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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一。困境:刑事被害人——被遗忘的群体刑事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刑事案件中,国家本应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但国家却经常以社会公益为借口而不同程度地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往往只被视为调查取证的对象,无可奈何地成为刑事案件审理的旁观者,独自承受着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创伤,成为被社会遗忘的群体。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我国对犯罪人的权益保障却给予了足够重视,刑事诉讼法成了犯罪人权益保障的大宪章。事实上,刑事被害人特别是暴力犯罪被害人所遭受的痛苦是持续终生的,相对于罪犯在监狱服刑时所感受到的丧失自由的痛苦来说,刑事被害人所承担的苦难要深重千百倍。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而有些损害一旦遭受损害就无法恢复,或根本不可能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不少被害人因此而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陷于绝境。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很多国家都已注意到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严重忽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现象,因而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因为,“如果国家对受到犯罪伤害而陷于困境的被害人不予救助,就不是一个负责人的国家。”[①][①]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补偿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美国、新西兰、法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欧美、大洋洲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有关立法。[②][②]2我国对此尚未有明文规定,更未形成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平均在600万件以上,破案率大约在40%至50%以上,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根本不可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③][③]特别是那些造成群死群伤的案件以及犯罪分子被判处重刑的案件更是如此[④][④]。当然,并非一点补偿没有,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一些比较重大特殊的案件都主动实行补偿,而且有的补偿数额还很大。但是,这种补偿属“特事特办”,不具有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容易让上访人形成“不闹不补偿”、“一闹就补偿”、“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错误认识,还会引发攀比,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⑤][⑤]总体而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尚处真空状态,刑事被害人依旧是被遗忘的群体。二。根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一)学说述评1、学说概述——国家责任、刑事政策角度的研究进路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⑥][⑥]:(1)国家责任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国家的责任。因为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就应当维护社会安宁,负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这笔钱追回来。”[⑦][⑦]因为,“犯罪侵害的发生总是与国家机构中某些部门的工作效率不高有关,国家向被害人支付补偿金,也是向纳税人承担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⑧][⑧]3(2)社会保险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⑨][⑨]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所有这些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对于受到犯罪侵害这一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解决的意外事故之一,在犯罪被害人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予以补偿,回复由于发生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及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由此而安定社会秩序。(3)社会福利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社会福利。从社会来看,国家要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如果某个成员因犯罪被害而伤残、贫困,社会应当给予其适当救助。而且,由于社会成员构成了一个一同承担犯罪危险的共同体,当一个社会成员遭受犯罪侵害时,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共同分担其损失。(4)公共援助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对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的公共援助。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后,不论是身体的被害还是财产的被害,他们实际上已变成了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出于人道的考虑,国家也应当对其通过被害补偿的形式予以援助。但是,由于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对补偿规定适格条件及设定限额都是被允许的。(5)预防犯罪说4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予以补偿是一种预防犯罪的手段。当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来自犯罪行为的严重侵害而得不到国家和社会适当的补偿时,被害人心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就会颠覆,很容易产生对犯罪人及其家属,以及社会的报复情绪,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⑩][⑩]为了防止被害人成为新的犯罪人,犯罪被害成为新的犯罪原因,国家应对犯罪被害人予以补偿。2、学说简评研读上述学说,笔者认为:(1)上述学说都有一定道理,在一定程度上均论证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正当性。国家有责任维系社会安宁、保障无辜和惩罚犯罪,因而“如果犯罪人因种种原因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赔偿被认为是合理的。”[11][11](2)不足在于均立足于社会契约论,以国家责任和刑事政策角度为研究进路,着眼于社会稳定,把补偿变成了“恩赐”,欠缺刑事被害人角度的思考。在强调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救济性、低标准和道义责任论时,不存在疑问;但若随着经济发展而要求高标准和宽范围补偿时,则难以说明其合理性。国家的职能不单是维持秩序,还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那种着眼于控制犯罪、维持秩序和“恩赐”意义上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在现代法治社会已不合时宜。(3)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立足点在于刑事被害人,应当从刑事被害人角度研究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标准、范围、数额、程序及其他相关制度。