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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等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皖人发[2001]4号各市、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最近,我们不断接到各地在执行省人事厅皖人发[2000]9号、10号文件中提出的一些政策咨询。现就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希遵照执行。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计算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仍按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14号文件“待其有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规定执行。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对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次的,降低本职务一个档差的工资额。三、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暂未重新明确职务的,按原职务降低二档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及其以下职务工资标准;重新明确标准的,按原职务降低二档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高于新任职务最高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工资已在原职务工资最低档次的,也应按上述办法处理。已在最低职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四、根据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72号文件精神,对事业单位中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其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也应按省人事厅皖人发[2000]9号文件对行政职务的处理办法处理。例如:事业单位即担任行政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受撤销行政职务处分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按至少低聘一级另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分别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其选择执行其中一种职务工资。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只发给生活费,停发奖金及所有津补贴;被判处管制仍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仍保留公职、所内执行的人员,停发原工资和所有津补贴。劳教所规定交付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直接交劳教部门,不得发给本人或家属。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降低职务的,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任原职务满2年的人员,职务工资以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原职务不满2年的人员,按新任职务的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本文标题: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等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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