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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本学期的要求1、严格考勤,不得旷课、迟到,请假必需有假条。2、记笔记。不得期末补记,随时检查。二、本学期公司法课程的基本框架公司的基本理论——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公司的运行——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基本理论:第一、二、三章公司的设立及组织机构(广义):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章。公司的运行:第十三、十四、十五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六章。第一章公司的内涵与变迁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概念界定概说“公司”一词,在语源上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其含义与今日的公司不同。虽然在现代各国的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是由于法系的不同和法制传统的差异,公司在各国和地区的概念都存在较大差异。(二)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立法通常明确规定公司的定义,但具体做法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三种情况:1、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对公司作统一定义。如:日本商法典第5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以从事商行为为业的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第2款规定:“依本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即使不以从事商行为为业的,也视为公司。”2、不就公司公司作统一定义,而是对各类公司分别定义。如:《意大利民法典》在2291、2313、2325、2452、2462条分别就无限公司、普通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明文规定。3、既未对公司下统一定义,也未对各类公司分别定义,而仅规定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性质、但从中能够概括出各类公司的定义。如:德国股份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性质”的第一条规定。(参见教材11页)。(三)英美法系公司法的概念由于英美法系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对公司概念的明确定义。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一词也具有广泛的含义。一般而言,英国称公司为“Company”,其含义为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而结成社团,也指适合于规模太大以至于无法以合伙运作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这一术语在法律上常常是指合伙组织,甚至是个人经营者。在英国法中“Corporation”一词一般是指法人。在美国称公司为“Corporation”,其含义为依据法律授权而注册成立,具有法定组织结购和法人资格的实体,包括市政当局法人(MunicipleCorporation)、非营利法人(NonprofitCorporation)、商业公司(BusinessCorporation)等法人社团。美国法中也有Company一词,但与Corporation不同,指一切商业企业,无论其是否经过注册,也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组织结构和法人资格。因此,Corporation是广义Company的一种。其实在英文的日常口语和书面语中,Company和Corporation常常是互相通用的。在实际生活中,许多Company实际也是Corporation。(胡果威著的《美国公司法》第4页。)2有时可能是一种习惯,如:CorporationsincludingPartnershipsandLimitedLLiabilityCompanies.由于汉语中缺乏与Corporation相对应的词,所以只能将其翻译为“公司”。但实质上美国法上的“Corporation”与我国法上的公司不完全相同。如:美国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与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同。我们一般所称的公司就是美国法中的BusinessCorporation,由于BusinessCorporation在Corporation中占大多数,所以在提及Corporation时一般均指BusinessCorporation。(四)中国的公司概念在汉语中,“公”又无私的意思,“司”指主持、管理。这两个字相互之间没有什么联系,为什么把这两个字捏合成词呢?有的学者说公司一词的连用始于庄子,但是并无原文依据;从17世纪开始,公司一词在我国南方地区流行起来。目前所知文献中最早出现公司字样的是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福建总督王国安给康熙皇上的奏章中首次出现了“公司一词”,有学者认为,“公司”可能是“公同”的笔误。还有人说“公司”一词是郑成功时期为翻译东印度公司的名称,创造出的一个新词。但以上这些说法没有史料能够证明。公司之名由发源于闽南、台湾的民间会社——天地会传承下来,如乾隆时天地会首领罗芳伯在婆罗洲创建“兰芳公司”;19世纪上半叶,西方国民涌入中国经商,国人逐渐在商事组织意义上使用公司一词。但在商事组织意义上,公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被专用于指东印度公司,其它来华的外国“公司”则多用洋行命名。直到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公司才成为泛指中外法人企业的集合名称。新中国成立后仍然沿用了公司一词。《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给公司下一个定义:公司就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内涵的限定:本书的立论基础通过前面对公司概念的考察我们发现,公司一词在不同的语境及不同的法律中都具有较大的差异,其内涵和外延难以通过一个简单的界定加以确定。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所学习的公司法所称的公司的内涵加以限定。(一)公司仅限于商事公司1、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论是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例还是采民商分立的立法例,基本上都将公司区分为商事公司与非商事公司。在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和地区,依商法设立并受商法调整的公司称为商事公司,依民法设立并受民法调整的公司称为民事公司。这种区分的主要依据在于商事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民事公司是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成员的共同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和地区大都也将公司等企业区分为商事企业与非商事企业。2、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只是一个宽泛的组织体概念,依《布莱克法律词典》和《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公司几乎可以涵盖一切组织。3、在我国则将企业、公司限定于商事企业、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应当从商事公司的意3义上去理解。因此本书对于公司采取狭义的理解,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仅指商事的公司、企业。