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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本报告适用于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4号宋体字打印。2.“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参评的项在□中填写“○”,规划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标出。如因项目实际情况致使某些条文不参评,请在该条文“评价要点”中阐明原因,并在“实际提交证明材料”中提供证明材料。3.“实际提交材料”中列表填写对应条文实际提交的材料的全称。一、自评总述1、公共建筑设计阶段评价划分等级的项数要求等级一般项数(共39项)优选项数(共15项)节地与室外环境(共8项)节能与能源利用(共10项)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共7项)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共5项)室内环境质量(共6项)运营管理(共3项)★443231-★★5643427★★★686453112、项目自评估情况汇总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优选项数控制项共20项总项数596360/达标/不达标/不参评/无法判定/一般项共36项总项数8107563/达标/不达标/不参评/无法判定/优选项共12项总项数35123115达标不达标不参评无法判定创新项达标星级3、自评估结论经自评估,本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控制项全部达标,一般项与优选项项数达到设计阶段星级的标准。二、自评内容5.1节地与室外环境名称类别编号标准条文达标判定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5.1.1绿色建筑的选址和建设不应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并符合以下要求:1场地的选择与建设符合北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非法占用保护区用地,不应破坏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2场地设计应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确需改造的,在工程结束后应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减少对原有场地水文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破坏。□5.1.2建筑场地选址避免地质灾害、洪涝灾害、风灾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5.1.3不影响周边建筑物的日照要求。□5.1.4不对周边建筑物及环境带来光污染,控制建筑外立面可产生反射光和眩光的材质以及室外照明中射向夜空、住户外窗和溢出场地边界的光束。□5.1.5场地内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通过合理布局和隔离等措施降低污染源的影响。□5.1.6施工过程满足《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由于施工引起的各种环境污染和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一般项5.1.7优先选择具有城市改造潜力、适合再开发的场地,以减少对空地或未开发场地的占用。□5.1.8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不低于25%。□5.1.9优化场地风环境,保证室外活动区域的舒适性和建筑通风,控制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低于5m/s。□5.1.10场地环境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要求。□5.1.11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北京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5.1.12合理采用屋顶绿化方式,屋顶绿化面积占建筑屋顶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鼓励实施建筑垂直绿化。□5.1.13场地下垫面遮荫与浅色饰面应满足以下要求:1场地中不少于30%的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设太阳辐射吸收率为0.3~0.7的浅色材料;2不少于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7,平屋顶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5;3无遮荫的地面停车位占地面总停车位的比例不超过30%。□5.1.14场地交通组织合理,交通组织及停车设计满足以下三项要求中的两项:1选址出入口的设置方便使用者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线路;2场地内机动车停车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方式,鼓励减少地面停车;3场地内配套有相应的自行车停车设施。□优选项5.1.15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对已被污染的废弃地进行处理并达到有关标准。□5.1.16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并纳入规划项目。□5.1.17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大于等于40%。□注:“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用“—”标出,“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参评的项填写“○”。5.2节能与能源利用名称类别编号标准条文达标判定节能与能源利用控制项5.2.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5.2.2空调采暖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比、综合性能系数、锅炉热效率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5.2.3不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5.2.4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高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5.2.5新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5.2.6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要求。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中规定的2级。□5.2.7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建筑幕墙具有可开启部分,不具备开启条件的设有通风换气装置。□5.2.8对于存在采暖季需供冷的建筑物内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降温。□5.2.9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可调新风比的措施。□一般项5.2.10建筑总平面设计有利于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夏季利于自然通风。建筑的主体朝向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5.2.11通风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中的要求。□5.2.12利用排风对新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降低新风负荷。□5.2.13人员变化大的主要区域新风系统采用CO₂浓度控制措施或全空气空调系统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措施。□5.2.14选用余热或废热利用等方式提供建筑所需蒸汽或生活热水。□5.2.15选用节能电气产品,同时电梯及自动扶梯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设备。□5.2.16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5.2.17合理采用蓄冷蓄热技术。□5.2.18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规定值的90%。□5.2.19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生活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25%,或可再生能源技术承担了建筑总供暖供冷量的25%,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1%。□优选项5.2.20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低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目标值。□5.2.21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规定值的80%。□5.2.22建筑设计总能耗低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规定值的75%。□5.2.23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生活热水量不低于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50%,或可再生能源技术承担了建筑总供暖供冷量的50%,或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低于建筑用电量的2%。□5.2.24合理采用新型的或符合行为节能的空调技术。□注:“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用“—”标出,“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参评的项填写“○”。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名称类别编号标准条文达标判定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控制项5.3.1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5.3.2设置合理、完善的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5.3.3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漏损。□5.3.4建筑内卫生器具合理选用节水器具,选用的卫生洁具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及《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标准的要求。□5.3.5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及喷泉等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自备地下井水。□5.3.6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一般项5.3.7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入渗、积蓄、处理及利用方案。□5.3.8绿化、喷洒、洗车等非饮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5.3.9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5.3.10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或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5.3.11按使用用途和水量平衡测试标准要求设置用水计量水表。□5.3.12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5.3.13空调冷却水应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并应尽量减少循环冷却水系统的蒸发、风吹、渗漏等损失,减少运行时的补水量。□优选项5.3.14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4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25%。□注:“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用“—”标出,“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参评的项填写“○”。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名称类别编号标准条文达标判定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控制项5.4.1建筑材料的选用须严格按照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相关规定执行。□5.4.2所选用的建筑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标准GB18580~GB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要求。—5.4.3建筑造型要素简约,无大量装饰性构件。□5.4.4现浇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一般项5.4.5将建筑施工、旧建筑拆除和场地清理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并将其中可再利用材料、可再循环材料回收和再利用。—5.4.6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60%以上。—5.4.7建筑结构材料合理采用高强度钢,采用满足耐久性设计要求的高性能混凝土。□5.4.8砂浆采用预拌砂浆。□5.4.9在建筑设计选材时考虑使用材料的可再利用和可再循环的性能。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可再循环材料使用重量占所用建筑材料总重量的10%以上。□5.4.10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不破坏和拆除已有的建筑构件及设施,避免重复装修。□5.4.11办公、商场类建筑室内采用灵活隔断,减少重新装修时的材料浪费和垃圾产生。□5.4.12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5.4.13选用北京市现行有效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优选项5.4.14采用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5.4.15可再利用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5.4.16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全部采用新型高效无机保温材料。□注:“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用“—”标出,“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参评的项填写“○”。5.5室内环境质量名称类别编号标准条文达标判定室内环境质量控制项5.5.1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风速等参数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中的设计计算要求。□5.5.2建筑围护结构内部和表面无结露、发霉现象。□5.5.3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新风量满足《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设计要求,新风口的位置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5.5.4室内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中的要求。—5.5.5宾馆和办公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二级要求;商场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水平满足《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的相关要求。□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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