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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席语婷*内容提要公司是独立享有法定权利的法人,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防止受到侵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将受到法律追究。以此可以看出公司法的第五条并没有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界定,或者可以这么理解,该法条是针对所有的在华的公司所必须要履行的义务。那么跨国公司自然也不例外。对于有些国家,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通常是获得这些生产性资产最为经济的发式,有时是唯一的方式,不过,在积极评价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发展贡献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跨国公司带来的负面效应。关键词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负面效应中国如今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可想而知,无论是日常还是工业都离不开跨国公司的运作。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都会产生重要影响。来自于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不仅给东道国带来长期的外国资本,还带来大量的生产性资产,特别是企业家、技术以及管理和出口市场知识。这对于增强东道国的生产能力和促进东道国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具有重要价值。对于有些国家,跨国公司的国际直接投资通常是获得这些生产性资产最为经济的发式,有时是唯一的方式,不过,在积极评价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发展贡献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跨国公司带来的负面效应。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其行为可能与东道国的发展政策与目标相冲突。①而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全球性运作的便利,实施限制性商业措施、转移价格、技术控制、偷税逃税等行为。大量的国外资本随着跨国公司的进驻而流入中国市场,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看似积极,实则也有消极的一面。②而自新公司法出台,关于新公司法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引起了人们的格外关注。首先我们看下该条款内容: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而对于该条款的解释如下: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作为民事主体,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要求它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1)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各项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这是公司最重要的义务。(2)公司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是指各个社会主体在其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公共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规范。这两种规范在市场主体的活动中相互交融,对法律起着较好的补充作用。公司作为一种与社会经济各个方面有广泛联系的实体,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这些规范的约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使其成为一种法律规范,有利于促使公司形成良好的经营作风、树立商业信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经济秩序。(3)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诚实守信。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司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公司能*经济法2014级研究生2014112992。①参见郑可,郑晓齐:《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比较以及我国可采用的现实途径》,《财经贸易》,2003年6月。②参见郭丽红:《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风险机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9月。够诚实经营,并有良好的效益;但也有相当一些公司,采用虚假出资、虚报业绩、做假账等欺骗手段非法经营,丧失了诚实守信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有关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现象,这次修改公司法在总则中强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诚实守信,并在有关章节中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制度。(4)公司的经营活动要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商业道德规范,由政府和社会公众来进行监督。通过监督促使公司的行为规范化,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5)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依法经营、努力实现赢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公司是独立享有法定权利的法人,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防止受到侵犯。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将受到法律追究。以此可以看出公司法的第五条并没有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界定,或者可以这么理解,该法条是针对所有的在华的公司所必须要履行的义务。那么跨国公司自然也不例外。一、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要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与其变化的各种社会行动方案,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①世界永续发展委员会(TUCSV)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生活品质。在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内涵进行界定时,除了提及经济责任之外,还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第一,法律责任是公司行为的前提,在责任体系中占据最高的位阶。“如果公司都能资源遵守环境法,它们将会极大改善现代公司重大的负面外部影响;如果公司都能遵守安全制度或药品检测制度,那么它们就可以减少商业行为的其他各类的负面影响;如果公司都能资源遵守反垄断法,就会更公正地处理经济利益在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之间的分配。”②第二,经济责任是基础,道德责任是补充。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其最基本的使命就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来获取利润,这是公司存在的根本宗旨。但是从最近的大众汽车事件可以看出,如果经济责任跃居为绝对责任,将会极大的损害社会利益。简而言之,法律不应该给成本效益分析方案提供承担法律责任之外的获取经济利益的余地。因此,在公司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峙的情况下,禁止以经济责任吸收法律责任。当道德责任超越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跃居为首要责任时,企业的经营效率也必然随之下降。公司的经济责任贯穿于公司存续的诗中,它既是公司本性的外在反映,也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对于经济体制转型中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来说,不能让其他责任占据企业经济责任的地位,否则企业的生存也将会受到质疑。