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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是现代经济体系的动脉,金融体系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对经济全局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金融行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金融产业发展、金融强省建设、“十二五”金融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都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尤其离不开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加强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既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行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金融领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案件易发、多发领域,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必须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尤其需要高度重视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创新,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一、高度重视制度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中国传统社会是伦理化社会,维系社会关系、推进社会发展的,主要不是法治而是伦理。以孔孟学说为核心内容的儒家思想,强调以“德”来教化人生,以“仁”来教化社会,强调“修身为本”、“为政以德”、“民为邦本”、“洁身自律”、“淡泊名利”、“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不可否认这些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加强领导干部教育仍有较强的启示与借鉴作用。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现实,尽管这些传统文化中的廉政思想对历朝为官者都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是综观中国古代历史,贪官污吏多如牛毛,而真正的清官确是寥寥无几,历史充分地揭示出道德教化与伦理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廉政问题。中国古代肃贪决心最大、手段最为残酷的明朝,恰恰也是中国古代吏治最为腐败的朝代,其开国皇帝朱元璋曾无奈地感叹:吾欲除贪赃官吏,为何朝杀而暮犯?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浊其源而求其流之清,不可得矣”,重典治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无法建立吏治清明的长效机制。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在中央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全面科学地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建设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在探索“制度反腐”的路子,围绕预防、惩治、监督、激励、教育等诸多反腐环节展开的制度建设与创新在层层推进,不断推进了反腐倡廉的源头治理,不断取得了反腐败斗争新成效。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制度建设与创新是反腐倡廉的关键。而对于经济社会地位重要、资金密集的金融行业来说,更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在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二、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点(一)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尽管我国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多数金融机构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尚未真正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制度,强化金融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机制运行,规范金融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努力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金融企业一般是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的经营体系,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对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运营的制约管理,合理设置层级与岗位,明晰权力分配,科学分配权力额度,并使权力内容与岗位职责相匹配,建立分支机构权力运行与监督规范。在健全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中,应积极发挥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作用,推动纪检监察组织监督作用积极融入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切实增强纪检监察组织监督的实效。(二)加强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反腐倡廉的约束机制。加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就是在监督对象上突出抓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重点。做到有效监控重大事项决策权,不允许个人专断,有效监控单位内部人事管理权,不允许亲疏远近,有效监控工程项目经营权,不允许个人独揽。目前对“一把手”监督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在对金融企业“一把手”的监督上,在做好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尤其需要充分发挥纪委书记的作用。鉴于金融企业一般采取分级授权经营管理模式,分支机构纪委书记必须由上级任命,同时原则上该纪委书记为异地任职,该纪委书记主要对上级负责,并建立纪委书记垂直报告制度和述职制度,以切实发挥纪委书记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在监督的环节和部位上,要加大对用人问题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追究用人失察失误者的责任;规范运作程序,加强跟踪监管,实行阳光运作,痕迹透明化管理,从源头上堵塞腐败的漏洞;对于重点岗位,建立强制休假、定期轮岗以及离任审计或稽核制度。通过加强重点对象、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有效监督,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健全反腐倡廉的约束机制,使广大干部在权力运行中“不能腐败”。(三)抓住关键领域与重点环节,积极进行制度建设与改革创新。金融机构应对自身进行梳理,抓住关键领域与重点环节进行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如作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的省金融办,创新审批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两个审批事项,建立了具有“三化”特色的阳光准入、民主审核的审核机制。首先,审核权力分散化,实行县(区)、市、省三级把关的审核制度,把审核权力纵向分散在各级政府部门,成立由各有关部门代表和业内专家共同组成的审核委员会,把审核权力横向分散到各部门和业内专家。其次,民主审核制度化,制订完善了《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使得民主审核有章可依,得到制度上的保障。最后,审核程序公开化,在省金融办网站公布相关审核制度、办事流程,并把审核结果在网上公布,利用网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制度创新,在关键事权上,省金融办有效地实现了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全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有效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于“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求、范围和程序作出决策,不搞独断专行;对于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进一步健全各项操作管理制度,不搞“暗箱操作”;对于重要人事任免严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确保拟任人选的能力素质符合要求、选用程序合法合规。