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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租人:承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租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租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出租人租赁给受租人的宗地位于,宗地总面积大写亩(小写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租宗地界址图》。土地租金缴纳按上述宗地总面积计算。第四条出租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款规定的条件。(一)未开发荒地。(二)林、渠、路、水利设施已配套耕地。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出租宗地的用途为。第六条出租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租宗地交付给受租人。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年限为年,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算。第八条受租人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向出租人支付下述租金。第一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年按元/亩计算,年度租赁金为大写(小写元)。第二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年按元/亩计算,年度租赁金为大写(小写元)。第三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年按元/亩计算,年度租赁金为大写(小写元)。第四期: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年按元/亩计算,年度租赁金为大写(小写元)。年合计金额土地租金根据土地实际面积交纳。受租人必须于每年月日前将当年的租金交付给出租人。第九条本合同签定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租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庄。受租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提出书面报告,恢复界桩。第十条受租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租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租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一条在出租期限内,受租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出租人对受租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第十三条受租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取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后,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如需抵押、转让,须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交纳全部出让金后,方可抵押、转让。第十四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时,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租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出租人同意续期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合同受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受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旌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六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受租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如果受租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租人交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并可请求受租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十八条受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租金的,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租土地。由于出租人未按时提供出租土地而导致使受租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使用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租人应当按受租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租金的0.3‰向受租人给付违约金。出租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租金的其他部分,受租人并可请求出租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十九条出租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租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二十条受租人在承租期间,如因国家建设需使用该宗地,出租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二十一条受租人在承租期间,不影响当地农民的利益的前提下,灌溉用水、电等有关问题自行解决。第二十二条受租人在承租期间,严格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当地政府的合法管理,因违规违法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租人有义务解答受租人对于本合同提出的问题。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人、受租人各执份。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第三十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签订。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租人(盖章):受租人(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附件:租赁宗地界址图
本文标题:农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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