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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业务培训的暂行规定为鼓励教职工外出参与学术会议和业务培训,提高教职工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规范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参加会议范围:1.各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举办的培训会;2.符合我院学科发展规划全国性重要学术会议、省级学会年会、省级以上专题性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等。3.教职工利用自己科研课题经费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非正规学术团体或以赢利为目的各类会议、培训,一般不予批准。第二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应是专业或学科(方向)带头人、教学团队负责人、青年学术骨干、有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参加培训人员。第三条审批程序参加学术会议或培训必须出具会议举办方的正式邀请函,参会审批。教研室主任视能否安排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意见后,报院行政主要领导审批。院行政主要领导视会议与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的关系,以及学院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予以审批。审批同意后,申请者方可享受学院资助。第六条登记核报。享受学院资助的所有会议,须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在院科研秘书处领填《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信息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表》),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规模、名称、主办单位、会议精神、收获体会建议等,并汇总、贴好相关正规票据待批。第七条审核报销。院科研秘书汇总《申请表》、《登记表》和票据汇总单,报院行政主要领导审批。享受资助的会议经费由院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经费、院思想政治理论课专项建设经费、院创收经费等列支。第四章资助办法第八条学院资助的会议经费仅限于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会务费报销上限为600元)三项费用,以每次2000元/人为限(报销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应邀作大会主题发言交流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每次3000元/人为限。第九条赴境外参加专业性国际学术会议,除提前向学校申请会议经费外,经学院审批同意的,以每次2000元/人为限资助。第十条学科(方向)带头人、校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对象原则上每年限申报一次,其他教师限每两年申报一次(不含省级学会年会、省社科联学术大会资助等)。若因特殊需要需享受更多次数的资助者,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五章有关说明第十一条参加会议严格实行人员精简原则,同一会议一般安排一人参加。如有属于同一个学科组多个与会者获得会议邀请,经该学科组负责人协调后,学院至多审批资助两人参会。第十二条参加学术会议与活动不能影响学院的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参会前必须安排好日常教学任务,履行请假调课手续。否则不能报销有关费用。第十三条参会人员要根据会议安排,合理安排行程,及时返校,不允许绕道旅游或探亲访友。凡不符合会议合理时间区间内的规定支出,一律按自费处理。第十四条学院资助的重要学术会议,由学院安排参会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汇报和交流。第十五条未经学院审批参加学术会议者,所有费用由参加会议者自行承担,不得事后补报并要求享受资助。第十六条教师全额自费或利用自己科研课题经费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不适用本规定。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1.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2.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信息登记表
本文标题:关于教职工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和业务培训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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