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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章节热点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其主要内容是什么?二.刑法的地域效力包括哪四种情况?第二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犯罪行为的内容和特征。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态是什么?第三章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二、教唆犯的特征是什么?第四章犯罪停止形态一、犯罪停止的特征是什么?二、犯罪未遂的含义和特征。第五章一罪与数罪一、什么是吸收犯?二、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坚持的原则第六章非罪行为与事件一.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第七章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理念一、刑罚原则的内容二、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什么?第八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一.什么是刑罚的体系二、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哪些内容?第九章刑罚裁量一.刑罚裁量的内容。二、刑罚裁量的依据是什么。第十章量刑制度一.什么是自首?二.立功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第十一章刑罚执行和消灭制度一.什么是法定最高刑?二.大赦和特赦的区别?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一、什么是法定刑?二、什么是罪名?第十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特征。第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票据诈骗罪的内容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欺诈方式有哪些?第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二、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第十六章侵犯财产罪一.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二.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第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什么是妨害公务罪?二、什么是招摇撞骗罪?第十八章贪污贿赂罪一、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第十九章渎职罪一.什么是渎职罪?二.什么是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第二十章其他犯罪一.什么是分裂国家罪?二.什么是间谍罪?附:《刑法》章节热点参考答案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刑法的主要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刑法定的含义刑法典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得定罪。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意义在于: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罪刑法定的司法适用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案件的性质,该给予刑罚处罚的也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司法解释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法官造法”,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条文。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原则基本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和行刑时一视同仁,绝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定罪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行刑上的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立法机关在设置罪刑关系时和法院在具体量刑时,既要考虑罪行的轻重,也要考虑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体现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观念。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观念,追求量刑公正。纠正不同法院之间量刑不平等的现象,追求执法的平衡和统一。二.刑法的地域效力包括哪四种情况?1.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2.属人原则凡是我国公民,无论其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还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均可以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适用,但按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适用本法。(4)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追究的,如果已经受到外国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了针对我国国家或是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也可以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原则普遍原则又称世界法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对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性犯罪,无论犯罪人国籍如何、犯罪地在何处,各个国家均可以适用本国刑法进行刑事追究;如果抓获犯罪人的国家不适用自己国家的刑法进行刑事追究,就应当将犯罪人引渡至其他相关国家。第二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一.犯罪行为的内容和特征。1.犯罪行为概念:刑法分则规范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因为犯罪是通过行为实施的,没有行为便没有犯罪的存在,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均是通过行为来展开的,因此,没有行为则没有犯罪、没有刑罚,已成为现代刑法的普遍原则。2.特征:必须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行为从主观上看,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人的意识、意志与人的身体动静存在因果关系。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态是什么?(1)作为:行为人通过积极的动作来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不当为而为之”作为可分为两种: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与举止所进行的作为。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利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2)不作为:行为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应当实施的行为而未实施的情形,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一般认为,特定义务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就引起刑事法律后果,构成不作为犯罪。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根本标志。第三章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主体条件)成立共同犯罪,其主体至少应为两人,单个人犯罪无论如何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这里的“人”不是泛指一切人,而是指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即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相互配合、组成一个有机的行为整体。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不同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识联络共同的犯罪意识联络,是指每一个行为人均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知道其他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与自己的犯罪意图是一致的,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同一结果。4.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刑法典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教唆犯的特征是什么?(1)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教唆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就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3)就教唆对象而言,行为人所教唆的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第四章犯罪停止形态一、犯罪停止的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所实施的必须是犯罪行为从实践上,犯罪停止形态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只有在因为停止形态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下,才会影响到犯罪是否成立。2.犯罪行为必须处于结束状态犯罪行为结束状态是指犯罪行为完全停止,不再向前发展的一种终局。与犯罪行为的暂停是不同的。如:盗窃犯在实施盗窃时发现有看守巡逻,暂时停止行为的实施,等第二天晚上再次去实施盗窃。3.必须是特定犯罪的停止犯罪停止形态不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所有犯罪的停止,而只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个犯罪的停止。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又实施了强奸,还准备实施杀人,就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法律对其不同行为分别予以独立评价,与犯罪的停止形态无关。4.停止形态不同于犯罪阶段犯罪阶段是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基础,犯罪停止形态是犯罪行为在不同犯罪阶段停止不前的最终表现形式。二、犯罪未遂的含义和特征。1.犯罪未遂的含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2.犯罪未遂的特征: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着手”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相区别的标志。B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后,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主要标志。C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目的或犯罪意图的原因,包括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和非行为人的原因。第五章一罪与数罪一、什么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本来构成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但是因为这些犯罪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定罪处罚,其他犯罪不再单独论处。比如拐卖妇女罪,在拐卖过程中对被拐卖妇女实施强奸的,仍然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不再单独对强奸犯罪定罪处罚。二、区分一罪与数罪应坚持的原则1.坚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区分的原则: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一罪还是数罪,应当按照行为人的行为所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予以判断,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属于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属于数罪。2.全面评价原则:在确定罪数时,必须对行为人的所有犯罪行为均应当予以评价,不得有所遗漏,否则,就有可能难以准确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比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如果仅仅对行为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评价,就会遗漏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3.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行为人的同一行为不能作两次以上的处罚。第六章非罪行为与事件一.正当防卫行为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概念: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2.成立条件:(1)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人主观上具有正当的动机(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的强度必须是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第三者较小利益的行为。2成立条件:(1)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是迫不得已而实施(4)避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动机(5)避险行为必须是侵害了无辜第三者的利益(6)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在合理的范围之内(7)避险行为的主体例外第七章刑事责任与刑罚的理念一、刑罚原则的内容1.刑罚人道原则刑罚应当尊重人的尊严、权利,最大限度地克服刑罚中不符合人格尊严的特性。理念上主要包括:保护和尊重人格尊严;不能将犯罪人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或蔑视人权的刑罚手段。2.刑罚责任原则国家队犯罪人适用刑罚,应当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依据。换句话说,刑罚的责任原则具有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责任的有无决定着刑罚的有无;二是责任的大小决定着刑罚的轻重。3.刑罚适度原则指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效果的刑罚量。只有刑罚是适度的,才能是公正的,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法治观念,刑罚适度原则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刑罚必要;禁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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