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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本案卷宗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会见杨某,并依法参加了法庭审理。现根据庭审情况和案卷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本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不持异议,针对定性提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本案中杨某购买了胡某的松木,属于我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用材林,并非珍贵树木。从本案证据材料事实来看,杨某所购木材总量约为10.353立方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幼树一千株以上的”而杨某所购的木材并不是珍贵树木,而且林木数量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二十立方米以上,不属于第十一条所述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杨某的行为经上诉论证不属于情节严重,因此不应当认定为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综上所述,杨某于本案中并不构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希望法庭作出无罪判决,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辩护人XX律师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文标题:关于杨某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一案辩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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