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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牟平区东海野生海参基地出资额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栾家志受让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资额转让协议书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栾家志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烟台市牟平区东海野生海参基地的出资份额转让于乙方,现就出资额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基地的基本情况1.1烟台市牟平区东海野生海参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孔庆尧、王世杰、陈培德、孔凡平、孔庆逢、矫龙、孔凡玉、王志明、孔海军、郑国栋、孔庆洲、姜宏刚、王永国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并推选孔凡玉为基地总负责人。该基地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具体地址):1.2该基地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五佰万元整(¥5000000.00元),其中甲方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各合伙人出资额为:孔庆尧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王世杰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陈培德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孔凡平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孔庆逢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矫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孔凡玉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王志明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元)、孔海军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郑国栋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孔庆洲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姜宏刚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王永国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元)。第2条:出资额转让价格2.1根据原合伙人协议约定,甲方持有该基地总出资额的10%份额,甲方应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甲方将其享有该基地10%的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第3条:转让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3.1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转让款项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3.2甲方接受上述转让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3.3甲方在收到转让款项后应向乙方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第4条:保证4.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所有权及处分权,同时甲方依照合伙协议,在符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对其持有的10%的出资份额以及基于该出资份额附带享有的有关权利、权益以及承担的其他义务,于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日(即本协议生效日)一并转让。4.2甲方确保转让于乙方的出资份额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益,确保其出资未被查封或遭受第三人追索。4.3乙方应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甲方。4.4乙方确保,该基地原合伙人已如实告知其该基地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期限以及全体合伙人按照利润分配时各自的出资分配比例。第5条:债权债务承担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出资转让完成后,经该基地过半数以上合伙人的签字同意后乙方成为基地合法出资人,并遵守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2自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共持有该基地10%的份额,乙方按规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享有合伙人权益,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承担合伙人义务。5.3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基于甲方转让份额之前该基地存在的所有债务和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所享有的利润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由乙方享有。第6条:违约责任6.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各方必须依约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约定向守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6.2上述损失赔偿不影响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本协议。6.3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严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守约方承担元违约金。第7条: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7.1甲、乙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或双方同意采用的方式)。7.2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到达违约方时本协议解除,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第8条:有关费用的负担8.1在本次出资额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手续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诉讼费、评估或审计等费用),由承担(或平均分担)。第9条:争议解决方式9.1凡因实施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端,甲、乙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9.2违约一方或对本协议争议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9.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第10条:适用法律10.1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第11条:不可抗力11.1缔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本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所造成影响的时间。11.2如果本协议任何乙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以中止。1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甲乙双方都不承担法律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对方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11.4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是所不能预见的,且其发生的结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双方同意可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第12条:本协议生效及其他12.1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12.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12.3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其他合伙人签名(盖章)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标题:出资转让协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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