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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浅析本文结合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对船舶抵押权的概念、意义、特征进行了阐述,并就如何进行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浅析,对船舶抵押登记将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关键词: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明确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是确认抵押行为并向公众予以公示的一种公正行为,这就是说船舶进行抵押权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船舶抵押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会直接影响到抵押的效力,影响到抵押权双方权利的享受。为此,我们必须对船舶抵押权有充分的认识。1�船舶抵押权的意义及特性船舶抵押制度起源于古代航海冒险事业筹借资金的需要,是船舶所有人取得贷款的一种手段。航海贸易需要大量资金,而航海事业又需要冒巨大风险,债权人往往担心从事航海贸易的船舶所有人无力偿还借款。船舶所有人为了容易取得借款,除提高借款利息外,往往将自己营运的船舶提供给债权人作为还款的担保。可见船舶抵押制度是作为融资手段产生的,对促进航海业、造船业和保险业起到良好的、积极的作用。20世纪以来,船舶日益巨型化、现代化,航运事业所需要资金更多,而船舶本身具有的价值更大,船舶所有人经常以船舶为担保物设定抵押权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来获取资金。船舶抵押权和担保法中的抵押权的概念基本相同,按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船舶登记条例的定义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有以下三个特征:1.1担保性。船舶是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债务担保,债务关系在前、抵押关系在后,两者之间有主从的关系。1.2不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船舶所有人的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一方面保证了船舶所有人获得必要的资金,另一方面由于船舶所有人继续对船舶占有和继续营运,也对抵押权人回收资金提供了保障。1.3优先性。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的顺序上,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排优先权、留置之后)。2�船舶抵押权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是对船舶所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船舶抵押人应具有法定的资格,也就是说船舶抵押人应该是船舶所有人。海商法第十二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2.1已建成船舶设定抵押权已建成船舶就是船舶早已建成并完成交接已登记或虽未登记但明确所有人的船舶。已建成船舶有两种情况:∃非共有船舶,就是该船舶属一个公司(或1人)所有。%共有船舶,就是该船舶属两个及以上公司(或2人及以上)所有。非共有船舶的所有人单方同意即可设定船舶抵押权,若一艘船舶数人共有,则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设定船舶抵押权。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目前我国海商法、登记条例只对20总吨以上船舶设定抵押权登记。20总吨以下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海事部门不予办理。随着航运业不断发展,许多昂贵豪华的游艇应运而生,特别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奥帆赛2008年8月在青岛举行,现在及未来会有许多不足20总吨豪华休闲的游艇在青岛注册,目前青岛辖区就有不足20总吨1000多万元的游艇2艘。�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规定船舶可设定抵押权但对多大的船舶并无限制,�物权法相对于�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是上位法,应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因此,20总吨以下的船舶设抵押权登记的相关条例应尽快出台。建议:(1)尽快修订船舶登记条例适用20总吨以下船舶抵押权登记。(2)我国在出台新的条例、法规以前,主管部门可下发关于未满20总吨船舶可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文件规定。2.2在建船舶设定抵押权在建船舶是指从特定的船舶放样第一块钢板切割开始,一直到船舶建造完成离开船台为止整个过程中的船舶状态。因此,建造中船舶不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因为在建造完工前其具有不特定性和不完整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只有按照�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否则仅为民法意义上的一般财产&&&船舶。所以在建船舶要办理抵押权登记,须先确定所有权。如何来确定所有权?船舶建造合同显得极为重要。船舶建造合同是指船舶建造人(造船厂)按定作人(船东)双方约定的条件建造船舶,由定作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在建船舶涉及到我国造船厂与我国企事业单位(含个人)、我国造船厂与外商之间以及我国造船厂通过有出口权的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之间签订的建造合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依各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交船前转移所有权。根据挪威和瑞典的法律,定作人在接船时获得全部所有权。在建造过程中,建造人和定作人分享船舶所有权。定作人对其享有的那部分所有权,可进行登记,以对抗第三者。美国的法律规定,当建造人确定建造船舶所有的材料,或在材料上作标记时,定作人就获得对船舶的特殊所有权。有的合同甚至规定,合同一成立,所有权即转移定作人。%交船时转移所有权:A、船舶建造合同完毕后建造人同定作人进行交接(英国、加拿大)。B、船舶试航后所有权转移定作人(德国、法国)。∋我国在建船舶所有权:我国法律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从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对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分析,当事双方均为中国法人(含个人)的船舶建造合同,国内船厂与境外客商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笔者认为均为承揽合同。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境内建造的船舶,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在建船舶所引起的争议应适用我国法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49#2008年第3期�����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VOL.29�NO.3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四条又规定:!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应也规定了造船人、修船人的留置权。实际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可能属于船厂,也可能属于船东,谁有权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办理抵押权,要根据船舶建造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证明来确定。笔者认为:∃对于建船的材料及费用全部由承揽人垫付的在建船舶,其所有权应属承揽人。%对于定作人先预付部分材料款其余款项按进度付款的在建船舶,其所有权应属定作人。∋对于定作人预付部分款项,其余按时间付款的在建船舶,其所有权的归承揽人和定作人共有,可进行评估,确定各自的份额。近几年各地船厂为融资建造船舶,各地都出台了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山东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实施�山东省在建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但海事部门几乎都没办理在建船舶抵押登记,青岛海事部门也未办过,原因是产权不明。笔者认为:无论船舶是否完工,建造到何阶段,一定要建造方和定作方提交建造合同及相关的证明,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船舶进行评估,确定各自的份额,并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对在建船舶办理抵押登记。3�适用与不适用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船舶登记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对20总吨以上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船籍港的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下列几种办理抵押登记情况:3.1所有人为了融资向银行借款。3.2船舶所有人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借款。3.3经营人光租所有人的船舶经营,所有人要求经营人的其它船舶担保。3.4船舶所有人向典当行借款。以上四种情况,当所有人(抵押人)和上述人(抵押权人)将自己属有的船舶到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因现在的�船舶登记条例、�海商法、�物权法尚未详细明确,海事部门操作困难。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船舶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因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抵押关系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如果借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销,船舶抵押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笔者认为:∃船舶所有人向其他公司(或个人)借款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依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等规定,此类借贷行为不合法)。%所有人向典当行借款不能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船舶所有人为了融资向银行借款,抵押人、抵押权人(银行)可向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目前办理多数属此情况)。)经营人光租所有人的船舶经营的,所有人可要求经营人以自有船舶作为抵押,可办理抵押权登记(目前办理很少)。随着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愈来愈多的国内外船舶单位利用船舶作抵押到不同金融机构贷款,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遇到建行、招商行、工行、深圳发展行、委托行和典当行等各种各样的抵押贷款问题,只了解船舶登记条例及规定是远远不行的,需要我们学习�海商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以便合法高效为相对人服务,更好地做好船舶登记工作。参考文献:[1]吴焕宁:海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6年[2]司玉琢:新编海商法学[M],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
本文标题:关于船舶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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