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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1.名词解释4个20分2.简答题4个40分3.选择题(不定项)10个20分4.案例1个20分(1)概念和构成要件(2)结合相关理论(3)结合本案实际分析(一)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的概念1.犯罪主体的含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可见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2.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共同要件有两个:(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研究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方面(2)量刑方面4.犯罪主体的分类(1)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2)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三)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他人的健康权盗窃罪——公私财产所有权抢劫罪——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2.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2)有助于准确定罪,分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3)有助于正确量刑3.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直接客体: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某甲盗窃的是库房里备用的电线——盗窃罪,某乙盗窃的是输电线路上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破坏电力设施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是危害公共安全。(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有犯罪对象——走私淫秽物品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无犯罪对象——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盗窃犯将他人的电视机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犯罪客体),但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而一般情况下,盗窃犯总是把窃来的东西好好保护,以供自用或卖得高价。(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四)犯罪客观方面1.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表现。2.特征(1)客观性(2)具体性(3)多样性(4)法定性3.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3)是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4)是影响正确量刑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等。4.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5.作为*(1)概念: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即“不当为而为之”。(2)特点: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而是通常由一系列积极的举动组成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3)作为的实施方式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他人的作为,即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利用动物的作为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为6.不作为*(1)概念: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成立刑法上不作为的条件:I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II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即有履行的能力III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五)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罪过故意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罪过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的主观方面与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对立的统一2.犯罪故意(1)概念: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2)认定标准认识说: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所认识。希望说:行为人不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认识,并且对行为引起的危害后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容忍说:犯罪故意的成立,仅有对犯罪事实的认识是不够的,但也不需要必须是希望结果的发生。(3)刑法中的犯罪故意的认定标准认识因素意志因素①认识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前提条件i.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ii.认识因素认识内容行为事实行为的性质: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方式:行为的方式是决定行为性质的主要因素行为的手段:行为的手段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行为的时间地点:当法律规定行为的时间地点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应有所认识。行为后果:要认识的行为后果不是广义的后果,而是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后果。犯罪客体:对犯罪客体的认识需要通过体现该客体的事实特征来进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程度:认识到“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意志因素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或放任态度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4)犯罪故意的法定分类直接故意间接故意(5)直接故意概念: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表现:明知其行为有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并希望其发生明知行为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希望其发生(6)间接故意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表现: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某种非犯罪的结果,而放任了不是其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与直接故意比较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相同点:认识的内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不同点:认识程度;意志因素3.过失(1)概念: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2)特征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3)分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4.疏忽大意的过失(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又称为无认识过失(2)特征没有预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认识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别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重要特征I.行为人不仅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而且对行为本身也没有预见II.行为人认识到其实施的行为,但没有预见到行为的实际结果III.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而没有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注意:没有预见并非意味着行为人对任何行为事实都无认识。只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就属于无认识过失应当预见:行为人有责任预见并且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I.预见义务:国家对行为人的一种客观要求i.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据此产生的注意义务比较明确ii.习惯、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II.预见可能:行为人自身的一种主观能力i.行为人的认知水平ii.行为当时的客观条件疏忽大意4.过于自信的过失(1)概念: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特征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的区别)注意这种预见与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的区别,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与过失自信的过失都对危害结果有所认识,但认识程度上有差别I.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是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即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II.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是比较模糊的,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究竟发生何种结果,危害结果何时发生,如何发生等,行为人并不清楚i.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抽象危险ii.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具体危险,即行为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具体形式,并指向了特定的对象行为人轻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I.主观条件:行为人利用自身能力避免危害结果。自信有一定的技术水平、较大的能力、丰富的经验、敏捷的反映等II.客观条件:行为人借助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性能良好的机器、某种自然力等,可以帮助行为人克服不利情况,一定的客观环境也会使行为人增强自信心III.他人的条件:即他人的行为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可以避免结果发生—司机认为行人会躲避汽车5.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1)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是明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即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2)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是比较模糊的,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究竟发生何种结果,危害结果何时发生,如何发生等,行为人并不清楚(六)紧急避险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2.成立条件(1)必须是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危险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这种危险既可以是人的危害、动物的侵袭,也可以是自然力(2)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3)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不得已,是指行为人别无他法,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4)紧急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这里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避免的损害。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七)正当防卫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状态(3)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这是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针对第三者实行的损害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只要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确系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且没有明显
本文标题:刑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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