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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3]48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3年8月22日乌鲁木齐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工作行动方案为切实转变我市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机遇期,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树立全寿命期理念,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促进建设领域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保工作,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功能质量,最大效率地利用资源和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促进我市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市场化发展。(二)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逐步规模化推广绿色建筑。(三)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现行技术和产业,因地制宜的推广适用的产品和工艺。(四)依法推进,规范管理。坚持以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保障,强化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运行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三、工作目标2013年,完成21.9万平方米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完善绿色建筑扶持政策和考核体系,研究本地化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评价体系。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末,健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评价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实施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扩大单体建筑示范规模,逐步向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过渡。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四、重点任务(一)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1.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1)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全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二是2013年协助自治区研究制定《乌鲁木齐市居住建筑节能75%设计标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及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三是2014年起,全市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等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饭店、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5年,新建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被动式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四是建立绿色生态城区控制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五是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实施绿色重点小城镇示范项目,倡导农村住房节能。(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监管。一是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重点落实规划设计方案专项审查制度,强化供热计量和调控设计监管。二是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力度,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质量,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三是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一,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第二,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认定制度。第三,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检测单位超出资质和能力范围实施建筑节能检测或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检测报告。四是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六是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2.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为重点,以热源或换热站为单位,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XJJ001-2011)要求,组织实施我市既有居住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工程,确保改造质量。(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综合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积极申报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研究以供热单位作为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实施主体的改造模式,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宣传,提高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社会环境。(二)开展供热系统改造。继续实施小锅炉拆并、老旧管网改造等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工程,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改善管网热平衡。以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对所辖供热系统进行热计量和调控改造,实现热量的“可调、可控、可计量”。采用集中采暖的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室温调节和热计量设施,新建公共建筑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调整和完善我市供热计量价格,全面推进热计量收费。因地制宜地推广“吸收式热泵”、热电联供、高效锅炉等供热技术,选用高效率的用能设备和系统。(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干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出台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性推广政策,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等,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四)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配合自治区编制《乌鲁木齐市装配式混凝土技术规程》,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开展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逐步推进住宅产业化项目规模化建设。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统一。(五)深入推进建筑用地集约化利用工作。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及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土地、水资源、生态基础的承载能力,引导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布局城市功能区,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公共服务区就近配套,减轻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土地利用效能,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化利用。结合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在修建城市主、次干道时,倡导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以便于电力、电信、热力、燃气、供排水、交通信号等公共管线设施的集中科学设置,从而避免道路工程后续重复开挖,造成投资浪费。鼓励结合城市广场、大型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停车场、商场等公共配套设施。(六)进一步推动建筑节水工作。需执行节水、中水设施“三同时”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应在方案、规划阶段制定节水方案,设置合理、完善的供水、排水系统,采取节水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耐旱性种植、节水型植物和微灌、滴灌、渗灌技术,发展节水型绿化。开发利用再生水,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鼓励利用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因地制宜规划水景,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水景建设。提高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页岩空心砌块(砖)、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性能节能窗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可再利用建筑材料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研究建立建筑垃圾经济激励机制,推行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战略,实行特许经营,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研究建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九)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十)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开展绿色建筑科技方面的技术研究,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五、项目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工作程序。1.项目审核: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市发改委对依法申请审批、核准或履行备案的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通知市建委。2.规划方案审核: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在规划方案设计文本中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我市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市规划局应在设计方案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申报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完成
本文标题: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十二五”绿色建筑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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