(二)公司仅限于狭义公司1、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一般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以及两合公司,尽管都称为公司,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非常大的不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被普遍认为是接近合伙的非典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被称为典型公司。无限公司:是指由两名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限公司实际上属于合伙的性质。两合公司:是指有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这种公司相当于有限合伙。2、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没有大陆法系的这种公司分类。大陆法系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在英美法系的公司分类中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英美法系的公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封闭式公司(英国称为PrivateCompany;美国称为CloseCorporation);(2)开放式公司(英国称为PublicCompany;美国称为PublicCorporation)。三、公司的特征由于各国关于公司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同,因此很难归纳出一个能够统一适用的公司特征。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学者对公司特征的看法也有所区别。(参见19页)。例1:(由案例引出公司的第一个特征)某市原是国家钢铁基地,有数家大型国有企业,但是随着市场对钢铁需求的特种化,国有企业生产的钢铁不能和市场需求相符,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一家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另外几家企业大幅度裁员,下岗职工大量增加,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为解决该问题,2003年8月,市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用地方政府开支设立教育基金,成立专门的学校,为下岗职工提供重新学习技能的机会,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保证社会稳定。该决定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很快筹措就绪,预定在11月30日举行盛大的成立仪式。但这时对该培训学校如何命名发生了争执。有些人主张将该学校命名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中心,有些人主张命名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公司。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有关专家请教。问:本案中的下岗培训学校能否称为下岗职工培训公司?1答:不能。因为下岗培训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它的性质、目的、组织原则与公司完全不同,不能称之为公司。而公司是具有营利性的组织。1、公司的营利性(1)公司营利性概述公司的营利性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的基本属性。虽然现代公司法理论普遍认为,公司应负有社会责任。但毫无疑问,公司股东设立公司和出资的目的仍然在于营利,因此,营利性成为了公司存在及其行动的最高价值理念。公司的营利性也有助于人们将公司与具有行政和社会职能的非商事企业及其他组织区别开来。(2)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社会责任之协调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一直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取利益的工具,这也决定了公司似乎只能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在公司发展的初期,由于公司规模较小,大量的公司都为闭锁公司,公司的营利性作为公司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可行的。公司法律制度也以维护股东利益为主要目标。如:在美国早期的“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DodgeVFordMotorCo.)”的案件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福特汽车公司的董事们为降低汽车成本、提高汽车质量和增加就业机会,打1徐晓松:公司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4页。4算缩减对股东的红利和股息的派发,引起了公司小股东的诉讼。虽然被告辩称,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规模,以便降低汽车成本是有利于社会的,但受理法院却认为,如果公司董事要追求社会目标,就只能用自己的钱,不能用别人的钱。所以裁定原告胜诉。在判决书中写道:“商事公司之组建和经营,主要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行使公司权力时,只有选择不同手段来实现股东营利目的的自主权,但却不能改变为股东利益服务这一目标本身。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影响到社会经济生和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学者提出,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对社会及社会的的其它群体应当负有责任。公司的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源于美国,是指公司决策者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之义务,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与法律上的义务,更应对社会负起超越这些义务的其它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应当对股东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公共利益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指公司债权人、雇员、消费者、当地居民、环境等等。我们所说的责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其实是一种义务,或者说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比法律规范要求更高。因此该种责任认定起来比较困难而且不宜执行,即便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公司也不违法,不能因此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仅仅是一种呼吁,是一种受到道德约束的非强制责任。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总结:①公司为什么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实力壮大的必然结果。在美国,一些大型企业拥有数以万计的雇员、股东、消费者和地区居民,这些企业负担着广泛的义务,其重大性不亚于政府所负担的义务。这些大型的公司企业往往拥有极为广泛的经济权力,他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如:工厂的选址,安装何种环境设备,制造何种产品等等,
本文标题:公司法教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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