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发展权亦是新时代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刑事被害人享有生存发展权,国家有责任在生存发展权层次上保障其在非因自身原因而遭受犯罪侵害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二)生存发展权——刑事被害人视角的思考51、生存权的含义“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12][12]一语道破了生存对于人的重要价值,如果没有了生存,其他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13][13],其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14][14]2、生存权的时代转变——生存发展权生存权从来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固定的内容,这不仅源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且取决于人的需求是永无止境的。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改善,“传统上以物质和经济为内核的生存权,已转化为涵盖物质、精神等多种需求和满足的现代基本人权。”[15][15]由最初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到“相当生活水准权”,生存权经历了外延不断拓宽、内容不断丰富的漫长历程[16][16]:(1)出现了诸如“相当生活水准权”、“幸福追求权”等生存权的一些新形态,这些新型权利形态又带来了不少新的权利内容。在日本,宪法所确认的生存权的标准是“最低限度生活”,这一标准不再被理解为“单纯地像动物般生存的、仅仅维持衣食住等必要物质的最低限度”,而是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之意。”[17][17](2)生存权主体从特殊走向普遍。传统生命权主要限于发生生命危险的人,其救助重点也仅限于出生和死亡,现代生命权则涵盖了生命存续过程中的关爱和呵护;传统生存权主要限于对极端贫困的人的救济,而现代生存权已关注所有人的生存问题。6(3)生存权的内容日渐丰富。传统生存权主要限于生理意义的生命权和物质意义的帮助权,而现代生存权则涵盖尊严、精神、生存环境等多种权利要求,其内涵更加丰富、范围愈加广泛,包容性也就更强。3、生存发展权视野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走向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只有因犯罪被害而使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国家才予以补偿,一般而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仅限于“极度贫困下的最低生活保障”。这种说法在我国经济比较落后时期是稳妥的,因为国家比较贫困,当然就不可能建立完备和高水平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是,当我国经济已经十分发达,国民生产总值稳步攀升时期,还依然坚持这种标准极低、范围极其狭隘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了。现代社会的生存权已不是“生存”和“活着”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权”,而是“相当生活水准权”。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就表明了人的需求是不断提高的,不是固守在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请求,而是需要“不断改善生活条件”。政府不仅有责任保障刑事被害人能够活着,而且还要保障其有尊严的活着。在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中,只有对这种需求予以认可和保障,并相应提高其标准、扩张其范围、简化其程序、畅通其救济渠道,“才能够从最起码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体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社会发展宗旨亦即以人为本位发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够从最实效的意义上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起必要的条件。”[18][18]三。价值: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意义7(一)有利于防止刑事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社会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被害人进行物质弥补和精神弥补的补充,目的也是为了调节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特别是那些因遭犯罪侵害而生活贫困的被害人,使其不致因贫困而心里失衡从而产生对他人及社会的怨恨,防止和避免其向犯罪人转化。(二)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作为被害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缓和其对社会的报复情绪,并且可以消除被害人的顾虑,提高其报警意愿,增强被害人与国家刑事司法机关配合的主动性,使刑事司法活动顺利开展。(三)有利于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犯罪被害人的人权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犯罪发生后,被害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人的尊严受到践踏,他们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是人权保护的要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准,它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对人的尊严、价值的尊重和社会正义、平等的追求。(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如果社会无法保障受害人得到应有权益和补偿,受害人将感到法律的无助与不公,对社会丧失信心,还容易产生对社会的怀疑及敌视,转而通过犯罪解决问题,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刑事被害人8国家补偿可以有效修复被犯罪所损害的社会秩序,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四。出路: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一)理想图景刑事被害人是无辜遭受犯罪侵害的群体,不能因犯罪侵害就剥夺其生存发展权,亦不能在低标准和窄范围上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如果健康的公民、幸福的家庭仅因犯罪侵害而生活陷入绝境,无论何时都不能视为公平的。国家应当从生存发展权的角度给予其补偿,当然这种补偿并非漫无边际,更不能让原来的贫穷者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骤然暴富。[19][19]其理想图景应包括以下要素:1、标准高尊重人权不单是让人活着,还包括让人更好的活着。那种让被害人不至于饿死的补偿标准已不合时宜。现代社会的补偿标准,应当采用“相当生活水准”,即让刑事被害人能过上相当水平的生活,具体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的,边际应当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生活不比以前更糟糕。“英、美、德等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较少限制,代表了目前刑事被害人救济的较高水平。”[20][20]2、范围广目前学界多把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限于暴力犯罪致人死亡、重伤的受害者,排除财产犯罪和轻微的人身犯罪;补偿仅限于物质补偿,且规定上限,而精神损害除强奸案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可9予以一定的补偿外,原
本文标题: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根基与出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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