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刑法分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大部分构成。刑法总论研究刑法的宏观理论问题和刑法总则规范的基本原理与共性问题;刑法分论则研究刑法分则规范和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刑法分论不仅受到刑法总论的指导和制约,同时也对刑法总论具有重要的作用。2.犯罪的分类排列:我国刑法典分则对犯罪采用简明的分类方法依次规定有10章即10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类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构成了我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3.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在立法方面,通过犯罪的分类排列,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表明立法者对各种犯罪性质的认识和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二)在司法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助于司法工作者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把握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区分类罪之间及具体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地适用刑法。(三)在刑法理论研究方面,犯罪的分类排列,有利于理论上探讨和阐释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一般特征和危害程度,有利于对类罪和个罪的深入研究,有利于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提供理论上的指导。4.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分为4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5.罪名: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将形形色色的犯罪及构成特征概括成一个简单的名称,便于人们了解和记忆刑法上规定了哪些犯罪,明确国家对危害社会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并大致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名种类:1.以罪名的效力为依据划分: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2.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划分: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的。确定罪名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2.概括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4.明确性原则正确确定罪名的意义:正确确定罪名,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适当地量刑。6.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法定刑一般可分为三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主要表现:(一)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二)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三)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四)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五)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六)同时因手段、对象等形成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在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条。(二)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8.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罪共包括12种具体罪名: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战时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行为。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并为其效劳,或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的行为。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9.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3.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岁),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仍然进行组织、领导、参加的活动。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如果受他人蒙蔽而不知是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则不能构成本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范围只限于道路交通和水上(海上)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10.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致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绝大多数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非法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是,也有少数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监督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的物品货物进出国境,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的行为。犯罪对象是普通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纳关税在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具体形式:1.绕过海关走私,即不经海关而非法越境走私。2.蒙骗海关走私,即以假报、伪报、藏匿等手段,蒙混过关,逃避监管。3.间接走私,即行为人不直接走私,而是向其他走私分子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运输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行走私。4.事后走私,即以合法手续为招牌,不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伪造货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和外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货币,包括我国的人民币和外币。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行为构成犯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市场正常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犯罪目的。1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其依法享有的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客
本文标题:刑法学分论笔记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439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