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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农业部442号补充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讨论稿)为加强兽药管理,确保兽药安全有效,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兽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拟生产2009年11月30日前公布的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的化学药品(含消毒剂,下同)的和本公告发布后新兽药监测期满(《新兽药注册证书》署名单位除外)化学药品的,实行兽药注册管理,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一)申报原料药。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项目中提交有关原料药的综述资料和相关药学研究资料。(二)申报制剂。按照“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和错误!未指定书签。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和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采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通关单》、检验报告、兽药质量标准等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兽药残留消除研究试验资料,注射剂提供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等试验资料。缓(控)释制剂、混悬型制剂还应当提交血药法生物等2效性试验资料,生物等效性试验对照药物应选已批准的同品种产品。(三)申报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申报注册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的企业应具有抗生素发酵生产能力。应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综述资料、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并提供菌种来源和菌种鉴定资料、标准物质来源及其制备考核方法等研究资料和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多组分抗生素类全发酵品种还应提供主要组分及比例的试验数据和资料。(四)申报在我国仅注册进口兽药制剂但未注册原料药、且国内原料药尚无药品标准或兽药标准的,应同时申报制剂和原料药,并按照“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二类要求提供资料。二、拟生产2009年12月1日后首次公布化学药品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化学药品,对国内原料药有药品或兽药标准的,申报该制剂应按“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五类要求提供资料。对国内原料药尚无药品或兽药标准的,应按“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二类要求提供资料。除此之外,其他项均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执行。3三、拟生产本公告所涉及产品的企业(包括在华独资、合资、合作企业)须独立申报,申报注册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我部已公布的同品种兽药质量标准,且应与原质量标准规格(含量)、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一致。四、经审评通过的,我部予以公告,同时公布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申报企业凭我部公告履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五、已取得上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满或有效期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小于12个月的,可按原申报程序履行文号申报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有效期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大于12个月的,应当按本公告要求履行注册手续后,方受理文号申报。逾期未提供或经审查未通过的,将注销相关产品批准文号。六、为保证兽药注册资料、试验数据和样品来源的真实可信,本公告涉及产品实行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在线抽样制度。现场核查、在线抽样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兽药检验监察机构和市县兽医工作机构承担。现场核查与在线抽样可同时进行,但每次不少于2人。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具体要求如下:(一)工作程序1.申报企业将注册资料、相关试验合同正本各一份报省4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现场核查、在线抽样申请;2.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书面通知承担具体工作单位实施现场核查与在线抽样,明确核查范围(生产线)和抽样产品名称,并与申报企业商定具体时间;3.承担具体工作单位应在完成核查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核查报告一式两份(报告格式见附件1)提交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一份报告反馈申报单位;4.在线抽样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质量复核检验和相关试验需要。其中,质量复核检验抽取3个批次,相关试验抽样1个批次。被抽样单位应分别将抽取样品、抽样单(附件2)寄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和相关试验单位;5.省级兽药监察所收到样品后应通知申报单位履行产品复核检验手续。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和相关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均直接反馈申报单位;6.申报单位按兽药注册程序履行注册手续。其中,注册资料一式两份,质量复核检验报告、相关试验报告、现场核查报告原件各一份。(二)检查要点1.现场核查。试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生产工艺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厂房设施设备与生产需要的符合性。52.在线抽样。申报单位拟申报产品试生产当日,由承担具体工作单位派出人员在拟申报产品生产线上现场抽取样品(原料药可在精制工序抽样)。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样品进行封签,填写抽样单(附件2),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及抽样单应由抽样单位负责寄送,涉及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七、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试验,应按照我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由我部认可的资质单位承担(附件3),并出具试验报告。八、本公告涉及的兽药注册纳入我部兽药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工作参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业部公告第446号)和《兽药注册评审工作程序》(农办医〔2005〕17号)执行。其评审和检验收费参照《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452号)执行。九、拟对原兽药质量标准中质量控制方法之外内容进行变更的,需按本公告要求完成注册和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后,再履行兽药变更注册申报手续。