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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TianjinUniversityofCommerceBousteadCollege功利主义浅析专业:国际工商管理系班级:注会1006班姓名:李丹学号:10299247功利主义浅析【摘要】十八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开始萌发,迫切要求私人利益从神学道德的限制和束缚中释放出来,传统道德被其视为工具而起作用,打破了道义论以道德为目标的格局。边沁试图“以人性来为利益和财富的至高无上性寻找依据,从而把公共福利视为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最高准则”。从而私人利益这个基本概念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深入到人的道德实践和行为习惯之中。边沁的功利原则在近现代伦理学研究领域里产生了长远的影响,对福利哲学的引出,行为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在元伦理学刺激下的复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给康德的道义论带来了冲击。至今功利主义的规则在人的道德生活中还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关键字】边沁、功利主义、道德生活一、功利主义政治思想的内容概述(一)边沁功利主义提出的背景功利主义的产生有其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在l8世纪的英国“利益被提升为人的统治者”。“人与人之间的一起关系(个人的或国家的)都被归结为商业关系或者换句话说财产、物成了世界的统治者”。功利主义为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原则和实践的方式。它的自由主义成为资产阶级获得巨额利润的铺垫,将“最大利益”为最高原则力图把国家制度与追逐私利的自由协调起来。古典功利主义基本框架由边沁正式确立。他继承历史上功利主义的传统,并从英国普里斯特列、法国爱尔维修、意大利贝卡里亚和休谟的著作中发现和提出了“功利原则”。边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提出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对当时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二)功利的含义边沁认为,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也就是说,功利就是利益,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利益。但这里所说的“利益”并不是单指对物质利益有追逐、获得、享受与满足,还包括精神上的、情感上的、心灵上的利益追求、获得与满足。3.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但它的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因此,要客观地理解他的“功利”观念,得很好地理解“当事人”的概念,即功利就是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防止痛苦的事物特性。这里的“当事人”既可以是指自己也可以是指他者。因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里面“功利”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生活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功利”概念的基本内涵。(三)功利主义原则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从而将个体道德理论扩展到社会伦理领域。他认为“功利”是指人们本能地追求幸福、避免痛苦的趋向性。“所谓功利,意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这些也都是一回事)。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那么什么是功利原则?边沁指出“功利原则指的是无论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这里我说的是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因此这些行为不仅要包括个人的每一个行为而且也是要包括政府的每一种设施。”在提出功利原则之后,边沁感到“功利”的观念与“幸福”、“快乐”的观念之问缺乏足够明显的联系阻碍了人们对此原则的接受。因此他用一句比较容易理解的简明语言来表述功利主义的最基本的原则这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边沁认为这种“最大幸福原则”清楚地表明了“苦”与“乐”的观念以及功利原则的实质。概括地讲,边沁从个人为出发点所建立起来的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个总纲支撑这个总纲的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共同满足原则(亦市场化的“双赢原则”)和利益追求的自利原则(亦即“利益边界原则”)。边沁的功利原则有如下特点第一,具有明显的快乐主义特征。趋乐避苦是人类的本性,追求快乐幸福是人生的目的所在。第二,主张“幸福”所涉及的主体范围达到最大化。功利原则的实质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三,把行为是否具有正确性的判断标准建立在后果论的基础上即看该行为能否增进当事者的幸福。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内在结构从基本结构上看,边沁的功利主义由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利原则三个理论基点所构成。1.苦乐原理边沁继承英国经验论的传统,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同时充分发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功利主义的根据和基石。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公主--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在他看来,快乐和痛苦是决定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标准,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因而,追求快乐或是避免痛苦就成为人类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在这里,边沁的苦乐原理达到了一种哲学的概括。边沁提出了独特的苦乐计算法。他首先提出了苦乐计算的7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丰度、纯度、广度。”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条件,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那个行为的初次快乐或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比较,人们便会知道每一行为所致的苦乐的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2.效果论在边沁看来,动机在一般意义上是中性的,“不存在绝对好或绝对坏的动机”,因而根据动机判断善恶是不可能的。他认为惟有效果、惟有是否增进快乐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一项行动的总的倾向在多大程度上有害,取决于后果的总和,即取决于所有良好后果与所有有害后果的差额”。由此可见,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注重效果的道德学说,是一种典型的效果论。3.功利原则。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就是说,边沁的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三、功利主义运用--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1.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2.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人到自然法的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释不了。”3.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四、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分析批判1.快乐的质和量。毋庸置疑,边沁的苦乐计算法是一种创见,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它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客观可测的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运用于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然而,这种方法在实践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边沁的苦乐计算法只强调快乐的数量,而否认快乐的质的差别,这使得其理论无法解释这样的情况:当一些恶人欺负一个无辜的弱者时,恶人作恶所得到的快乐的总量可能大于势单力薄的弱者所受的痛苦的总量,但如果称这种行为是道德上许可的行为,显然是荒谬的。可见,边沁的快乐观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区别,也有质上的区别,我们在估计一切其他东西的价值的时候,都要把品质和分量加以考虑。所谓快乐的品质的差别,是指人不仅有肉体感官上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上的追求,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比嗜欲更为高尚的心能。较高等的快乐主要是理智的、情感的和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而且,精神快乐是第一位的,肉体快乐是第二位的,精神快乐比肉体快乐更高尚、更纯洁。2.动机和效果。边沁把道德是非的审决权交给人是否获得幸福与快乐来判断,这说明了他试图在上帝、在人的理念之外去寻找道德评价的客观标准,无疑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然而,边沁片面强调惟有效果才能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割裂了动机与效果的联系,忽视了动机的相对独立的道德意义,这种理论无疑将会把道德作为求得最大功利的工具。这样,道德原来在形式上是至高无上的,而在实践中却被异化为达到个人功利目的的工具。道德在价值理性上所具有的优势很快被它并不擅长的工具理性所取代,从而导致“道德功利主义”现象,即把个人功利作为实践道德的动力和维持道德的手段。而且,表面上,边沁认为行为的功利性效果是惟一的标准,而实际上,作为行为客观效果的快乐和痛苦也是人们的一种心理体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用苦乐计算法准确计算出某一行为产生的“利益有关者的幸福的倾向”与“痛苦的倾向”之间的差额是根本不
本文标题:功利主义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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