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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薪酬管理 > 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
1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责任——爱情的“试金石”2一、恋爱篇1.财物赠与返还纠纷王某和李某网上偶然相识,同是从外省来到苏州工作的经历让两人心生亲近,从网上的渐生好感最终发展到网下的相约相伴。李某收入较低,而平时租房、交通、购物等花费又较大,经常入不敷出,王某就大方地为李某购置衣物、化妆品、手机等。李某有时无钱付房租时,王某也主动拿钱出来垫付。李某父亲在老家生病无钱住院,王某一下子就借给李某五千元。在两人相恋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王某陆续在李某身上花费了近二万元。3李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事业有成的同乡张某。张某虽然知道李某已有男友,但还是对漂亮的李某发起了猛烈攻势并很快获得成功。李某与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后,就主动向王某提出分手。一直沉浸在爱情欢悦中并憧憬美好未来的王某,显然难以接受这残酷的现实,他始终不明白昨天两人还两情相悦,今天怎么就形同陌路?王某竭力想挽回曾经属于他的感情,但几经努力还是无法挽回李某的心。王某一气之下,在家翻箱倒柜,找出了很多他在恋爱期间的花费证据,包括他买给李某礼物留下的部分商场收据、超市小票等计四千余元,以及到银行转账给李某后保留的三张存款凭条计八千元。王某拿着票据找到李某要求还钱,李某则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双方在友人的劝说下来到沧浪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请求调解。4【调解】调解员表示,王某在恋爱期间的购物花费系出于自愿且不属于订婚彩礼,现王某要求返还这些花费于法无据。另外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仅能证明他曾经转账给李某,却不能证明两者有债务关系,因此要求李某还钱也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支持,除非他有明确的证据比如李某手书的借条来证明。5王某忽然想起李某曾经发过借钱的短信,于是拿出手机仔细地翻看,终于在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中找到了李某借钱的那条。李某在短信中称“我爸爸生病了,你手上有钱的话借我五千元,我寄回老家交住院费。”同日晚上,李某又回短信“钱已收到,谢谢!”调解员问李某此条短信是否她发给王某的,李某承认是她发的,但同时对短信是否能作为借款证据表示疑问。调解员查看了收到短信的时间,又仔细地与王某手中的三张银行存款凭条进行了比对,发现短信收于时间与存款凭条时间都是当日下午,两者在时间上完全吻合,逻辑关系也完全成立。6根据李某发过的借款短信,再加上王某手中的存款凭条,是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同时调解员又对李某做起了思想工作,认为从王某手机中还保留着双方来往的上千条短信可以看出,王某一直对她是真心的,毕竟双方相处了近两年时间,现在突然分手,对他确实打击不小,现在返还部分借款也是对他以往付出的一种补偿。李某终于答应返还五千元借款,同时表示愿意额外再补偿王某一千元钱。7处理原则: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金额较小的礼物,或为共同生活支付金钱已消费的,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大额财物,双方分手时,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8小张和小余都是外地人,同在鹤山市某镇一工厂打工。2001年初两人相识并迅速堕入情网,很快就在工厂附近租屋居住。今年1月,小张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慌乱地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小余。小余听后,也是六神无主,要求她去堕胎。小张方寸大乱,不想也不敢去堕胎。转眼五个月过去,小张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再也捂不住了。一些亲戚朋友也知道了她怀孕的事,纷纷前来劝她。5月29日,她自行到一间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医院为其施行了引产手术。2.恋爱身体伤害赔偿9手术做完了,而小张心中的伤口远比手术的伤口更难愈合。她回想起自怀孕后小余态度的转变,想起他不理不睬,不负责任的态度,不由肝肠寸断。