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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分公司、项目部:为了规范项目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的要求,特通知如下,请予以贯彻执行。一、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项目部应认真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项目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三、认真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1.动火作业应严格履行审批制度,电、气焊操作人员应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电、气焊操作过程中应有接渣设施和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严禁施工人员在现场吸烟。2.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液化气进行气焊、烘烤及加热作业。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3.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并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5.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并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依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进行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二、加强施工工地生活区的临时用房搭设和用火用电管理1.宿舍、办公用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夹芯板材的芯材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不允许顶棚等处采用非A级材料搭设,所有项目开工之前须到当地质量检测中心办理检测委托进行检测。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3.办公用房之间、宿舍之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4m。4.临时用房搭设规模单层活动房搭设长度不得超过30米(8间);双层活动房搭设长度不得超过22米(6间);双层活动房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5.临时用房电气线路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所有电线应穿阻燃管材,每间临时宿舍应配备电流限载器。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作相应记录,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6.生活区严禁使用木柴烧煮的锅炉及土灶,严禁在临时宿舍内烧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搭设房中房。7.临时用房生活区及办公区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方面及时整改完善,公司将择期对各单位执行本通知要求进行检查。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5.9.7
本文标题: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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