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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2008-07-26作者:来源:点击数:202文号新发改能价〔2008〕1260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日期2008-07-26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电力公司:近年来,我区电网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入较大,需要疏导的电价矛盾较多,为缓解电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电力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自治区研究决定对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的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解决近年来电网基本建设还本付息问题,伊犁、博州、阿勒泰、塔城、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等地州平均销售电价提高2分/千瓦时,各电网具体销售电价详见附件。此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做调整,由其它电量平摊。三、在用电分类中增设大工业用电类别。适用范围: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用电。大工业用电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在大工业用电类别下设置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电炉黄磷、电石等用电子类别。四、具备条件的电网,实行峰谷电价和分电压等级电价。五、销售电价调整后,各地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七、各电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各种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附件:1.伊犁州直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2.博州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3.阿勒泰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4.塔城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5.哈密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6.巴州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7.阿克苏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8.喀什地区、克州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9.和田地区城乡用电销售电价表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新发改能价1260号附件.xls】
本文标题:关于调整区内部分地州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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