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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人社部函[2015]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纺织行业办、纺织(服装)工(行)业协会:“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纺织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纺织行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大力弘扬纺织劳模精神,激发广大纺织干部职工争先创优的劳动热情,推动纺织工业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创新发展,加快纺织强国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2—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1.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纺织行业各单位及工作部门,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等;2.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纺织企业在职职工;3.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纺织事业单位、纺织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在职干部职工。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近五年内作出新的突出贡献者,可以参加评选。(二)表彰名额及分配1.表彰名额:“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共350名。2.推荐名额:“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120个,“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共420名。本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推荐名额按照表彰名额的120%确定,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二、评选条件(一)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好、作风正,职工队伍素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履—3—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视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近5年来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1.自主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强,劳动生产率高,经济增长质量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2.在深化企业改革、调整优化结构,推动科技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中取得突出成效;3.坚持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4.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强。班组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在创建郝建秀小组式全国纺织先进班组、增强企业竞争活力等方面成绩突出;5.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二)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纺织事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推荐对象:1.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创造先进操作法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生产劳动效率在同行业居领先水平;2.在改善工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节能减排、提高—4—经济效益中做出显著贡献;3.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结构调整、加强科学管理、实现企业升级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4.在发明创造、科技进步,组织科研成果运用推广,设计开发新产品,推进品牌战略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5.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6.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有重大贡献;7.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三、评选程序和要求推荐评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一)评选程序1.按照评选要求和推荐条件,被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纺织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纺织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并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5—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省级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初审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推荐排序等。中纺联系统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人事部负责推荐评选工作。3.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推荐对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给各省级评选机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对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4.各省级评选工作机构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6.公示无异议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二)评选要求1.评选、表彰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推荐,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确保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2.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典型要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得到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可。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6)。被推荐人选为企业或企—6—业负责人的,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生等部门的意见(附件5)。3.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先进集体评选比例:企事业单位工作部门、企业生产车间(工段)、生产班组不少于60%。劳动模范应不低于先进个人总数的90%,其中一线职工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应控制在20%以内。先进工作者占先进个人总数比例不超过10%,其中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副司局级(含)以上集体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学术、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参加评选。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及隐瞒身份、虚构事迹、骗取荣誉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及奖励。对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因为违法违纪丧失先进性的受表彰对象,将撤消其所获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四、时间安排(一)各单位自评推荐、申报阶段(2015年6月—8月10日)各单位按照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进行本单位的推荐、公示等工作。确定参加评选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3-6,具体填报流程可从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网站—7—查阅)。推荐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5份,按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版。其中,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要反映推荐对象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突出贡献;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每份均须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从不同角度反映工作风貌的电子版彩色照片8张;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需附电子版免冠彩色近照1张。照片请按“省份-申报奖项-单位-姓名”格式标注。(二)省级评选表彰机构推荐审核阶段(2015年8月11日—9月25日)推荐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材料逐级上报县、市(地)、省级评选机构及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各省级评选机构在审核本地区的推荐人选、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和排序后,提出初审工作报告、填写拟推荐对象汇总表(见附件7)、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公务员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阶段(2015年10月—12月20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拟推荐对象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四)省级评选机构公示、上报阶段(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选表彰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示(省级公示)5个工作日。省级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复审工作报告和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加盖省级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8—厅局(或公务员局)公章后,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上报经过审批盖章的《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等推荐材料。(五)全国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复审、公示阶段(2016年1月21日—2月底)1.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过省级公示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网站及有关报刊)公示5个工作日。2.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名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名单。(六)表彰阶段(2016年四月中旬)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联合印发表彰决定。2.召开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3.编印《2015中国纺织劳模》大型画册,展示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精神风采。五、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分别按规定授予“全国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全国纺织工业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9—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六、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联合成立全国纺织工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纺织行业办、纺织(服装)工(行)业协会应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或单位的评选推荐和审核工作,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评选规则。各地区成立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全国纺织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盖章)。七、联系方式(一)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姜国华、齐京生、郭静电话:010-85229967、85229677、85229297传真:010-85229215邮箱:qflmps2015@sina.com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2号215室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邮编:100742(二)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联系人:王以庄电话:010-84233475—10—传真:010-84233475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本文标题:关于评选先进集体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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