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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部署和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求,总局对《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与《材料规范》统称登记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登记规范届时废止。现就修订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修订坚持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公司法》修正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予以取消或简化;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授权工商总局规定的事项,从有利于当事人和不降低管理要求的角度予以取消或简化。(二)便利化原则。在依法登记前提下,减少登记规范种类,简化登记手续,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办理登记业务,提高办事效率。(三)规范化原则。在依法精减的同时,兼顾规范企业登记行为的实际需要,总体简化、具体细化,便于实际操作,更好地服务当事人。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新版《材料规范》共30个,《文书规范》58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12种9种申请书和3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25种,登记通知文书24种),比原《材料规范》减少34个,比原《文书规范》减少29种(其中登记申请文书减少19种减少15种申请书和4种附表、登记审核文书减少5种,登记通知文书减少2种)。考虑到《材料规范》及登记申请文书直接服务于申请人,与企业、社会关系更为密切,此次修订重点对这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一)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根据《公司法》修正案,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对实收资本及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方面提交材料要求;新版企业登记文书取消了《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附表等文书及有关文书中的相关填写项目。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除外)的要求。对于《公司法》修正案及《方案》规定取消的其他登记事项和放宽的登记准入条件,新版登记规范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二)归并了部分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种类。新版《材料规范》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由按登记事项分项列举提交材料,合并为“变更登记材料提交规范”一项,相同的要求予以合并,不同的要求分列,减少了材料规范种类,也方便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版《文书规范》将原有的登记申请文书按照企业类型和登记事项双重标准分类改为以企业类型为主要标准,将同一类型企业设立(开业)、变更及注销不同阶段的登记(备案)申请文书纵向整合为一种或两种,最大限度减少文书种类,方便申请人;重新整合信息填写、申请人声明和填写说明,填写说明对填写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指导,便于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方便申请人填写,提高办事效率。(三)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文书填写内容。新版《材料规范》参照《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修改了公司因合并分立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增加了因合并分立办理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变更和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变更的提交材料规范。考虑到方便申请人与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的需要,新版企业登记申请文书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增加了“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栏目,方便申请人在数据录入错误、个别申请项目变化的情况下申请调整。(四)调整了部分材料规范及登记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规范》的部分规范及提交材料要求、登记申请文书填写要求及表述等进行必要调整。考虑到企业迁移、内资转外资只需要迁入地、外资管理部门核准即可,新版《材料规范》取消了企业迁出、内资转外资申请材料规范。考虑到企业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及补领、换发营业执照等不属于登记申请,新版《材料规范》删去了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办理上述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先照后证”要求,新版《文书规范》取消了相关文书中经营范围区分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的作法。新版登记规范对其他需要调整的提交材料要求和登记申请文书填写要求按照合法、便利和规范的原则,进行了必要调整。三、有关要求对登记规范进行修订,是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任务的客观需要,是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版登记规范的组织实施,切实抓好相关工作。(一)强化培训,提高登记队伍政策执行能力。要把新版登记规范纳入到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统一部署中去,通过集训、轮训等多种方式,让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尽快掌握修订原则和具体内容,熟悉新版登记规范,全面提高按照改革要求开展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广泛宣传,使企业、社会尽快了解新版登记规范。要通过现场讲解、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新版登记规范的宣传,使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了解新版登记规范的内容,熟悉按照新版登记规范办事的程序,切实享受到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三)加强保障,确保新版登记规范有效发挥作用。各地要加强登记服务保障,按照新版登记规范对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相关服务措施,确保新版登记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新版登记规范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注册局。附件:1.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工商总局2014年2月17日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目录说明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6】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7】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8】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9】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11】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4】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5】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7】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8】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9】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1】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4】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四、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5】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五、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6】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7】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六、其它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28】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29】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30】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
本文标题: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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