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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50X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Labelingofagricultural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withlabel2007-06-11发布2007-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I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金根、刘培磊、李宁、汪其怀、付仲文、连庆。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位置、标注方法、文字规格和颜色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有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categoryofagricultural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sunderthelabelingsystem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2.2包装package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运输、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等的总称。2.3标签label产品包装及产品上的文字、图标、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4配料ingredient在制造或加工产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2.5强制性标示mandatorylabeling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标签上应标注的内容。2.6主要展示版面principaldisplaypanel消费者购买产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3要求3.1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2标识位置3.2.1标识应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上。3.2.2标识应紧邻产品的配料清单或原料组成,无配料清单和原料组成的应标注在产品名称附近。3.3标注方法3.3.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23.3.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3.3.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3.4文字规格3.4.1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cm2时,文字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高度不小于1.8mm。——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3.4.2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包装的最大表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3.5文字颜色文字颜色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a)与产品标签中其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颜色相同。b)当与产品标签中其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颜色不同时,应与标签的底色有明显的差异,不得利用色差使消费者难以识别。3.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在流通过程中清晰易辨。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3附录A(规范性附录)包装最大表面积计算方法A.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厘米)乘以宽度(厘米)。A.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厘米)乘以圆周长(厘米)的40%。A.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注:如果是瓶形或罐形,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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