小张出院后,即向法院起诉小余。一对曾经相爱的情侣走上了法庭。小张说:“我将堕胎的决定告诉被告,被告不理我,我认为自己的决定是对的,就到医院做引产手术,其间被告没有关心我,也不负责任,为此我要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各项费用4000元。”而被告小余却辩称:“我与小张是自由恋爱,我是真心想与她结婚的。她怀孕一个月时,我就叫她堕胎,她不听,到五个月时却不通知我就擅自住院引产,又不愿与我结婚,并要我补偿,还说要我给她钱才与我结婚,她的赔偿要求不合理。”10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是原、被告的恋爱观偏差所致,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原、被告无合法夫妻身份,不具备我国计划生育法规所要求的合法生育条件,原告依法终止妊娠,是其义务。但是,对原告终止妊娠所需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被告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小余补偿费用1000元给原告小张。113.荒唐的“恋爱协议”案例:女大学生受困“恋爱合同”学习刻苦的殷小兰考取了浙江大学,然而,看着大学录取通知书上每年近4000元的学杂费,家人却怎么也乐不起来。得知殷小兰的窘境后,从泥瓦匠变成建筑公司老板的鲁阿东表示愿意帮助她。但鲁阿东帮助她的条件时殷小兰必须和他建立恋爱关系。为了使自己的金钱付出能得到如意的回报,鲁阿东拟定了一份协议书并让殷小兰在上面签字。12协议书是这样写的:“经鲁阿东、殷小兰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鲁阿东支付殷小兰在浙江大学上学期间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每年8000元,分四年付清,每年开学前付清当年费用;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建立恋爱关系,殷小兰在大学毕业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同他人谈恋爱;3.殷小兰在上学期间不得拒绝鲁阿东的约会,并且要积极主动地和鲁阿东培养感情;4.殷小兰大学毕业后,根据双方的感情状况决定是否同鲁阿东结婚,倘在1年内不同鲁阿东结婚,必须退还鲁阿东代其支付的各种费用,并按银行定期存折利息付息。13从殷小兰入学后的第三个月开始起鲁阿东就不断给殷小兰写信,而且信中肉麻的话越来越多,但殷小兰读者鲁阿东写来的一封又一封“烫人”的情书,就是找不到一点爱的感觉。她总觉得,鲁阿东这个人精明得有些离谱。大学的第一个寒假过去了,鲁阿东决定去杭州找殷小兰,以行使协议中赋予他的“约会权”,但殷小兰对他并不热情。此后,鲁阿东每个月都要来杭州一次,刚开始打电话约殷小兰出来会面,后来干脆直接上学生宿舍甚至教室找她,弄得殷小兰在同学和老师面前十分尴尬,她对鲁阿东的纠缠越来越不耐烦。14当鲁阿东第19次来学校来找殷小兰时,她终于向对方明说:“你对我的恩情我一辈子也忘不了,但我们不是一条船上的人,分手对你对我或许都有好处,你借给我的钱我会设法还你,明年的学费我自己来筹,这两年的寒暑假我也挣了一点钱……”“好哇,你现在出息了,想过河拆桥是不是?告诉你,没门,我有协议在手,你要是反悔,我上法院告你。”殷小兰想对簿公堂对自己影响不好,所以尽量想“和平解决”,鲁阿东用不容商量的口气说:“你要想甩掉我,也得等大学毕业后,大学毕业前,你必须按协议的规定和我约会。”15此后鲁阿东对殷小兰的纠缠变得越来越放肆了,每次约会,他都要详细盘问殷小兰在他来之前同哪些人逛过街、看过电影、上过舞厅,还经常对她动手动脚。到殷小兰大四时,鲁阿东公然以“男朋友”身份到殷小兰的寝室找她,甚至当着同学的面欲强行同殷小兰接吻,在遭到抗拒后,他竟要想殷小兰的寝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他和殷小兰的恋爱史,还无中生有地说殷小兰早已不是处女,装什么正经。16殷小兰终于熬到大学毕业。但她没想到,在她毕业后上班的第11天,鲁阿东找到了她所在的公司,自称是殷小兰的丈夫,还当着她同事说“孩子已经会喊爸爸妈妈了,长得很像你。”被逼得走投无路的殷小兰只得上法院起诉鲁阿东,法院经审理判决,鲁阿东故意侮辱、诽谤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殷小兰精神损失费4000元;鲁阿东代殷小兰支付的2.4万元学杂费,殷小兰在半年内偿还。17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恋爱也应自由,任何约束婚姻、恋爱自由的协议都是无效的。184.恋爱分手时的见死不救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案情:被告人魏男与钱女相恋几年,并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因家庭琐事,魏男向钱女提出分手。钱女伤心欲绝,买来一瓶农药,声称如果魏男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魏男不为所动:“你爱死不死,跟我半毛钱关系没有。”