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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制度分析发表日期:2006年8月24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冉光和李敬熊德平温涛本页面已被访问3242次[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日益紧密。如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步伐不一,两者协调发展的制度弹性过低,农村金融就可能抑制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也将制约农村金融的扩张,从而产生两者发展不协调的现象。本文构建了一个农村金融与农村痉济协调发展制度的弹性分析框架,并从制度变迁模式、制度供给主体特征以及制度变迁环境三个层面分析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制度原因。作者以构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和谐制度为目标,提出了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一、研究问题展示及背景金融与经济关系的理论和历史逻辑表明,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始终具有重要意义。保持金融与经济协调的金融改革已经普遍成为世界各国推行经济市场化的核心步骤。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以及由此推动的中国经济改革,是在没有触动“金融”的背景下展开的,并因此产生了与其他国家经济市场化次序迥异的“中国之谜”。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外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和国内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化,尤其是加入WTO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后,面对日益显露的金融问题,以商业化、股份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国有金融改革,使农村国有金融逐渐显露出“嫌贫爱富”的本性,开始大规模撤出农村,导致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矛盾日益暴露并不断激化。直接表现为:农村金融缺少农村经济支撑一农村金融脱离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缺乏金融支持一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关系落入不协调的恶性循环怪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很大程度上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失调所致。总的来说,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历史的原因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初始条件的制约,国家不得不采取非均衡的发展战略,再加上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村金融一开始就脱离农村经济运行,从而导致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非协调运行。其直接原因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制约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同时,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反过来又影响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而追根溯源,上述两方面原因的产生都与制度安排的不合理有关。所以,究其根本,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主要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系统长期的制度抑制的结果。笔者在此构建一个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弹性的分析框架,并从制度变迁模式、制度供给主体的特征以及制度变迁的环境三个层面分析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制度原因。二、一个制度弹性的分析框架如前所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抑制问题。制度抑制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系统的协调制度缺乏弹性。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本质内涵是资本在农村实体经济和农村金融系统之间的最优配置。这种最优配置的前提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制度处于均衡状态。如果初始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运行关系是协调的,并处于制度均衡状态,当不出现任何的外部冲击时,这种协调的运行关系就可能保持下去。但在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运行系统中,自然的、市场的或人为的外部冲击是司空见惯的。当出现这些冲击时,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制度系统将可能出现四种演进状态:一是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制度同步实现有效创新,从而化解冲击,并达到新的制度均衡状态。二是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制度均无视冲击的发生,表现出制度僵化或制度的低弹性;或者两者都表现为制度的无效创新。此时,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制度会转向非均衡状态。三是农村金融制度实现了有效创新,而农村经济没有实现制度的有效创新或创新不够。四是农村经济制度实现了有效创新,而农村金融没有实现制度的有效创新或创新不够。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的结果与第二情况一样,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制度会呈现非均衡状态。由此表明,当出现外部冲击时,如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系统的协调制度呈现第二、三、四种的演进状态,适应新环境的有效的新制度安排就不会出现,使外部冲击的影响不能自动消除而继续存在并保持,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仂调制度将处于非均衡状态,农村金融资本存量与农村经济实体资本存量的理想比例就会遭到破坏,进而导致农村经济的实际产出低于农村金融资本存量与农村经济实体资本存量,达不到理想比例时的最优产出,其结果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走向失调。三、不同视角的制度变迁分析(一)基于刺度变迁模式的分析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制度变迁的模式被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现行制度的创立、变更、替代或者创新,是由竞争性组织(如企业、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最后可以由国家进行确认。在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中,制度的创新发端于竞争性组织对预期收益机会的捕捉,由于竞争性组织对信息的了解非常充分,新的规则和制度往往具有更高的适应效率,制度创新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制度的有效弹性也就高。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国家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而引入实行的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这种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由于受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传递的时滞以及低效率的信息甄别机制的影响,容易导致无效率制度的产生,制度创新的效率低下,制度的有效弹性低。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和农村经济制度都是政府强制性供给的结果,制度创新的成本高、速度慢,新制度的适应效率也较低。如在农村经济制度的变革中,“一大二公”的农村经济运行模式以及人民公社的建立;在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中,农村信用社归人民公社管理,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等制度安排,都不是有效的制度供给。在此条件下,当外部冲击出现时,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有效制度弹性均较低,从而使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制度进人第二种演进状态。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的制度变迁逐渐走上了诱致性变迁的路径。1979年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制度两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都采取了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变迁方式。