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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落实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党的建设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岗双责”是指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在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建工作,履行双重责任。第三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完成业务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第四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原则。2第二章责任要求第五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在研究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业务工作时同步研究党建工作,在下达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业务工作指标时同步明确党建工作任务,坚持业务工作与党的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第六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要定期召开分管范围(领域)、分管部门(系统)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下级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召开1次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或在业务工作会上对党建工作进行专门部署。第七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每年要确定1—2个党建工作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成果,指导工作实践。第八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应结合各自分工,在分管部门(系统)基层单位建立1—2个党建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第三章督查考核3第九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每年应向市委书面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第十条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纳入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年终由市委组织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诸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关于实行市委常委政府党员副职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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