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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宅楼场地变更的有关工程地质说明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我院于2006年6月承担了贵院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并于2006年6月底编制提交了《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2006年8月贵院对拟建住宅楼规划方案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化为拟建四栋住宅楼层数均由8层调整为11层,平面位置1#楼及2#楼向北东方向移动,3#楼与原位置基本吻合,4#楼略向南西移动,各栋建筑底面积均有不同的缩小,其中1#楼及4#楼底面积缩小较大。根据我院于2006年6月进行的原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及本次方案调整,建议1、调整方案后拟建物场地岩土参数按我院提交的《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执行。2、3#楼场地岩土层分布与原3#楼场地一致,1#、2#及4#楼与原场地有一定的变化,但鉴于场地北东及南西为挖除山体后形成,场地移动调整后③层中风化细砂岩出露更浅,更有利于基础施工,故均可参照原剖面设计。3、场地调整后建议仍选择③层中风化细砂岩层作持力层,有关力学参数同原勘察报告,基础类型1#楼建议选用桩(墩)基础,2#、3#、4#楼选用墩基础。4、其它工程地质评价及建议同原勘察报告。5、鉴于场地调整后未进行补充勘察,建议基础施工中加强地基验槽工作。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鄂西办事处二OO六年九月十日
本文标题:关于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宅楼场地变更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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