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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第1部分:拖拉机一、与GB16151.1-1996变化情况1.标准编号编号变化情况GB16151.1—2008代替GB16151.1~3-1996;GB16151.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部分:拖拉机是将GB16151.1—1996《轮式拖拉机》、GB16151.2—1996《履带式拖拉机》、GB16151.3—1996《手扶拖拉机》合为一个标准。2.标准内容变化1)增加了术语和定义部分;2)增加了整机部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侧倾稳定角、挂拖质量比和比功率的要求;3)修改了整机部分对整机标志、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外观和密封性的要求;4)增加了机架及行走系部分对轮胎的要求;5)增加了制动系部分台试检验试验方法;6)修改了制动系部分对气制动系统、液压制动系统的要求和行车制动性能检验试验方法;7)修改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反射器、危险报警闪光灯2和转向信号灯、前照灯照射位置、远光灯发光强度的要求;8)增加了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部分对低噪声喇叭的要求和前照灯光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9)增加了驾驶室等部件部分对安全框架、设置号牌座、配备灭火器和警告标志牌的要求;10)增加了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要求;11)增加了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试验方法;12)删除了所有与运行安全无关的条款;13)删除了操作性不强和不方便检查、检测的条款。14)增加了规范性附录A制动性能检验方法、附录B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和附录C驾驶员操作位置处噪声检验方法。二、标准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三、标准内容条文理解1.术语部分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者更加清楚地掌握本标准涉及的拖拉机定义,本3次修订参照了有关资料和国家标准GB/T6960,结合拖拉机的发展现状,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召开的拖拉机分类方法技术研讨会的精神,确定了各类拖拉机的术语和定义。根据国际对拖拉机的定义,以及我国拖拉机发展的需要,将其分为:“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等。其中拖拉机定义为: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轮式拖拉机定义为: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履带拖拉机定义为: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定义为: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定义为: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1)拖拉机tractor用于牵引、推动、携带和/或驱动配套机具进行作业的自走式动力机械。2)轮式拖拉机wheeledtractor通过车轮行走的两轴(或多轴)拖拉机。3)履带拖拉机crawler(tracklaying)tractor装有履带行走装置的拖拉机。(半履带拖拉机:以履带为驱动装置,前轮转向的拖拉机)4)手扶拖拉机walkingtractor由扶手把操纵的单轴拖拉机。45)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GB7258—2004对定义又进行了解释:a)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b)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为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2.标志按照国家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为防止擅自拼装、改装以及防止盗抢,对拖拉机原始数据进行完整登记,本标准对拖拉机的商标或厂标、产品标牌等要求做了修订,增加了发动机、整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印和标记要求。1)拖拉机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持续保持的商标或厂标。GB18447.1—2008对整车标志规定:拖拉机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安装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5GB7258—2004对整车标志规定分为五个条款: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条文理解:其中“车身前部”是指“车身长度二分之一以前的部位”,并非指车身正前方;“永久保持”的意思是指“商标或厂标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商标”是指“车辆制造企业的商标或车辆产品品牌的商标”;“厂标”则是指“车辆制造厂家的代表标志”。2)拖拉机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GB18447.1—2008拖拉机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标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拖拉机名称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12小时);——出厂编号及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编号。GB7258—2004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6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条文理解:“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是指“产品标牌应以焊接等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卸除的方式固定在车辆上;因此上标牌不应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但考虑到目前车辆产品的实际情况,近期仍允许产品标牌以铆接方式固定在车辆上。”标明的“项目名称”只要能表征出该“项目名称”所唯一对应的项目即可;并且,并非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都必须有“项目名称”,有些意思明显的项目(如生产厂)可没有“项目名称”;……3)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2mm,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现在国内农用发动机都没有实行,提醒发动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GB7258—2004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7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是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条文理解:①发动机制造厂家可以根据制造工艺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在发动机型号的两端打刻起止标记。②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在一行内打印不下时,允许分两行打印,型号一行,出厂编号和起止标记一行。③“发动机易见部位”是指打开发动机罩后易于观察的发动机主要部件或覆盖件。((建议GB16151.1—2008出修改单,使GB16151.1—2008与GB7258—2004一致,否则企业难执行)4)拖拉机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拖拉机为机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现在国内拖拉机都没有实行,提醒拖拉机企业要在发动机出厂时增加此项内容)GB7258—20044.1.3“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810.0mm,深度不应小于0.3mm。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3.外廓尺寸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1。表1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单位为米类型长宽高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10.0≤2.5≤3.0发动机标定功率>58kW≤12.0≤2.5≤3.5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变型运输机≤5.0≤1.7≤2.2此项指标和GB7258—2004一致;农民在选购挂车时应根据拖拉机的发动机标定功率、拖拉机牵引力和拖拉机长度选择挂车,否则可能超出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4.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原标准仅要求在醒目处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按GB10396的规定),修订后,驾驶员工作和维护保养时,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装置并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其防护要求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18447.1和GB18447.2的规定。驾驶员工作和维护保养时,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装置并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其防护要求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18447.1和GB918447.2的规定。现在GB18447《拖拉机安全要求》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轮式拖拉机;——第二部分:手扶拖拉机;——第三部分:履带拖拉机;——第四部分:皮带传动拖拉机。拖拉机企业在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应根据不同产品对应GB18447相应部分。(建议GB16151.1—2008出修改单,使GB16151.1—2008与GB7258—2004一致,否则企业难执行)5.外观4.4外观:“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仪表、铅封及附件齐备完好,联结紧固,各部件不应有妨碍操作、影响安全的改装。”6.密封性修订了对密封性的要求。明确了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的要求。4.5密封性:“各部位无明显漏水、漏油和漏气现象。“”5~6项是针对拖拉机而言的,是保障拖拉机能正常使用和操作。7.行驶轨迹增加了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轨迹要求。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的最大摆动幅度应小于220mm。104.6行驶轨迹:“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应不大于220mm。”8.侧倾稳定角增加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侧倾稳定性的要求。规定拖拉机半挂车运输机组、拖拉机全挂车运输机组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分别不小于:25°、35°。4.7侧倾稳定角:“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拖拉机半挂车运输机组≥25°;拖拉机全挂车运输机组≥35°。”GB7258—20044.7.1“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其他机动车:35°”。未注明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条文理解:侧倾斜稳定角应尽可能通过试验确定,但在试验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也可以通过测量车辆重心等参数与计算结合的方法来确定。7~8项是指拖拉机运输机组,是保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安全对指标。119.挂拖质量比增加了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挂拖质量比的要求。规定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不大于3。4.8挂拖质量比:“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不大于3。”条文理解:
本文标题: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条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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