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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意义:中日两国自建交以来一直保持良好的邦交关系。中日关系是中国最重要的对外关系之一,在我国的外交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国际形势不断发展的今天,中日分别作为亚洲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边互补性不言而喻。海洋划界问题作为影响中日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不仅事关中日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延续,也事关整个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中日东海问题最为重要的是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与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鉴于双方在钓鱼岛争端上的尖锐性,本文拟首先研究解决海域划界的可行方案,以此来促进中日在岛屿争端上的解决。使中日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上来。研究现状:目前,东海问题的研究也是国内的热门话题,一些学者从海陆以及大陆架划分的原则的角度探究东海海域的归属问题,但由于中日两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持不同的主张,并且双方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所以,想通过这方面的研究解决争端难以办到。一些学者主张“政治解决”,主张通过两国之间的政治谈判解决争端,但由于双方关系持续紧张,以及战略上的不互信,恐怕通过这一途径也是解决不了分歧的。一些学者认为“共同开发”仍有使用的价值,但由于双方在主权归属上都不想让步,因此这一方法缺乏可行性。创新之处:近年来对中日海洋划界问题的研究多不胜数。但这些研究都未能摆脱“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如果拘泥于在确定主权管辖范围后才开发自然资源的思维定式,国家就会在争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增加开发的政治成本、经济成本、机会成本。所以,本文引进“共管制度”探讨解决中日海洋争端的可能性,为国家贡献一份力量。共管可以,也应该成为一种双赢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经济活动中)争端的解决方式。文献综述:1、罗国强《“共同开发”政策在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实际效果:分析与展望》法学杂志2011阅读概述:共同开发的做法仅在双边范围内得到了使用,而从未在多边范围内得到使用;该政策具有较强的暂时性和过渡性,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从现有的国际实践来看,“共同开发”政策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凡是涉及争议岛屿的共同开发,若不向划界协议或司法裁判等真正的争端解决机制过渡,就难逃无果而终的命运。“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一贯主张的解决东海和南海争端的方式,尽管中国本着这一思路,在这两片争议海域同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相继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等文件,但是“共同开发”政策的实际进展甚为缓慢。放眼全球,也不乏一些共同开发的例子,但实际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要更好地运用这一政策,就应正确认识该政策对不同争端海域的可适用程度,将其定位为解决海洋争端的辅助手段而非优先选择,并在有关协议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注重其所能够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该文详细分析了“共同开发“在当下解决海洋争端的利与弊。2、江河《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法学评论2006年第5期阅读概述:海洋是地球生命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21世纪,沿海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逐渐走上工业化道路,急剧扩大了对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从而加大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以说,海洋将成为新世纪各国争夺自然资源的主战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确立,使大片原处于公海范围内的海洋区域纳入沿海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之下,导致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日益增多。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并因能源开发而激化。中日划界主张的法律分析显示了双方分歧的严重性,共同开发成为现实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临时措施。海洋法上的共同开发是指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对跨界海洋资源或权利主张重叠的争议海域的海洋资源进行联合开发和利用的一种法律制度。海洋资源的共同开发的法律渊源主要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共同开发必须以原划界争端为体制基础,同时,共同开发又为最终划界协议的缔结奠定了基础。虽然共同开发已经成为共识,但因为中日关系的复杂性,东海争端发展变数很大,所以并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划界争端。在共同开发以及随后的划界协议没有达成的情况下,争端解决可能诉之于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3、姚莹《解决中日东海争端的司法路径探析》当代法学2011年第3期阅读概述: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划界与岛屿归属问题上的争端已经成为困扰两国关系深入发展的结症之所在。争端的由来: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ECAFE)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之下,由美国地质学家埃默里为首的中、美、日、韩四国的12位地质学家,在东海与黄海进行了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勘测报告《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于1969年出版。该报告对东海石油蕴藏作了乐观的估计,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由此引发了三国围绕东海油气资源的争端不断升级,其中以中日两国之间的争端更为激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东海海域划界与钓鱼岛列屿归属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中国政府长期以来立足于通过外交谈判解决海洋争端,但收效甚微。作为中日外交谈判所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果,2008年《东海问题的原则共识》仅表达了两国的合作意向,无助于彻底解决东海问题。两国对于海域划界的立场存在很大分歧:日本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立场(海域划界应坚持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应该是单一界限;海域划界争议应当提交国际法院);中方立场(海域划界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和自然延伸原则;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划界应当分别进行;海域划界争议应当与相关国家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因此,通过外交谈判手段目前很难解决争端。