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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发行相关规定以下信息主要参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第113号令】)、《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4月2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一、行政审批1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证监会核准。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后三个月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2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二、信息披露1公开发行(1)基本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证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号)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作出了具体要求,应包含的信息包括:发行概况,风险因素,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2)信息披露程度从上市公司公告来看,公告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发行公告》《信用评级报告》《票面利率公告》《发行结果公告》《债券上市公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及偿债保障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报告》《中期报告》等。《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信息涉及发行人历史沿革(无需所有股东都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前十大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重大权益投资(注册资本、持股比例、主营范围、持股关系)、重要权益投资企业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净利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情况(收入构成、上下游产业链、治理结构、关联交易)、近三年财务信息(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主要财务指标、财务分析、担保抵押等)。从已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公司的公告来看,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定期报告的频次一般为一年两次。《中期报告》包含公司基本情况、未经审计的上半年财报、兑付兑息情况、风险说明、跟踪评级、重大诉讼等,不包含股东情况、审计报告、财报附注等内容。上市公司的《资金存放与使用年度报告》未包含财务信息,第一只非上市公司的公司债“舟港债”2015年5月发行,《年度报告》尚未出具。2非公开发行(1)基本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符合《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信息披露程度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交易所监管,向证券业协会备案。不需公开披露信息。从上市公司公告来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为《非公开发行债券发行公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只需向公开市场披露债券发行人名称、承销商、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等关键要素。《非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中包含的内容有发行概况、风险因素、信用评级(可无)、发行人情况(组织结构、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近两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向证券业协会的备案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如有)、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等。
本文标题:公司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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