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关于高二刚,张建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高二刚、张建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近期,在自治区纪委的指导下,贵港市纪委、南宁市纪委分别严肃查处了贵港市委原秘书长高二刚、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贵港市委批准,贵港市纪委决定给予高二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高二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级国库。经南宁市委批准,南宁市纪委决定给予张建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涉嫌受贿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高二刚,男,汉族,1958年10月生,浙江省山龙县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至2004年7月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2004年3月任贵港市委秘书长,2005年12月被免去职务。经查,1998年至2004年间,高二刚利用担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过程中,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126万元,伙同其妻子李华(因犯受贿罪,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共同受贿68万元,有人民币262.66万元、美元15.66万元、港币4.1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张建辉,男,壮族,1958年1月生,广西武鸣县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入党,1999年5月任南宁市水利局局长,2000年11月任南宁市园林局党委书记,2001年9月任南宁市邕江堤岸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2006年8月任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经查,2000年至2007年,张建辉利用职务之便,在南宁市江北东堤扩建、邕江堤路园建设、城市灯光亮化等工程中,涉嫌收受工程承包商及代理机构人员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607万元。高二刚、张建辉利用掌管建设工程项目的便利,大肆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他们的违纪违法事实触目惊心,再次向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给我们以极其深刻的教训。高二刚、张建辉都是从普通干部逐步走上领导岗位的。一开始,他们能够洁身自好。高二刚曾在刊物上发表题为“权力进入市场必然导致腐败”的文章。但是,随着职务的提升,他们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丧失理想信念,导致腐化堕落,把手中的权力商品化、庸俗化,变成以权谋私的工具,大肆聚敛钱财,最终沦为腐败分子。高二刚、张建辉案件告诫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如果不注意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党性不纯,意志不坚,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身败名裂,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危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不断加强世界观改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保持高尚情操,做到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高二刚、张建辉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拒绝党组织和同志们的教育、批评和监督,这是他们严重违纪违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张建辉在单位说一不二,任何事情都是个人说了算,特别是工程项目发包和工程款拨付,更是容不得别人的意见。在我们党内没有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贡献大小,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按照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办事,不能个人说了算,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要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防止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高二刚、张建辉的堕落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他们热衷于吃吃喝喝,流连于灯红酒绿,喜欢“傍大款”,最终被不法商人所俘虏而沦为其侵害国家利益的帮凶。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坚持良好的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自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权、慎欲、慎微、慎独,防微杜渐。要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抵制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气。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为人民掌好权、服好务,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要认真执行《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权钱交易行为。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本文标题:关于高二刚,张建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2838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