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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6页关于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体会2014年8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作为央企项目的负责人,我在认真对比学习《安全生产法》之后,深刻体会到了新《安全生产法》是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它的实施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下面就新旧《安全生产法》的条文修正变化简述我对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由修正前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第2页共6页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在新《安全生产法》中明确地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定性为主体责任,突出了重点。这对于企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的鞭策和推动作用,将更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新《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加强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中的作用。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相比修正前的条文,更加明确地强调了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再接下来的工作安排中将更加重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发展和项目部安全发展中的作用。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方面不仅保留了原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更新增了具体的要求,即“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第3页共6页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这不仅使得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更加严肃性,而求对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有了更明确的用途,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处也明确提出。用比原法更加清晰具体的文字表达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的使用,更加地表明了党和国家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我注意到了新《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二十二条内容,作为国家法律条文,用具体的文字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定义,更加清晰地表达了国家对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视。条文规定的管理职责为: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4页共6页以上条文内容与我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我项目在公司的统一管理下,制定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章程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但是从日常管理的落实程度上看,项目的安全管理距离新安全法的规定还有很大差距。作为项目负责人,必将以新安全法为导向,按照公司的安全制度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并落实更为有效、更切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在新《安全生产法》中的第四十八条中,新增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概念,我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更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第5页共6页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本次修正的《安全生产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作为央企项目的负责人深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一方面要继续保持和发扬安全生产管理方第6页共6页面好的办法,另一方面要在坚持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项目自身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制定具体可行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落实。在公司统一下发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知后,我同项目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第一时间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对新增及完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对比研究,并查找大量的官方学习资料,深刻领会党和国家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在法律层面上的部署,我相信在新《安全生产法》的指引和规范下,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取得长足的发展。“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作为十三局海外项目的负责人,深感责任重大,我将一如既往地坚定支持和履行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继续维护并推进当前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健康发展、项目员工的身心安全做出自己的努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本文标题:关于对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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