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77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军训管理规定一、军训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国家教育部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中规定:“学生军训是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学校要纳入教学计划。军事技能课训练时间为2-3周,学生军训的具体内容按照重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作为高等学校实施军事训练教学的基本依据,明确规定军事训练教学的基本要求:“军事训练要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训练教学一般在一、二年级内完成。集中训练期间,要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为依据,对参训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训练和管理体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密组织,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使学生在军事生活环境中经受锻炼,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培养良好的军人素质和作风”。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在《北京化工大学本科实行学分制教学与学籍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军训为必修课(必修实践课1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军训作为学生在校期间重要的学习和实践环节,为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增强训练实效,军训期间执行本规定。二、学生军训守则军训期间,要按预备役军人的标准和要求接受军事化管理,虚心学习部队的好思想、好传统、好作风,开展“四讲”活动,即讲纪律、讲团结、讲文明、讲风格,要认真遵守北京市学生军训办制定的《学生军训守则》:l.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2.勇敢顽强,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军政训练,不断提高军政素质。3.执行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守纪律。4.认真执行各项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5.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不丢失损坏装备器材,不在建筑物和各种设施上涂写刻划。6.讲文明礼貌,尊重领导、老师和教练员,团结互助,爱护集体荣誉。7.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安全规定,防止各种事故。8.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等,保持室内外清洁。三、军训日常制度和日常守则(一)礼节规则1.军训班、连、营、团各级教官、干部、带队教师为学生的各级首长。其中,班长为学生的直接首长。2.进见和遇见首长或上级时,应当敬礼。3.在室内,非直接首长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4.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5.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6.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昀高者或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昀高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7.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学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未列队的学生,戴军帽时行举手礼,未戴军帽的行注目礼。78(二)军容风纪规则1.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训练时着全军训服装;开饭、连集会、点名、室内教育、课外活动等集体活动时,按团规定着装;在团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得在军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2.男学生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学生不准烫发、发辫不准过肩。3.着军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饰物,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镜;不准佩戴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4.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5.进入首长室内前,要喊“报告”或敲门;进入同学和其他人员宿舍前,应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6.在室内要脱帽。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的昀高首长临时规定。7.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行走时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8.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9.军训团建立军容风纪检查制度,营门卫兵和军容风纪纠察队对违反军容风纪者,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者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严肃处理。(三)营区规则1.严格门卫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军训期间,不准亲朋到营区探望学生;未经允许,禁止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营区。2.营区内禁止谈恋爱。严禁男女学生在营区内结对散步、勾肩搭背等行为;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宿舍。3.严格遵守训练场纪律。在训练场上,口令就是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顶撞班长、领导;不得无故旷课、弄虚作假、小病大作。4.要做好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工作。宿舍内各种生活设施、营具和其他物品要按规定摆放整齐统一;要爱护公物和营区环境,做好所划分的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齐、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5.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训练和集体活动时间内不得追逐打闹、嘻笑聊天;休息时间内不得喧哗和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6.严格遵守训练场、会场、电影场、浴室、食堂等公共场所的各项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不得起哄、鼓倒掌,严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偷窃、诈骗、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7.在训练和集体活动时间内严禁携带和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器材。8.遵守训练和活动区域规定,未经许可,严禁学生进入团规定的军事禁区,不得随意进入其他区域。(四)请假销假制度1.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2.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营区、不在外过夜)的,学生由连指导员批准,干部(领队老师)由军训团领导批准。请假二日以上的,一律由军训团领导审批。793.学生外出时,需持学生证和请假批准条。由领导逐级交待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4.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逐级销假。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四、军训安全规定1.严格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一切行动听指挥,做到令行禁止、雷厉风行。2.加强对武器弹药和军事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在持枪训练时,严禁枪口、枪刺对人和用枪械嬉闹、开玩笑;在实弹射击时,严格遵守射击场规定,听从射击指挥员的指挥,射击前后必须校验枪支,射击完毕,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及时收缴剩余弹药。任何人员不得私存弹药,一经发现从重处理。3.在野外拉练中,要严格服从指挥,遵守行军纪律,要注意途中的交通安全,不得擅自离开队伍到非指定区域活动。4.加强营区的巡逻检查,严格执行值班和卫兵制度,做好营区的安全保卫工作。5.加强医疗卫生工作。在军训期间,禁止喝生水和食用变质食品,防止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流行,一旦发现急、重、传染病号,必须迅速如实上报军训团以便及时处理。6.要严防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私自使用电炉、电饭锅;严禁用明火照明,严禁吸烟。五、免训和缓训规定因病不能参加军训又不可能补训的学生必须持校医院的证明或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随本年度军训、需缓训者,必须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方可缓训。缓训的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下一年度训练。免训的学生在军训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六、重训和补训规定对于军训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应当重训或补训:(一)有严重违纪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应当重训;(二)请假累计超过五天者,应当重训;(三)军训不合格者,应当重训;(四)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应当补训。需重训或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应参加下一年度的训练。七、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80附件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军训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军训是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军事化管理、教育的特殊学习和实践环节,是学生的必修课。为加强管理,维护正常的军训秩序,保证训练实效,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军训管理规定》、《北京化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军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于学生军训期间的违纪行为,设有下列六种行政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第三条军训期间每天基本训练时间按八小时计。学生无故不参加训练者每天按旷课八小时计。无特殊说明,以下各条文均针对军训期间的行为。第四条无故迟到、早退、不参加训练(以下称“旷课”)者:(一)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小时论。(二)旷课累计达四小时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三)旷课累计达八小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四)旷课累计达十六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五)旷课累计达二十四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六)旷课累计达三十二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七)旷课累计达四十小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八)旷课累计达四十八小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条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者:(九)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记过处分。(十)在公共场合不遵守规定,违反就餐、用水等活动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十一)在公共场合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二)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军训营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第七条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训练者:(十三)超假按军训旷课处理。(十四)无故或无充分证明材料不参加军训者,按军训旷课处理。第八条不尊重首长,不服从指挥和管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于侮辱、威胁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违反枪支使用安全规定、实弹射击纪律和野外拉练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违反军容风纪、营区规则、军训安全规定和日常制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对于军训期间的违纪行为的处理,以本规定为主要依据;对于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据《北京化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条例》酌情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军训中的违纪行为由军训团认定并根据本规定做出处理意见,由校学生工作办公室昀终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本文标题:北京化工大学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651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