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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讲座阿拉善盟委党校那顺概述体现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体现三个制度创新:•分类制度创新•更新制度创新•激励制度创新与《条例》相比有五个新的发展•一是扩大了范围;•二是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三是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四是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五是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学习《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第一章总则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一)、弄清三个概念:1、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3、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1).身份方面的权利:身份保障权;辞职权;退休权。(2).职务方面的权利:工作条件要求权;参加培训权。(3).经济方面的权利:获得工作报酬权;享受福利、保障待遇权。(4).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5).其他权利。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二)、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三)、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第三章职务与级别一、现行职务与级别设置中存在的问题:–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2.晋升渠道单一。二、要点提示:–(一)关于职位类别。–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在于两点:一是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二是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置。–1、专业技术类职位。–2、行政执法类职位。–3、综合管理类职位。–(二)关于职务类型。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有8个职务。–(三)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第四章录用一、条文变化与特点:二、要点提示:–(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一是“凡进必考”。二是特殊规定。–(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一是公务员录用的管理机构: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二是录用管理权限: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尽相同。–(三)关于特殊职位的录用:–(四)考试录用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1、适用范围问题。–2、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1)的编制限额(2)职位空缺–3、报考的条件由三块构成:基本条件、消极条件、资格条件–4、考试内容要体现职位要求。–5、录用前公示制。第五章考核一、条文变化与特点:二、要点提示:–一是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二是规定了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三是考核内容上,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六章职务任免一、条文变化与特点:–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本章与《条例》第九章比较主要有四个不同点:•首先,增加了选任制这一公务员任用方式。•其次,本法将《条例》中“聘任制”放到了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的内容中,同时,增加了领导成员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把《条例》中“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的内容作了删除。•第四,在设计上着重以加强和改善职务管理,突出了职务管理的严肃性。第六章职务任免二、要点提示:•(一)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二)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三)关于在机关外兼职•兼职的两个要求:一是要经有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七章职务升降一、条文变化与特点:–1、删除了《条例》中“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等内容。–2、新增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款,并贯彻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分别对《条例》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制度要件以及有关问题作了修改。–3、明确了越级、降职均只能一级。–主要有三个突出点:•一是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立为晋升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二是设计了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晋升程序;•三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作出了特殊规定。第七章职务升降二、要点提示:–(一)关于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破格晋升,是指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越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三)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四)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并严格按程序迸行•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不同。第二,原因不同。第三,实施后果不同。第八章奖励一、条文变化与特点:二、要点提示:–(一)、公务员奖励的特点:–1、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2、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3、奖励的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4、奖励是依法进行的,即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都是法定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第八章奖励二、要点提示:–(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五大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公务员集体包括:一是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二是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5、有错必纠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违反法定事由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奖励,予以撤销。第八章奖励二、要点提示:–(三)、公务员奖励的权限。–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3、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4、授予荣誉称号:(1)、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章惩戒一、条文变化与特点:二、要点提示:–(一)内容主要有:1政治纪律。2工作纪律。3廉政纪律。4、道德纪律–(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有三层意思: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范、更完整。第九章惩戒二、要点提示:–(三)、关于处分问题–仍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2、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3、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4、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章培训一、特点:第一,强调公务员参加培训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第二、突出强调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二、要点提示:–(一)关于分级分类培训–(二)培训机构问题。。–(三)四种培训形式: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三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四)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是把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即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记录在案。二是规定了培训结果的使用,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一、条文变化与特点:–在交流内容上的五点变化:–一是本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三种,去掉了《条例》中的“轮换”。–二是将《条例》中的“考核”修改为“考察”,同时规定了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又新规定了“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三是本法去掉了《条例》中关于公务员调出机关的规定。–四是补充规定并强调了对于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部门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也要有计划进行交流。–五是本法对公务员挂职没有特别强调到基层,《条例》中的挂职强调了到基层。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一、条文变化与特点:在回避内容上的六点变化:一是本法除增加“组织”、“纪检”部门的内容外,还将《条例》任职回避规定作了调整,在《条例》三种回避关系基础上增加“近姻关系”,变为四种回避关系。二是本法补充规定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内容,还特别提出了“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条件限制。三是本法用“地域回避”更替了“原籍任职”的概念。四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条(三)项回避情形的规定。五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一条一、二款规定,更具有实体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六是新增加第七十二条规定,此条既是本法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是对特殊类别公务员回避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二、重要提示:(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2.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无论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经过机关决定安排或批办手续。3.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内部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此外,挂职锻炼这种特殊的交流形式,既可在机关内进行,也可在机关外进行,但均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也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临时改变其工作关系。)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平级调动,但有时也与提拔使用与降职使用结合进行。二、重要提示:(二)、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人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三)、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
本文标题:公务员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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