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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稽查中发现各地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存在的常见问题福建省卫生厅卫生厅监督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行政处罚文书制作•1.卷内文件目录•2.审批流程表•3.案件受理记录•4.立案报告•5.现场笔录•6.卫生监督意见书•7.询问笔录行政处罚程序•8.现场取证材料•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0.合议记录•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行政处罚决定书•13.送达回执•14.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实体内容•1.违法事实认定准确;•2.适用法律条文正确;•3.行政处罚额度适当、公平;•4.被处罚主体正确;•5.罚缴分离,使用统一收据;•6.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7.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文书制作•1.书写完整,准确、规范;•2.书面整洁;•3.字迹清楚;•4.用词简洁严谨;•5.项目填写完整;•6.编号规范、有序。一、文书文号、编号填写错误、不完整,甚至漏填第四条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二、案由书写错误或表述不一致•李某某无证行医•某医院违法聘请无证医师从业案•某医院使用非卫技人员案•张某某非法行医案•某医院超范围行医案•第九条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如有多个违法行为,以主要的违法行为作为案由。•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某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张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执业活动案;•某医院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1.案件来源书写不规范:现场监督•第二十五条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三、案件受理记录和立案报告•2.负责人意见常简单书写为同意;•案件受理记录负责人意见:同意经办人意见,请xx科核实后立案查处。•立案报告负责人意见:同意立案。本案自xx年x月x日起立案,由xx科杨xx、林xx承办。•3.简易程序案件使用立案报告四、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1.共性问题:•1)当事人填写不规范,当事人只写姓名(法人只写单位名称),而无性别、民族、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住址等(地址、法人、性别、电话)其它信息内容;2)同样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时间重叠;3)当事人签名没有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属实”等;4)笔录下空白处未写上“以下空白”;5)卫生监督员签名未标明监督证号;6)当事人未在每张笔录上签字并加盖手印和骑缝手印;7)个别笔录涂改的地方当事人未签名或盖章,笔录上检查结束时间未写;8)个别笔录存在签字时间错误或当事人签字的日期和检查人签字日期不同。•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写作要求•我们确定被检查人是公民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参考工商管理局或者质量监督局的证照;•工商颁发的是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企业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是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或者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组织机构);•如果是单位的,必须填写清楚,尽量按照工商或其他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进行书写,无上述证明材料的,按照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进行书写。•如果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且无法分别单位性质的,就按照该单位的店牌名称或者对外宣传的单位名称记载,具体要求如下:•1)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视为个人。个体工商户的,书写:某人,某某单位个体工商户户主(业主)。•2)如果无法辨识的,一般可以书写为“某某店”•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栏:“其他”项目可以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补充内容,比如负责人的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等相关资料。2.现场笔录主要存在的问题(1)制作现场笔录以分析判断的结论代替具体的描述:“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处方书写不规范”“加工场所面积不足,不能满足加工场所设置需要”•对当事人未能当场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定性描述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法从事诊疗活动”;•对从业人员未能当场出示健康合格证的行为定性描述为“xxx、xxx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正在上岗工作”。•当事人当场未能出示相关证件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证件,当事人有可能已取得了但未能现场出示,可能另存他处,以后极有可能提供出来。•在实际工作中,卫生监督员往往未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件或事后对此不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取证,便对其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引起当事人的不服而拒缴罚款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笔录的一大禁忌。•16个从业人员写为张某某等16人。•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以现场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违反了客观真实性原则,应如实记录•a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录•b分析判断的不能记录•c管理相对人所讲的内容不能记录•(2)记录笼统、抽象不具体、不准确、不规范:•卫生一般•卫生不合格•生熟不分•室内很脏•在客房地面有8处痰迹、6个烟头、天花板上有蜘蛛网、墙角有垃圾。•(3)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A.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B.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C.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等措施。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笔录应记载的内容。•第二十八条现场笔录,是在案件调查、现场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环境、场所、设施、物品、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记录。•D.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四)、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五)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涉案《现场笔录》首部法定代表人的书写将单位负责人写作法人或法人代表。•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卫生监督员常常会混淆三者的涵义。•法人:指特定的社会组织。我国法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法人是错误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公示,可以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代表人。•法人代表:指根据法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内部的任何工作人员,以至除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3.询问笔录主要存在的问题•(1)制作不规范•缺少卫生监督员告知项;•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询问,询问内容:•告知:我们是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证件号:350051、350075,今天就你公司生产及分装消毒产品一事向你了解情况,你应当实事求是地回答,不得隐瞒、歪曲、夸大或者缩小事实,否则你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未采取一问一答;•(2)部分询问笔录内容中监督员提问很长,当事人就简单回答是的或不是的;•第七条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3)询问针对性不强,内容过于简单,甚至相互矛盾。•关键性问题未询问清楚,未问到重点;•如未询问当事人行医资质情况,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否接诊情况;•如未采集货值金额的相关证据;•如某案中2份询问笔录,其中一人说是自己独立经营,而另一人则说是两人合伙经营,承办人员未予确认。询问笔录注意事项:•1.询问应一问一答,前后有逻辑性;•2.由当事人自己陈述事实,而不是由询问者说出违法事实,如:许可证过期的事实,应问当事人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此带出许可证过期的事实;•3.注意询问完整,如:违法所得、货值、违法经营时间、经营面积等,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4.询问应明确被调查的人、店,如果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不能直接体现“**店”,而应体现“位于***路的**店”;•5.骑缝手印盖在右边,不要盖在左边,装订后就看不见了;•6.询问笔录每页均应有当事人写明“以上笔录属实”、签名、时间和询问人的签名、时间;•7.空白处写明“以下空白”;•8.有修改的地方要加盖当事人手印;•9.应体现现场检查时,陪同检查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10.注意询问时间与现场检查时间不能同时或过于接近;•11.注意不要有模糊的表述,如“至今”是至何日?“该店”为何店?•12.注意当事人签收日期与开具日期应一致;•13.注意涉及自由裁量的相关证据应调查核实清楚,如:货值、经营面积、索证索票的比例等。•建议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调查前,全面熟悉案情,准备好类似案件的询问基本套路,按照本次询问拟达到的目的准备好提问提纲。•非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时,若被询问人非法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在询问法人的笔录中应对该询问人身份进行认定。五、现场取证存在的问题•1.证据收集不充分。有的案件证据收集过于单薄,证据间缺少关联性,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存在“孤证”现象。•现场笔录未对无健康证的人员进行身份固定;•现场拍摄砧板霉斑,未在现场笔录上记录;•询问笔录只询问是否无证,未询问开业时间和违法所得;•无证行医案件,仅对药品进行查封扣押处理,未对场所进行取缔,对器械未进行处理。•现场笔录与询问笔录、现场监督拍摄照片未形成有效、良好的证据链;•照片类证据未注明时间、地点、内容、拍摄人,未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个别案件仅有一份询问笔录,没有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就进行处罚。•询问笔录是重要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根据之一,但是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2.证据效力不高,主要原因为证据采集制作不规范。•如关键证据修改未经当事人按捺指印确认;•采集的复制件证据未经当事人签章确认;•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证据材料上无监督员签字或加盖核对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证据提取说明缺项漏项;•未确认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未
本文标题:全省稽查中发现各地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存在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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