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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农业的税收支持综观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将农业纳入到统一的税制中,采用的一般模式为:流转税、所得税和土地税(或财产税)相结合。以农产品销售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流转税;以农业收益为课税对象,征收所得税;以土地为课税对象,征收土地税或财产税。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各国一般都会对农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流转税对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增值税类型,包括欧盟、挪威、加拿大、日本、韩国、俄罗斯、新西兰、印度、阿根廷等10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类型的国家对农产品的税率安排有四种:零税率、免税、低税率和标准税率。另一种是销售税类型,主要有美国等。各国一般在流转税上对农业给予优惠政策。一是实行全部免税,甚至尽可能让农民、渔民不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完全不同税务部门打交道。如玻利维亚尽管增值税(税率为10%)的征税范围较广,把消费品和投资品都包括在它的税基之中,但对基本生活品的食品和粮食还是规定了免税。二是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和英国等,为减轻农业的增值税负担,对食品行业实行零税率。三是有的国家如挪威、土耳其、卢森堡、法国等,即使对农产品征一点税,也执行较低的适用特别税率,并在计账方法、申报期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使农户不必按照税务部门关于登记、按期申报、开具发票、保存适当账簿等要求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税收负担,简化了税收征管。所得税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农业所得纳入所得税课税范围。其中,大多数国家将农业所得并入到经营所得中,如美国将农业所得归入经营所得,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少数国家将农业所得单列,如韩国所得税中的农业税、土耳其的农业所得税。不管哪种情况,这些国家一般对农业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不同的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对农业收入或所得作各种额外的扣除、税收减免,以及实行优惠税率或特别的会计处理方法等。土地税或财产税从世界上征收财产税的主要国家看,绝大多数对农用土地征税。有些国家将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分为不同税目或采用不同计税标准征税。如美国的财产税通常将土地分为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也有一些国家对农业土地单独开征财产税,如韩国的农地财产税。澳大利亚由地方政府征收的土地税,制定了不少对农业、林业用地的免税规定,体现了对农业生产者的照顾。法国财产税主要有(财产转让时的)登记税、遗产和赠予税、个人财产税、公司财产税和印花税。其中,对农业单独有优惠的主要包括:(1)登记税,规定木材、乡村不动产等财产项目适用很低的特别税率;(2)遗产税,规定对树木、森林以及林业集团的股份、土地农业集团的股份、长期出租的农业财产、农村土地集团股份等,实行程度不同的减免税;(3)个人财产税,规定“特定乡村资产”等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作者朱宪堂
本文标题:国外对农业的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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