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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北碚区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办法(试行)北碚府办发〔2010〕27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民小组由全组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第四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本组的经济、社会事务、资产、财务、村民自治、组务公开等事务,向村民委员会和全组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第五条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村民小组长职责(一)带领本组村民维护党的领导,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主持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完成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工作;2(三)组织本组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四)组织本组村民实施村民会议决议和村规民约,完成村民委员会交办的任务;(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本组的治安保卫、信访稳定、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人民调解、社会福利等工作;(六)对本组村民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七)听取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二章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第七条村民小组组长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或经批准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组村选民;(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三)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有开拓进取精神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四)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公正、民主、平等原则,在本组村(居)民中有较高威望,热心为村(居)民服务;(五)原则上应具有初中文化水平,年龄50周岁以下;(六)下列情形之一人员,本届推选无效:(1)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受处理后未满3年的;(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服刑的;(3)劳教、判刑回乡未满3年的;(4)长期拖欠集体经济款物的;(5)组织带领或参与非正常集体上访的。第八条村民小组一般只设组长1人。村两委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3组组长。第九条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第十条凡参加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选民,可参加本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不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以选举日为准,应对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民小组有选民资格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登记;对迁出本村民小组、死亡和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应从选民名单上剔除。第十一条选民变更名单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5日以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的3日以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二条村民小组组长的选举,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由村民委员会将选举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进行公告并通知到各户选民。第十三条实行全组选民投票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的最高得票人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选举的,参加投票的户代表应当超过本组有选举权的户的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的最高得票人当选。若第一次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小组长,当场进行第二轮投票,将首轮投票中得票最高的前两名(若有两人以上并列应同时列为候选人)进行投票,经到会人员过三分之一同意,最高得票人当选。若第二次选举仍未能选出村民小组长,则在七日内重新组织选举(到会人员数仍按第一次选举规定,选举有效),将第二次投票中得票最高的4前两名(若有并列应同时列为候选人)进行投票,最高得票人当选。村民户的计算,应当以户口簿或独立居家为标准。第十四条选举会场应设立秘密写票处。不识字或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村民小组长候选人或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候选人或竞选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和唱票工作。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立即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由监票人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负责记录、签字。村(居)民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在30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第十六条新一届村小组组长产生后,原村民小组长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移交公章、财务帐目、文书档案等,移交工作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监督。第三章罢免、终止职务、辞职与补选第十七条村民小组组长受本组村民监督,村民小组组长在任期内,未经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每户代表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罢免。第十八条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的选民或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对村民小组组长的罢免要求,同5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该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组长必须经本村民小组过三分之二的选民或过三分之二的户的代表参加投票表决有效。过半数投票人同意罢免,则罢免要求通过。罢免村民小组组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二十条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对村民小组组长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者应推选代表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人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自行终止:(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三)违反计划生育的;(四)经村民委员会认定,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责的;(五)户口迁出且居住地已不在本村的。村民小组组长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公告该小组村民。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组长辞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辞职申请15内应当作出决定。村民委员会同意辞职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公告该小组村民。6第二十三条因罢免、辞职等原因导致村民小组组长缺额,应在出现缺额的3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补选。补选的村民小组组长其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第二十四条村民小组组长缺额期间,可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本村民小组成员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该村民小组工作。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五条村民认为选举违法的,有权向村民委员会举报,村民委员会应在30日内作出答复。举报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下列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理:(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组长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四)不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撤换村民小组组长的;(五)10日内不向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移交公章、财务帐目、文书档案等工作的;(六)其他干扰村民小组组长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第二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从当选之日起无效,应重新选举。7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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