(五)推进党务、公司事务公开,努力实现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只要不涉及国家和金融企业重大机密的,决策和执行结果应尽可能公开,特别要把涉及党员干部员工的各类权力运行过程作为党务、事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不断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拓展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六)健全完善问责制度,建立行业禁入制度,提升违规违纪与腐败成本。推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的以权谋私、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以及管理、审核、监督等工作严重失职,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部门和单位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将“问责制”深入人心,作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贯穿到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过程。综合运用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等手段,增强违纪违法处理的效果。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禁入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限制或取消其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使其不能在其它金融系统任职,增大腐败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七)充分认识科技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科技防腐治腐。与其他领域相比,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化水平和系统应用程度都较高。科技系统的应用促进了金融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且在业务活动中较大程度减少了人的因素,有利于从源头上避免腐败。但是信息技术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带来一个行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业务流程的优化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但如果运用或管理不当,也可能成为腐败分子的“得力”工具。因此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对制度流程建设本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制度流程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系统管理上不严谨、不规范、存在漏洞,那造成的违规和腐败风险将是全局性、系统性的。要努力将反腐倡廉制度信息化、系统化,借助系统功能实现自动监控,及时发现制度不执行、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增大利用系统进行违规或腐败活动的难度,及时发现并阻断违规或腐败行为向下一流程环节传导。总之,金融企业的反腐倡廉制度在如何适应和借助信息系统方面具有很好的研究价值,理想的状态是将反腐败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都内化为信息系统中的“病毒库”,并不断升级完善,使其成为预防和控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八)构建廉洁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廉洁文化的感染力。廉洁教育是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可以说是固本强基工程。金融机构应充分将廉政教育与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结合起来,构建廉政教育的长效机制。但是在现实中,部分金融机构廉政教育形式较为单一,方式方法较为滞后,教育的感染力与说服力大打折扣。应不断增强廉洁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在教育内容上贴近业务发展实际,分层次因人施教,对党员干部重点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对有人、财、物、事处置权的重要岗位人员突出遵章守纪教育,对一般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敬业爱岗教育。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应着力进行创新,通过开展廉政沙龙、警示教育片影评、工作交流、宣传教育文章、主题教育等形式,充分运用内部报刊、工作简报等宣传舆论工具与内部局域网、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工具,把廉洁文化的内涵和要求融入金融企业经营管理之中,使得廉洁文化内化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从而有效增强廉洁文化的感染力与约束力。三、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再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执行,那么制度也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变成墙上的月亮。相对于其他行业,金融行业制度较为齐全,权责边界较为明晰,但同时也普遍存在制度执行不严的情况,现实中大多金融案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有效执行现行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与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提高执行力应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使执行过程能得到有效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可能有执行力,监控是执行制度的不二法宝。要不断拓宽、创新监督渠道,特别是新型监督平台网络的作用,将制度的贯彻、权力的运行公开,发挥不同监督平台和手段的合力;同时强调制度执行过程中信息收集、反馈作用,这样的好处就是将制度执行的细节变为可操作性,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制度执行中的偏差,及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给与惩处,真正使制度在阳光下运行;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制度制定后的关键问题是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做好执行过程的监督与执行结果的责任追究工作,同时注重企业执行力文化的塑造,将会有力的提升制度的执行力,实现既定目标。最后,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本身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全面的工程,不能奢望制度建设毕其功于一役。现代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也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才能有效的保障金融行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金融系统腐败案件频发的分析与思考近几年披露出的银行大案层出不穷,数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山西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中行哈尔滨高山涉案7.6亿多资金、农行内蒙金融案涉案金额3.7亿多元、中行北京分行骗贷6亿元、河南沈丘支行再次曝出银行承兑汇票大案,涉及资金总额1.461亿元、深圳发展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林、深发展原行长助理、审贷会主任张宇、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陈伟清、深发展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林文聪4人涉嫌违法放贷总额达15亿元、以及数不胜数的各种小案件还让人记忆犹新。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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