但对增加靶动物或适应症均为宠物的,可按“农业部第442号公告”中“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注册分类第四类或第五类要求提供资料并直接申请注册。十、对涉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虚假试验报告的,以及现场核查与在线抽样工作存在造假问题的,一年内不予受理6其注册申请。对资质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的,取消其相关实验资质。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兽药注册和兽药生产审批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二0一一年月日7附件1兽药注册现场核查报告格式一、基本情况核查人员:核查日期:接受核查单位:核查地点:核查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批量:二、核查结果概述(一)试产记录:(二)生产工艺:(三)厂房设施设备(包括生产、检验设备):三、存在问题四、核查结论核查单位:(签章)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章)年月日8附件2兽药注册在线抽样单格式样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规格包装(支、袋等)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抽样日期抽样单位(公章)抽样人(签名)年月日被抽样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名)年月日抽样单位联系方式被抽样单位联系方式备注9附件3兽药有关试验资质单位目录畜禽等动物临床药效试验单位:省属及部属兽医兽药、畜牧(仅限促生长作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医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药代动力学试验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西北农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扬州大学、东北农业大学。畜禽等动物兽药残留试验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扬州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吉林大学。血药法生物等效性试验单位: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西北农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扬州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水产用兽药临床药效及残留试验单位:长江水产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无锡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上海水产大学、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蚕用、蜂用等兽药临床药效试验单位: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省属及部属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蚕桑、蜜蜂等研究、教学单位。10兽药注册补充公告(送审稿)起草说明为加强兽药生产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安全,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组织起草了《兽药注册补充公告(送审稿)》(以下简称《补充公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订的必要性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条例》起,兽药取消中央、地方分级审批制度,我部负责包括兽药注册审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在内的12项兽药审批事项。其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数量最多。据统计,年均核发文号2万余个,遇文号换发高峰年份达4万余个。截止目前,全国兽药生产企业持有效期内的文号约9.7万个。随着兽药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文号管理政策已难以适应产业发展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文号审批门槛过低,企业大量申领。目前企业在申报文号时仅需提交申请书、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部分复印材料即可,导致企业批量申报文号,大部分企业一次申报数十个文号,个别企业一次申报上百个文号。现平均每家企业取得文号64个,最多企业持有文号400余个。因文号申请过易、11发放过多,一方面会降低企业对文号爱惜度,滋长企业造假行为;另一方面会增加市场杂乱程度,给兽药监管工作带来难度。二是大量发放文号,导致兽药生产同质化问题严重。截止2011年6月底,我国现有兽用化学药品(包括中兽药)生产企业1660家,全国共发放甲砜霉素1637个文号,阿莫西林有1206个,恩诺沙星有1015个,生产企业过于集中,产品同质化相当严重,造成行业内恶性竞争激烈,严重影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目前文号申领要求,难以确保兽药质量和临床疗效。兽药生产工艺及药学试验结果是判断兽药质量、稳定性和保质期基础数据。但目前企业在申报文号时恰恰缺少最关键的生产工艺、药学、稳定性和生物等效等技术材料,只凭省级兽药质量检测报告就核发文号,难以甄别粗制滥造的兽药产品,也无法体现临床疗效。为探索兽药文号管理新措施,解决目前文号管理中存在问题,我们参考借鉴国际兽药管理以及国内人药管理的模式,拟选择进口兽药标准、新兽药监测期届满的两类兽药,进行先行试点,走仿制药注册的管理制度,为下一步修改422号公告,全面实施仿制药注册管理模式探索经验。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纳入仿制药注册的兽药种类。考虑到实施仿制药注册管理为一项新的工作,不宜选择数量较大产品进行12试点。为此《补充公告》把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新兽药监测期满的化学药品,实行兽药注册管理,其他标准暂不列入。(二)关于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时间点。为强化文号管理,2009年11月30日停止了进口兽药仿制产品文号的申报。为此,《补充公告》把2009年11月30日作为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执行的时间点。(三)关于申报资料要求。根据原料药、制剂等不同类别产品,分别按442号公告要求提交药学试验材料,必要时,提交血药法生物等效性试验、兽药残留消除研究试验,以及过敏性溶血性、刺激性等试验资料。(四)关于注册条件要求。鉴于抗生素生产条件的特殊性,《补充公告》规定,抗生素全发酵品种的企业限具有抗生素发酵生产能力的企业申报注册。(五)关于注册与文号衔接工作。因兽药注册与文号申报直接相关,《补充公告》明确,经审评通过的,我部予以公告,同时公布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并将此类标准纳入国内兽药质量标准序列管理。申报企业凭我部公告履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六)关于实施时间的衔接问题。为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实施时间的衔接上,设立1年的过度期。原文号有效期小于1年的,可按目前的要求申领文号,再补相关材料,13其他需履行兽药注册手续后再申领文号。(七)关于现场核查与在线抽样制度。为保证兽药注册资料、试验数据和样品来源的真实可信,《补充公告》提出建立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在线抽样制度,并明确检查要点、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八)关于注册活动监督管理。为实施有效监管,整治违规行为,《补充公告》还特别规定,对涉嫌提供虚假注册资料、虚假试验报告的,以及现场核查与在线抽样工作存在造假问题的,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注册申请。对资质单位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的,取消其相关实验资质。
本文标题:农业部442号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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