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1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网公司生产环节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公司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进一步明确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工作流程和职责,以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零缺陷投入电网运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按照闭环式管理和责任逐级落实的指导思想制定,突出运行管理单位是输变电设备运行管理的主体,同时也是生产验收的责任主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验收是指为确保输变电工程投产后正常运行所开展的各项验收工作,包括参加工程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监督及投产前验收等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所属35kV及以上输变电基(改、扩)建工程的生产验收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应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的原则进行。生产技术部为投运验收的归口管理部2门,运行管理单位为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生产验收工作。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职责(一)负责生产验收相关规范、标准、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安排生产运行单位开展投运验收工作,监督检查运行管理单位生产验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二)协调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审查,参加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和监造验收、监督施工关键工序,参加工程建设的投产验收和移交生产工作。(三)负责一次设备及运行管理验收的专业指导。(四)负责协调职能管理部门就运行单位上报的投运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分析、审核,并研究确定是否具备投运条件。(五)负责对运行管理单位提交的投运申请进行批复及投运批准书的会签审核工作。(六)协调投运验收中遇到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第七条其它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做好生产验收管理工作。第八条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职责(一)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中的前期调研、标书审查、评标和技术协议签订3工作。(二)参加重大设备的驻厂监造和出厂验收。(三)参加解决工程验收和调试中设备和电网出现的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四)指导或监督运行管理单位生产验收技术监督工作。(五)协助职能部门做好验收组织工作。第九条运行管理单位职责(一)负责生产验收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工程的生产验收工作。(三)参加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选型中的前期调研、标书审查、评标和技术协议签订,重大设备的驻厂监造和出厂验收。(四)负责根据工程进展及时组织人员监督施工关键工序,参加工程建设的投产验收、启动运行和移交生产工作。(五)负责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生产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按时报送投运验收报告并提出投运申请。(六)负责督促工程资料按进度移交,并做好归档保管工作。(七)负责督促按计划处理移交生产后工程遗留问题。(八)负责组织开展设备评估评价工作。4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一)工程竣工后,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清单及设计图纸、试验报告、自检报告、备品清单等。(二)负责组织运行管理单位监督施工关键工序,参加工程建设的投产验收、启动运行和移交生产工作。(三)负责解决生产验收中发现的影响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四)负责组织处理移交生产后的工程遗留问题。第三章工程建设前期的技术审查第十一条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应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布的各项建设和生产的技术、管理标准进行,包括设计规程、技术导则、设备技术标准、运行检修规范、试验规程、技术监督规定、反事故措施、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管理规范、运行规程、变电站和输电线路建设标准等。第十二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科院应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可行性研究及设计审查等工作,依据生产技术及管理标准提出合理化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审查前至少一周提供相关资料图纸,并提前通知职能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审查的批复意见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第四章设备选型和监造验收5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工作,包括标书审查、评标和技术协议签订等应通知公司职能部门、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科院参加。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物流服务中心、设计单位及时给运行管理单位提供设备的订货技术协议、工程图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设备的技术协议应提供订货时签订技术协议的复印件,工程图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在前一周提供。当输电线路分属多家单位运行维护,以及变电站运行和检修分开时,以上资料应至少给每个单位提供一套。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运行管理单位和北京电科院参加重大设备和材料的驻厂监造、关键工序见证和出厂试验验收。第五章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现场施工技术资料,以便运行管理单位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设备性能,开展相关生产验收工作。第十七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在土建施工前编制输变电工程验收方案,组织线路、变电检修单位及相关专业班组,选派生产骨干进驻工程现场,参与配合设备到货验收及施工过程验收,对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重大设备安装调试的关键工序,派人进行监督,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把好工程质量关。6第十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做好记录,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重大问题应向工程建设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报告并督促解决。第六章工程的投产验收第十九条输变电工程投产验收须具备的条件是: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工作全部完成,各项试验结果合格,运行维护有关事项已向运行维护单位交底,设备所需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齐全并移交运行维护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验收。