二、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因(一)跨国公司是规模巨大的企业,大多属于寡头垄断者,占据行业领袖的有利地位,控制着世界巨大部分的技术资源、物质资源、财务资源和贸易渠道,此外,跨国公司还具有所有权、区位、内部化这三大优势。正是凭借这些优势跨①参见吴唐青:《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研究》,广西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②参见罗伯特·C·克拉克,胡平等译:《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第570页。国公司抢占了东道国的人力、资本、物质等社会资源,从而取得了与母国投资相比更大的利润。而这些社会资源对东道国国内企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资源的稀缺必将对国内企业发展起到了严重的制约作用。因此从经济和企业伦理的角度出发,获得了更高收益的跨国公司理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二)跨国公司对东道国自然环境、劳工等造成的影响也要求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许多项目是在母国环境标准下不能生产的,通过投资跨国公司把环境问题直接转嫁给了东道国。东道国在面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抉择时,环境问题往往被忽视。这就使东道国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因此跨国公司有理由在此问题上承担更多的责任。跨国公司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大量使用东道国廉价的劳动力,产生了对弱势群体(包括童工)无视政治自由和工会权利等劳工问题。例如耐克公司“血汗工厂”和沃尔玛反对员工参加工会事件。因此跨国公司有必要在东道国采取行动维护劳工基本权利措施,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①(三)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经济安全的影响要求其承担更多责任。东道国为了获得更多的跨国投资,给与跨国公司超国民待遇。这使得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控制管理难度加大。东道国容易受到跨国公司的冲击,尤其是对东道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方面的冲击,对东道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没有机制健全的退出渠道对于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我国应该不断发展多元化的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使得风险投资在我国获得更为有利的发展。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争论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的看法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历来存在着两种相反的理论争论。一方面,按照古典的(或纯经济的)观点,认为跨国公司惟一的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是站在社会经济的立场上,认为跨国公司的责任不仅仅是使利润最大化,而且还要保护和增加社会财富。古典观强烈地反对跨国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认为承担责任倒不如高效地生产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尽可能多地创造金钱。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认为公司是一个经济实体,经济价值观应该是公司行为决策的惟一因素。诺贝尔经济学奖金获得者弗里德曼坚决拥护这一观点,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如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生产这个产品的相对成本,而是包含了社会成本,那么市场的分配机制就被扭曲了。任何公司因承担社会责任而使成本增加,市场的严酷性就会威胁到他的竞争地位。而社会经济观是在与古典观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地发展起来的,包括社会契约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此观点认为,公司是社会认可的产物,理应对社会的需求做出反应。现在时代改变了,人们对公司期望也改变了,公司就应当顺应这种改变而改变。其中社会契约论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达成了一份公正的协议或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应该承担的责任。经济活动必须在一定的道德框架范围内进行,社会个体和群体都受到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有界限的道德合理性的约束,那些以低于最低道德限度行为的不法行为最终将会驱逐出自由市场。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原先公司只是对股东负责,利润最大化是惟一的目标。而现在,他们则主要对:消费者、股东、雇员、政府和社区这五大利益相关者负责,并且强调管理的道德责任。跨国公司实行利益相关者战略,必须要按照一个广泛的普遍原则框架,权衡各种组织或经济共同体所产生的利益相关者责①参见刘辉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经济师》,2004年1月。任。虽然存在着理论上的争论,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跨国公司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成本。公司和社会是一种共生关系,公司的发展和繁荣,有赖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社会的安宁幸福又有赖于公司盈利和责任心。四、决定公司社会责任的标准时代改变了,跨国公司面对的经营环境也改变了。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律、政府政策、社会舆论等都普遍要求跨国公司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且各种国际组织都纷纷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制定了各种标准。①1976年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惟一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多边、综合性跨国公司行为规范。2000年该准则重新修订中又加入了保护人权、反对行贿和环境保护等内容。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三方宣言》,该宣言倡导在劳工标准方面的四个基本准则: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废除强制劳动、工作场所中机会和待遇平等、取消童工。②1977年,社会责任国际组织联合欧美企业和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也就是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InternationalStandard);并且2001年该组织制定了第一个修订版《SA8000:2001》,该标准通过对公司劳工保护等达标认证来推进公司劳工人权的保证。③SA8000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及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成为了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而且有可能成为首套关于企业道德规范的国际标准认购准则。所有这些标准的发布,都对跨国公司控制企业行为的道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五、东道国应采取的措施国际组织的各种标准固然重要,但是为了维护东道国的自身利益,改变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软约束”,东道国应该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包括:(一)加强监督、环保、劳动等方面的立法,尽量详细的予以规定,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可能地将社会责任范畴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之中,使仅仅依靠跨国公司道德约束的社会责任成为东道国法律保障执行的“硬约束”。(二)加强消费者、行业协会和社会舆论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监督。耐克“血泪工厂”的事件中,新闻
本文标题: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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