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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刍议黄正光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一直是把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并由此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执行制度。然而,在上诉期限内及上诉期间,极易出现财产转移、流失或其他情况,现行执行制度又缺乏与之相应的救济措施,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我国应当允许有条件的执行一审判决——建立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是指民事一审判决宣判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权利义务关系人的一方行为或原因,造成一审判决确认的民事权利难以或不能实现,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对民事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在上诉期限内或在案件上诉期间内立即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一、适用范围和条件1.案件范围由于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并不能替代普通执行的功能,只是可能因执行义务人的行为或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终审或生效时,才有条件地不停止判决执行,因而,必须界定适用范围。否则,就有可能造成担保执行功能的扩张。笔者认为,适用担保执行的案件具体范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①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制止某项行为的;②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③追索保险理赔费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⑤追索劳动报酬的;⑥不立即执行将会造成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⑦不立即给付可能造成权利人生产、生活困难。2.适用条件有条件地执行一审判决,进行必要的限制,才能有利于集中精力迅速处理这些可以及时处理的案件。这些具体条件为:①必须是符合适用范围的案件;②必须在一审判决之后,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之前;③必须提供与担保执行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④必须实际存在财产遭到毁损、灭失、处分、转移,以及情况紧急等客观因素,不执行将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重大困难,且有现实的给付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⑤必须向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请。3.担保的种类担保是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成就要件,权利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有效、可靠。担保的主要种类包括:①保证金。在执行期间提供一定数量现金保证,是为了保证担保执行因终审判决变化确保返还义务的及时实现,交纳与执行标的等值的现金;②保证人。保证人主要包括当事人近亲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③抵押担保。将其所有的财物、运输工具等抵押给有关部门的一种实物担保;④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如本票、汇票、支票、仓单、提单、有价证券等提供的权利质押保证。二、程序启动和执行1.申请执行程序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先决条件。权利人没有申请,执行程序不能发生。权利人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除提交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之外,还应写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执行人、执行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担保。2.审查与受理执行法院除对权利人的申请手续是否完备齐全、执行依据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等进行审查外,还要对是否符合受案范围和具备相应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评议符合执行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不符合执行条件的,通知当事人不予以受理。3.执行执行法院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案件,应及时送达执行文书。执行期间,遇到一些法定情形,可以直接裁定终结执行,解除担保,执行程序结束。笔者认为,符合下列情形可以裁定终结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一是一审判决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是执行义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三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上级法院或本院撤销的;四是上级法院指令停止执行的;五是案情复杂、需等终审判决,继续执行又不适宜的。三、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与普通执行之间的程序转换1.程序转换的原则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与普通执行之间的程序转换采取自动转换原则,即上诉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下达后,担保执行程序立即可转为普通执行程序。程序转换后,通过查对一、二审裁判法律文书是否有变化,并结合新的法律文书规定,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处理。由于程序转换后仍然同属一个案件,无论是进一步保证新的判决书继续执行,还是涉及执行回转,执行机构应主动进行,不再由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申请执行。2.程序转换后案件的处理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是一种“准执行”行为。虽然执行标的已交付权利人,但标的所有权尚未完全转移,只有终审后方能最后确定。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权利人有权取得担保执行的财产的,则该财产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申请人,担保效力自动终止。倘若一审判决被变更或撤销,担保执行所取得的部分利益或全部财产利益,则适用民诉法有关规定,重新裁定执行回转。回转原则:①是金钱的退还金钱;②是财物的返还财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应折价赔偿;③回转标的物有收益的,应一并退还。
本文标题:关于民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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