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商业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包括经济林,园林绿化树种和其他商品林),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林木)。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暴雨、暴风;(三)洪水、泥石流;(四)冰雹;(五)霜冻、暴雪。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下的林木由于暴雨、洪水造成的损失;(二)四旁树的损失;(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四)森林病虫害造成的损害;(五)爆炸造成的损害;(六)飞行器坠落造成的损失;(七)雷击造成的损失;(八)盗伐造成的损失;(九)旱灾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七条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林木损失后的再植物化成本(包括挖树根、清池、挖坑、移栽、树苗、施肥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林木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林业管理的规定,搞好林业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林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林木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林木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保险林木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损失清单;(三)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的书面情况;(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林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一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第二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林木与非保险林木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林木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二十四条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六条保险林木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第三十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保险林木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释义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三)暴风: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灾害。(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六)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七)霜冻: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林木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导致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八)暴雪: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九)四旁树:指种植在宅旁、路旁、村旁、水旁的树。(十)飞行器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一)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一)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二)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十二)旱灾:指因气候严酷或不正常的干旱而形成的气象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十三)火灾每次事故定义:从起火(火灾发生或被发现)开始,到火灾被完全扑灭,包括火灾被扑灭后死灰复燃,均作为一次事故计算。(十四)盗伐: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它保护森林的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或本人承包经营的国家或集体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和林木的行为。(十五)病虫害:病害和虫害的并称。林木在栽培过程中,受到有害生物的侵染或不良环境条件的影响,正常新陈代谢受到干扰,从生理机能到组织结构上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和破坏,以至在外部形态上呈现反常的病变现象,如枯萎、腐烂、斑点、霉粉、花叶等,统称病害。林木在栽培过程中,受到昆虫等动物的食树叶、蛀枝干等危害,以至在外部形态上呈现反常的病变现象,通称为虫害。
本文标题: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商业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476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