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酒店餐饮 > 关于组织填写《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加入申请表》的通知_果乃涛
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冶备研人内〔2013〕56号关于组织填写《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加入申请表》的通知院属各部门、子公司:我院计划于2014年1月1日加入中冶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指导意见》的要求,请院属各部门及子公司组织本单位欲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填写《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加入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加入申请表》),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填写《情况说明》(附件3)。1.填写要求:(1)为了保证员工的切身利益,《加入申请表》中各栏目均要真实、完整填写,并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名。(2)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请在《情况说明》中写明原因,并在“职工签名”处签名。2.上报时间:2013年11月15日前,请各部门及子公司将纸质版收齐,交总院人力资源部。联系人:周蕾电话:8532附件:1.《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2.《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加入申请表》3.《情况说明》人力资源部2013年10月24日附件1: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企业年金细则实施范围..............................4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6第四章企业年金账户管理..................................9第五章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10第六章组织管理和监督..................................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单位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福利待遇,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设备院”)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与中冶集团根据《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签订的各年金管理合同共同构成中冶设备院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冶设备院总部和中国境内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二章企业年金细则实施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本计划:(一)在本细则的实施有效期内与本企业签订一年期(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试用期满;(三)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参加人员包括:借聘、返聘及劳务派遣人员。第五条符合参加条件并自愿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应提交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附件1),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并按确认的日期加入本计划。第六条年金计划参加人的权利(一)符合条件的职工享有自愿参加或退出本年金计划的权利;(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时,按照规定的归属比例,年金计划受益人可享受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相应权益;(三)对于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及其个人账户信息享有知情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年金计划参加人的义务(一)授权所在企业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和年金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二)授权中冶集团委托具有法人受托资格的专业机构作为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进行管理。(三)如实向企业和选定的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管理本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资料;(四)承诺在未达到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时,无论本计划是否仍然存续,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而其他义务。第八条职工退出年金计划(一)已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退出本计划。(二)申请退出本计划的职工应提前30天向所在企业提交本人签字的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企业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和个人缴费自提交申请的下个月起停止;(三)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计划参加人退出事项,受托人也以书面形式将这一事项通知账户管理人;(四)职工退出本计划后的个人账户按照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计划参加人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退出本计划:(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二)退休前身故的;(三)劳动合同期满,且与本企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四)劳动合同期未满,但与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未经本企业批准擅自离职的;(五)计划参加人经批准调离本企业的;(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企业职工以前参加过本计划,后因某些原因退出,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计划。一年以后重新申请并加入本计划的,其在本计划中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变。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十一条本计划采取缴费确定型模式,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第十二条企业缴费的确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每年缴存的企业年金总额按如下公式确定:企业缴费额=企业缴费基数×企业缴费比例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缴费额为企业缴费基数的5%。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企业缴费的构成与分配企业缴费由企业基本缴费和企业补偿激励缴费构成。1、企业基本缴费=参加本计划职工个人缴费基数×4%企业基本缴费适用于参加本计划的所有职工,并按照以上公式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2、企业激励缴费=企业缴费总额-企业基本缴费总额企业激励缴费用于对参加了本计划的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实施激励,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以及获得各项奖励的人员。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将企业账户中已明确未归属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作为激励性缴费进行分配。激励性缴费的分配方案,经中冶设备院年金管理小组审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后,报集团年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意后执行。第十四条个人缴费的确定(一)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按照如下公式确定,并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个人缴费额=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比例为1.25%,个人自愿申请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企业缴费部分随之下调,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变。(二)新入职职工,无上年工资总额的,按本人试用期满后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上一年度工作及领薪时间未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倒推全年工资总额标准。第十五条为体现企业年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企业负责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水平的5倍。第十六条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可用资金情况测算后,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适时调整。中冶设备院企业年金管理小组负责缴费比例和缴费分配的制定和调整,经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通过后,报中冶集团企业年金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获得批准后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暂停或终止企业年金缴费:(一)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持续缴费能力不足;(二)企业因重组、合并等原因无法继续缴费;(三)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四)国资委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企业暂不具备继续年金缴费条件;调整或暂停企业年金缴费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第十八条参加本计划职工发生如下情况之一时,终止该职工相应的企业年金缴费:(一)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二)职工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三)职工自愿提出申请退出本计划。第十九条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和代缴个人缴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从计划参加人的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企业将应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本计划建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第四章企业年金账户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年金账户的开立本计划所募集的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由受托人委托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一条(一)企业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激励缴费、未归属权益基金及其对应的投资净收益,该账户资金归企业年金基金所有,主要用于进行员工激励。企业账户下设补偿激励缴费子账户和未归属权益子账户。第二十二条(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归集职工个人缴费、企业基本缴费和对应的投资净收益,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1、企业缴费子账户:用于归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基本缴费以及对应的投资净收益,并按照权益归属条件确定其归属。2、个人缴费子账户:用于归集职工个人缴费及其对应的投资净收益,完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的转移(一)计划参加人在本计划参加企业内部调动的,其个人账户应在本计划中作相应调整;(二)计划参加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该计划参加人在本计划中的个人账户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账户中进行管理;(三)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转为保留账户,由本计划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1、该计划参加人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2、该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年金计划;3、该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该计划参加人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一)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二)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并完成个人账户转移。第二十五条在计划参加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利之前,不得利用记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第五章权益归属和待遇支付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的权益归属(一)个人账户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二)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的权益归属1、职工退休、退休前身故、参军或因组织调动调离本企业的,权益归属100%;2、职工离职、升学或出境定居的,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满3年的方可开始享受企业缴费部分的归属,按照下表所示规则确定其权益归属:本公司工作年限(周年)归属比例3年以内0%满3年且不满4年30%满4年且不满5年70%满5年100%职工在中冶集团各子公司间调动的(除个人原因外),工作年限连续计算。3、权益归属金额计算公式:归属职工的权益金额=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余额×权益归属比例未归属职工的权益金额=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余额-归属职工的权益金额未归属职工的权益金额转入企业账户。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领取年金:(一)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二)退休前死亡;(三)出国(境)定居。第二十八条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一)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子账户积累额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子账户积累额分为5年等额按月领取。(二)职工身故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三)职工出境定居,按照权益归属计划归属于个人的账户余额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职工符合领取年金的条件时,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指定的账户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第二十九条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自主支配、处分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而无论计划参加人是否提出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经开始:(一)计划参加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日;(二)计划参加人已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三)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四)计划参加人死亡当日;(五)计划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天。从上述时间开始,企业以及除计划参加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移转资金。第三十条企业账户中的未归属权益的分配可以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企业具体情
本文标题:关于组织填写《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加入申请表》的通知_果乃涛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2707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