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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1.职权主义诉讼结构指诉讼是以审判权的行使为重心的,事实的查明和程序的进行都主要由法院承担,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负荷较轻,需要自行处理的矛盾较少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控辩式诉讼模式有三个主要特征:突出控辩职能;当庭解决讼争;摆正裁判位置。因此,AB项跟控辩式改革没有联系,不当选。D项增设当事人和解程序,并没有强调当庭解决讼争,而是在庭外进行和解,不符合题意。C项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体现了当庭解决讼争的要求,符合题意。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2.第2节1.A项:意指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题干不相关,所以A项错误。BC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违反法律程序严重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该原则的含义可知,BC项正确。D项: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有效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的过程,这称为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程序规定,因而承担法律后果的,正是体现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所以D项正确。2.《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A项:甲涉案金额小,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体现了上述法条中的(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A项正确。B项:乙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乙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是不需要以刑罚对其进行惩罚,属于酌定不起诉情节,并不符合上述法条中所述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不属于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B项错误。C项:法院认为丙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当于完全无罪,不符合上述法条的表述。所以,C项错误。D项: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是指在现阶段搜集到的证据不足以支持检察院对丁提起公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况;当然,不是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后搜集到足以证明其有罪的证据仍可以提起公诉,与法条表述不符。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第3节1.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据此,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应该由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2.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A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所以A项正确。B项:检察一体化的主要内涵是检察院上下级之间存在着领导关系,上级的命令下级必须遵守,也就意味着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独立,其内部并不独立,下级检察院需要听从上级检察院的命令,所以B项正确。C项: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检察院的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C项正确。D项: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的可以提审,但是不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第4节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可以进行如下分析,本题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因此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2.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如下分析:B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范畴,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B项正确。C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C项正确。D项: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的范畴,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应当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所以D项正确。A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涉税案件不再享有立案侦查权,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案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再受理,所以A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第5节1.《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三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但是俩人并未同案处理,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2.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诉解释》第30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回避的理由仅限于以上四项。本题中,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审判长打断其发言,不属于以上四种的回避理由,所以法院院长应当驳回其申请,并且赵某不能提起复议。所以A项正确。B项:在整个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所以B项错误。C项:上诉只能针对判决和裁定,对决定不能申请上诉。所以C项错误。D项:复议的前提是申请回避的理由应是法定理由。本案赵某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法定理由,所以赵某不能申请复议。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第6节1.A项: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限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定,但委托代理则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以A项错误。B项:经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可以享有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即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来自于委托与授权,所以B项错误。CD项: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即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是帮助被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但诉讼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2.A项: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由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条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故辩护律师洪某想会见刘某应当经过检察机关的许可而非公安机关。所以,A项错误。B项:《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故洪某可以申请将刘某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在住所的监视居住。所以,B项正确。CD项:《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5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所以,在侦查阶段,洪某会见刘某不得核查证据,但会见不被监听。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第7节1.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医生魏某的证言是以言词为表现形式,因此属于言词证据;该证据是转述别人的话,因此属于传来证据;同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的,因此属于直接证据;又因为该证据肯定了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不利于被告人的,因此属于有罪证据。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B。2.ACD项:根据《刑诉解释》第76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可知,A项属于上述第1项,C项属于上述第3项,D项属于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属于证人证言有重大疵瑕,是绝对排除适用的清楚,不能经过补正适用,所以ACD项错误。B项:根据《刑诉解释》第77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知,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所以B项正确。第8节1.D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37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可知,甲乙两家宅
本文标题:刑诉法随堂练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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