农村经济制度的第一次重要变革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该制度发端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的首创精神,其后迅速得到了全国各地农民的积极响应,最后被中央政府所确认。这次创新的重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农民的经济主体地位,释放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村劳动生产率的快速提高。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此次创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突破了政府垄断农村经济制度供给的桎梏。农村经济制度的第二次重要变革是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兴起,也是先由沿海地区农民自发兴起,后得到政府追认。此次变革的重要意义在于指明了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方向,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的大调整。由于诱致性变迁的路径选择,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速度和效率均有所提高,制度的有效弹性增大。但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步伐却慢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例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农村金融制度却没有根据新的制度环境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一直都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而非自下而上的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行为。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成立;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的“脱钩”,恢复合作性质;将农村信用社办成地方性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等改革,均采用了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落后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步伐,在面对外部冲击时,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制度系统自然进入第四种状态演进。(二)基于制度供给主体的特征分析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系统的协调制度演进中,农村金融制度变迁落后于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主体和农村经济的制度供给主体存在分野。事实上,制度变迁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也是由制度供给主体的不同所决定的。制度的供给主体由国家、组织及个人组成。其中,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但新制度经济学家却认为有效组织才是制度变迁的关键。因为组织是一种有目标的实体,创新者用它来增加社会制度结构所赋予的机会从而使财富、收入或其他目标最大化。在追逐这些目标的过程中组织会逐渐改变制度结构。另外,组织和制度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组织则是游戏的参加者和规则的遵守者,所以,组织对制度的供给是非常重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推广以及随后的农村经济改革,使农户独立经济地位得到一定程度的确认,农村经济主体的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从而也创造了制度创新的有效组织。而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关系一直模糊不清。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时,其实际上已经升格为“官办”金融机构,产权变得模糊。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钩”后,恢复了其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民可以通过入股成为社员,产权归社员所有。但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不是新建的,而是以几经历史变迁的原有农村信用社为基础。那么其原有的所有者权益或亏损该由谁享受或承担,很难加以界定。此外,许多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实际运作中,不仅规定了社员户均股金额,而且规定了保息分红和可以退股,这样“人股”实际上与原来的存款差别不大,社员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产权。农业银行作为国家独资银行,但其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由于产权不清,经营者缺乏追逐组织利润的内在动机,往往追求个人享受、利润分配等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这种非正常的利益观支配下,农村金融组织对有效制度的创新并不感兴趣,而对有损农村金融效率的“钻营对策”却津津乐道。因此,这类金融组织不仅对有效金融制度的创新毫无贡献,而且这些金融组织的内部控制者由于是旧有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往往是制度创新的反对者和新制度推行中的“绊脚石”。农户也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主体中的重要一员。而且新制度的创新可以给农户带来在原有制度结构中无法得到的预期收益机会。农户具有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动力,但是农户在改革中的发言权太小,“集体行动难题”也使其难以对改革产生影响。因此,真正能够提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主体就只有国家了。虽然制度变迁韵控制权在于国家,但国家在推动制度变迁的时候,必然要保证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而在国家的预期效用函数中,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户行为也是其中的重要变量,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户行为都可能对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产生影响,所以国家在制度变迁的决策中也要受到来自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户的压力。因此,农村制度创新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户三者之间的博弈。另外,在国家的预期效用函数中,金融稳定是一个重要的约束变量,国家在制度创新的成本收益比较中,往往不愿意以动摇金融稳定的代价来换取金融发展。而农村金融组织的行为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影响,从而对国家推动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国家、农村金融组织和农户博弈的结果,往往制约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另外,国家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主体还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国家预期效用的最大化是整个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整个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不一定就是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国家面临外部政治、军事、经济压力的条件下,国家还可能会以牺牲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利益为代价来实现短期的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国家同竞争性组织(企业、个人等)在对待制度的适应性效率方面的利益标准是不一样的。因此,国家提供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可能并不是为了适应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比如在重工业化时期,将农村金融升格为事实上的“官办”,国家金融的分支机构在农村延伸,事实上是对农村金融剩余的剥夺;将农村信用社交给省级政府管理,事实上也是国家无力承担对农村信用社控制的高成本的反映。因此,国家从全局利益出发,在对局部群体进行新制度的供给时,很可能偏离局部群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国家几乎作为农村金融创新的唯一主体时,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也就在所难免了。(三)基于制度创新的环境分析制度创新的环境是新制度孕育、产生的外部环境。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环境也是一种制度,这种制
本文标题: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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