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的规模、验收工作量和初步计划投运时间为生产运行单位预留足够的验收时间,原则上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验收周期为20个工作日,110kV及以下变电站的验收周期为10个工作日;山区输电线路的验收周期为每5公里2个工作日,平原输电线路的验收周期为每5公里1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运行管理单位应接收的资料包括:设备使用手册、出厂试验报告、设备合格证、竣工图纸(或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包括电缆夹层电缆布置断面图)、交接试验报告、安装调试报告、表计校验报告、隐蔽工程施工图等等。第二十二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接收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清单及数量,以开箱单、技术条件、商务合同和厂家提供的清单为准。7第二十三条投产验收的主要内容(一)一次设备验收主要内容为:1.设备选型及参数、技术指标等应满足设计以及相关规程、标准要求,设备完好无缺陷并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及北京市电力公司反措要求。2.设备出厂试验、监造项目等记录齐全,数据合格。3.设备安装工艺、各种调试项目以及结果符合公司相关标准要求。4.设备型式试验报告完整、有效,出厂试验数据齐全、合格。5审查现场交接试验方法,并参与或组织进行交接试验,对现场交接试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试验数据满足相关规程要求且与出厂试验数据对比应无明显差异。(二)二次设备验收主要内容为:1.设备选型及参数、技术指标等应满足设计以及相关规程、标准要求,设备完好无缺陷并满足国网公司及北京市电力公司反措要求。2.设备出厂检验和质量符合公司有关要求。3.设备安装工艺、调试、试验项目以及结果符合要求。4.按照相关验收规范组织生产验收试验,并编制生产验收试验报告。(三)安全管理验收主要内容为:1.新投运输变电设备安全设施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8安全工器具配置应齐全、试验合格并有固定的、符合条件的存放地点。2.输变电设备安全围栏、遮拦以及警示标志应齐全、完好,规格样式符合相关规程规定。(四)土建及消防保卫验收主要内容为:1.检查建(构)筑物基础(含建筑物、设备构支架基础、电缆沟槽等)、控制保护楼、生活设施等土建工程应足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2.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完好,满足运行要求。3.输变电设施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4.变电设施消防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要求。(五)生产准备验收主要内容为:1.输变电设备运行维护设施、相关工具等满足公司要求。2.生产运行人员经过上岗培训,具备上岗资格。3.变电站防误闭锁装置安装调试完毕,防误逻辑满足公司要求,电脑钥匙、锁具等配置齐全并按照规定管理。4.现场运行规程应编制审批完成,变电站运行图纸、一次系统图等资料应健全,事故预案应完备。设备运行标志齐全且符合公司变电站、架空线路标准要求。5.设备台帐及运行记录应在PMS系统内填写齐全,新9投运设备主要资料(如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图纸、新建以及改扩建线路与运行线路的交叉跨越条图、路径协议等)、备品备件、工器具等应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六)其他验收内容由运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四条投产验收流程(验收流程见附录1)(一)输变电工程在通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资料,并由运行管理单位形成正式的接收资料会议纪要,明确接收资料的目录清单及数量。(二)运行管理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后,成立验收工作组并开展验收工作。(三)验收过程中或验收结束后,运行管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就验收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沟通,原则上验收发现的问题在投产前应彻底解决。(四)待具备投产条件后,由运行管理单位编制生产验收报告暨投运申请(格式见附录2),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五)生产技术部组织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对运行管理单位上报的验收报告进行研究并确定是否具备投运条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运行管理单位。(六)各级调度编制的输变电工程(设备)投运批准书须经同级生产技术部门会签后下达。(七)运行管理单位收到投运批准书后,组织开展输变10电工程的投产和新设备的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并督促按期消除。(八)投产后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初次设备评估、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整个投运验收工作全部完成。第二十五条工程投产后,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交接和归档工作;工程的竣工资料(包括系统调试报告和试运行评价报告等)应在投运后一个月内完成移交和接收,运行管理单位和检修单位各接收归档一份。对二次回路图纸,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按照竣工图进行修改,由运行管理单位确认后正式接收。第二十六条输变电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运行管理单位要及时和建设单位沟通,如实填写缺陷或问题处理流转单(格式见附录3),并将其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第二十七条输变电工程从投运之日起,运行单位作为输电线路、变电站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安全运行负责。由于安装或设备质量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输变电工程投运后一个月内,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完成输变电设备的初次评价工作,形成输电线路或变电站及设备评价报告,正式行文报送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北京电力科学研究院。第二十九条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复验机制。凡是向建11设单位反馈的问题,在处理后都要对照问题逐一进行复验。第三十条验收工作要做好过程管理,各单位验收前以间隔为单位,依据验收规范的内容制定包括间隔名称、设备名称、验收内容、验收结果、验收人等信息在内的验收作业卡,验收结束后签字存档。做到对所有验收内容都留有记录并签字确认,确保验收工作的可追溯性。第七章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一条生产技术部将组织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对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验收质量。(二)资料管理。(三)验收记录及专业验收报告。(四)设备试运行后的初次评价。(五)遗留问题处理情况。第三十二条电科院应加强对运行管理单位开展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与考核的内容将各单位的工作情况于输变电工程投运后2个月内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运行管理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2附录1:输变电工程投运验收工作
本文标题:北京市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生产验收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344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