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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公司上市和挂牌的审核重点及核心问题。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定义1、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2、关联交易定义同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3、关联交易类型同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只要是担保,没有写提供或者接受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定义,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4、关联交易的特征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关联交易是介于市场交易与企业内部管理交易之间的一种独特的交易,其特征如下:(1)关联交易双方的地位实际不平等。在关联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因而从表面上看,关联交易应归属于市场交易。但事实上由于关联交易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有可能导致交易按某一方的意愿达成,而另一方则失去了平等谈判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联交易更像是管理交易。正是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才可以在合法的外衣下产生。(2)关联交易具有特殊的目的。关联交易除了具有购买原材料、销售产成品等与一般市场交易相同的目的外,还有一些特殊目的,如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调节利润以降低税负等。(3)关联交易具有隐蔽性。一般信息使用者很难从报表中分辨哪些是公平的,哪些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更无法确定关联交易对该企业业绩的影响。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为上市公司随意调整利润提供了方便之门。4、关联交易的消极影响(1)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外部风险能力下降。如:一些公司原本是控股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或者工厂,而控股公司则成为上市公司的原料采购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上市公司向控股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向控股公司购买原材料及劳务。由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差,对关联方依赖较强,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若关联方自身难保,则上市公司就可能进入低谷了。(2)各方利益失衡。(3)关联交易会损害债权人、中小股东的利益。(4)对上市公司的危害。通过不正当的注资,粉饰会计报表,保住上市公司的壳,或者满足配股、发债的调价,最终还是会在竞争中暴露出来。(5)可用来规避政府税收。关联企业间可能利用协议价格在资产转移、原材料、产品或劳务购销等方面进行收入和费用的调整,有利于高赋税的一方,或者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二、关联方认定及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关联方主体的判定准则,常见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5)《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上述文件对关联方的认定均有类似的表述,但具体标准又略有不同。具体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关联方判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即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判定挂牌企业的关联方。总体来讲,在依据上述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新三板市场对关联方的判定应坚持全面谨慎界定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与主板审查标准趋同等原则,综合判定企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2、关联方认定根据《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关联方至少应该包括如下11类关联方。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法人母公司(一)该企业的母公司10.1.3(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同被控制的兄弟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10.1.3(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被关联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①证监会比会计要广,因为证监会自然人概念还包括了母公司的高管。②但会计包括施加重大影响)10.1.3(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法人股东(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③证监会比会计严格:因为证监会规定是5%以上的投资方)10.1.3(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子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保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保底条款: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合营企业(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⑤差别之一:证监会保底条款;会计明确指明子公司、合营公司和联营公司)关联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10.1.5(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本公司高管(九)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母公司高管第(九)条中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本公司高管的亲属第(八)条中主要投资者个人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九)条中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④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是证监会和会计的实质性差别,证监会不包括)10.1.5(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时效条款实际原则,侧重于会计核算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兄弟公司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除本条外,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是一样的。)《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侧重于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注:主要投资者个人: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搜索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上述11类关联方如下图所示:特别注意事项: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3、与其他公
本文标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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