国际争端解决司法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相较于外交方法的久拖不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东海争端具有高效率、低成本、权威性、可执行性等优势。4、赵建文《关于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11月阅读概述:本文通过分析国家主权的性质和地位的理论演进认为,相对主权的理论是正确理解主权性质的现实理论,而绝对主权的理论则是歪曲主权性质的过时理论。否定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应有地位的理论,是脱离实际或者是别有用心的;维护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应有地位的理论,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的需要。5、王恩宝《破解中日东海能源争端难题——兼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党政干部学刊2008年第12期阅读概述:东海能源争端问题,是中日两国海上领土争端的延续和具体体现,并成为困扰中日两国关系的新的热点问题。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经过多轮磋商,终于达成协议,发表了关于共同开发东海油气田的声明,这使得长时间引发中日关系紧张的矛盾焦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降温。然而,由于涉及到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东海问题将成为未来中日关系发展的一个难解之局。中国之所以不放弃钓鱼岛因为其战略价值。钓鱼岛是中华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承载着和见证了中国贫穷羸弱、任人宰割的屈辱历史,也是日本能否正确认识和反省侵略历史的试金石。同时,钓鱼岛在地缘政治上对中国至关重要,它是中国冲破美日战略封锁的关键所在。因而,对于钓鱼岛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是绝不会退让的。如今,中日两国虽经历多年谈判终于达成在有争议海域“共同开发”油气资源的共识,但这并非是有关国家领土的划界。但是,为了中日两国的长远发展进步,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必须寻求路径努力破解这一难解之局。6、黄建国《中日东海争端的现状与解决前景路径探析》环球瞭望阅读概述:东海争端的焦点是划界原则和钓鱼岛归属问题,中国主张以大陆架原则划界,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而日本提出中间线原则并占有钓鱼岛。该文论述中日两国东海争端的内容、现状和实质,从历史、国际法和逻辑角度阐述中日东海争端中中国立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分析东海油气资源对中国石油安全的意义,最后提出东海争端解决的前景和思路。主要涉及以内容:中日东海争端的焦点——按照大陆架延伸原则还是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划分专属经济区。争端的实质:第一,新世纪日本的海权观念进一步强化并被赋予新的内容,海洋战略进一步调整。第二,日本与中国争夺东海和钓鱼岛是遏制中国崛起,同时保证日本自己海洋扩张的需要。笔者解决东海争端的几个思路:加强东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坚持领土主权和大陆架原则不动摇;加强对海洋法和大陆架的法律、技术研究,提高海权意识;进一步提高国防尤其是海军和空军建设的质量和规模,为维护东海领土完整和主权利益提供强大后盾。7、游文丽张学慧《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端及解决》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阅读概述:中日东海海域划界争议由来已久。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按照“公平原则”依“自然延伸”标准划界,还是依“等距离”标准按“中间线”方法划界。双方分歧中不容忽视的两个焦点问题就是冲绳海槽的划界效力以及钓鱼岛的归属及其划界效力。该文通过剖析双方观点和问题焦点,提出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政治方法和司法方法来处理东海海域划界争端,而目前最为可行的方法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要涉及,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具体实施步骤:1.加强对东海海域的调查和勘探工作,同日方进行积极磋商。东海划界问题涉及历史、地理、地质、海洋、法律等方方面面的资料和信息,谁掌握更多的资料和信息,谁就能在谈判中占有主动权。日本方面已经在东海领域收集了大量的资料,我们也需要加强东海领域方面的研究,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为在今后谈判增加更加有利的筹码。虽然日本政府己经接受了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是具体方案的制定还有待时日。因此,我们要利用目前有利的环境,积极同日方进行磋商,努力缩小双方分歧,寻找到合作的契机。2.进一步完善中国海洋法律规范。根据国际法,如果一国对自己本身曾经拥有的权利放弃后,其他国家就可因此而取得。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在东海大陆架拥有相应权利,这是我们不能主动放弃的。在目前我们无法通过谈判等方式收归主权的时候,我们可以完善相应的国内海洋立法,为将来对钓鱼岛行使主权争取主动权。8、王秀英《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08年第9期阅读概述:从国际司法及仲裁实践看,为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划一条单一边界已经成为海洋划界的趋势,但国家实践证明,单一划界尚未成为一种法律义务,因此,沿海国可以选择为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分别划界。不论单一划界还是分别划界,只要符合划界区域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划界的原则,两者均符合国际法。鉴于东海的具体情况及中日双方在该海域不同的利益诉求,该文提出中日两国应通过协议采用两条线分别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主要涉及问题,一、采用一条线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当事国对划界地区大陆架在地质上的连续性应该认同;当事国应为海岸相邻国家,或虽海岸相向,但其提出权利主张依据的标准统一。二、中、日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应“分别划界”的原因:首先,从理论上说,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是两种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其次,中日在东海“分别划界”符合国际法中的公平原则。第三,中、日在东海的划界情况与“单一划界”的国际实践相异。第四,“单一划界”虽是国家间海域划界出现的新趋势,但其并未形成习惯法规则。可能方案是:一是按照中方的主张,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将冲绳海槽轴线作为中日双方在东海的大陆架界线。专属经济区则以中日两国间海域的中间线为界;二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和日本分别以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标准行使大陆架权利。由于二者的权利要求重叠,故可采用权利重叠区域的中间线作为两国大陆架的临时界线。而专属经济区则均以200海里为权利基础,双方权利重叠区域的中间线可作为两国专属经济区的临时界线。9、李广义《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国际法依据辨证》当代法学阅读概述:由于对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乐观估计,以及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的不同主张,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存在着分歧。日本所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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