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分包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分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和学习第一节分包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清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执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起执行);1.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3月1日起执行);1.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年1月1日起执行)1.7《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31日);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04年4月1日起执行);1.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执行);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执行)1.1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分包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清单1.12《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6号,2011年6月28日起执行);1.1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3月1日执行);1.14《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人大通过,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人大第二次修正);1.15《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鲁建发〔2014〕5号,2014年11月24日);1.16《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鲁建招字〔2014〕26号,2014年9月10日)1.17《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1.18《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省建设厅发)1.19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查询网站: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二节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整体分包,单纯提管理费)(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提管理费、降点)(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劳务大包,提管理费)(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二节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专业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可以劳务分包,不允许专业分包)(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模板、脚手架、塔吊、各类主材,专业分包可以带主材,比如防水、保温等)(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节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借用资质,社保)(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问题比较突出)(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第三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3、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4、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5、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四节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1、劳务承包人从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2、下列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应进行公开招标投标:(l)国有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人再进行劳务作业发包。(在后边讲到)第四节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3、劳务作业报酬由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费用项目组成。(1)人工费: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2)管理费: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和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3)规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4)利润:盈利(5)税金: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劳务作业报价,按全费单价报价。全费单价包括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全费单价=人工费×(1+管理费率+利润率)×(1+规费率)×(1+税金率)。第四节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4、劳务作业发包方式:(1)劳务作业一般采用按分项工程项目进行发包:1)全部专业工种一次发包。2)一个或几个专业工种分别发包。(2)当定额工期在十二个月以内,砖混结构,室内外一般装饰装修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可按建筑面积进行发包:1)全部专业工种一次发包。2)一个或几个专业工种分别发包。第四节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5、发包文件总说明的编织:(1)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2)发包范围。(3)施工计划工期。(4)工程质量要求。(5)土石方如外运,其外运地点、运距,混凝土是否为商品混凝土、泵送等及类似问题的说明。(招标文件中要详细列明招标范围、招标内容、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机械等)第五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1、招标: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五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1、招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投标: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5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由招标人报经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水运工程-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投标保证金一般按不高于招标项目估算值的百分之二计取,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关于串通投标的认定,详见《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五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3、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人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工程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第六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或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或者500万以上的专业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区间法。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第六节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2、初步评审: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
本文标题:分包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421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