钱女见无法挽回魏男,伤心之下,当着魏男的面在家喝下毒药。魏男见状不但不去施救反而离开家门,出去喝酒解闷,回来后发现钱女已死,遂报警。19对于魏男的行为如何定性上,产生了如下分歧:观点一认为,魏男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理由是,魏男提出分手是导致钱女服毒自杀的主要原因,在钱女服毒后,由于魏男与钱女所居住的房屋是封闭空间,除魏男外,钱女得到外界救助的可能性极小,因此,魏男的不作为导致钱女的死亡,魏男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观点二认为,魏男对钱女没有救助的义务,魏男的行为无罪。理由是喝药是钱女自己的选择,魏男对钱女的服毒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先行行为,因此,不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20【评析】魏男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魏男的行为并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先行行为”,魏男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魏男对钱女更多是具有道德上的救助义务,而道德上的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在法学界争论还比较大。21广州一女大学生宿舍产女遗弃致死获刑广州某大学一名女生在宿舍偷偷产下一名女婴后,将其遗弃致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女生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18岁的大一女生袁某在大学宿舍自然分娩一名女婴。其后,袁某用一件T恤缠绕婴儿颈部,致婴儿死亡,并将婴儿丢弃到校外天桥下的垃圾车内。后被一捡垃圾的人发现并报警。经法医鉴定,出生时为活婴,死因系颈部受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5.未婚生育22据袁某陈述,2013年4月,她在东莞打工时认识一名男子,恋爱了几个月后便开始同居。后来袁某去大学读书,就分手了。12月,袁某发现自己怀孕,告诉男友后对方说不会负责,于是袁某就去医院堕胎,但被告之由于怀孕时间较长,不能人流,只能引产,但袁某拿不出引产手术需要的2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道婴儿作为一个独立个体有生存的权利,当被告人生下婴儿后,发觉其“嗯嗯”两声之后不再动弹,遂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或者可能死亡,没有采取任何试图挽救的举措,反而用衣物缠绕婴儿的脖子,并将其扔进垃圾车里,反映出其主观方面,明知自己行为会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23法院判定,被告人袁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4二、婚姻篇1.婚约问题大学生“订婚族”悄然出现“提前订婚给对方一个承诺和交代”男生小海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大三学生,他的女朋友在上海一所大学读大四。两人是高中同学,上大学后开始相恋,双方父母都比较开明,对子女恋爱顺其自然,没有横加干涉。小海告诉记者,他和女友虽然身处异地,但感情一直很好,平时是电话短信联系,一放假就会相聚。今年过年时,双方父母见了面,感觉都非常好,女友父亲就提出干脆把两人的事定下来,这个提议双方都很赞同,于是两人就订了婚。25大学生订婚有人反对有人支持反对:大学生恋爱是不现实的,毕业以后大都劳燕分飞,订婚听起来很美好很梦幻,但步入社会后的情况就难说了,谁也无法预料未来的事情。赞成:提前订婚也没什么不好,这样算是给双方吃了一个定心丸,感情稳定了,两人可以一起考研考博,也挺好的。法律评析订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婚约可以任意解除。26教育部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在校大学生能否结婚未作规定。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原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条文与婚姻法不一致。因此
本文标题: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三章恋爱婚姻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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