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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方式介绍人:公司解散的方式自愿解散行政解散裁判解散法定解散一、自愿解散(一)自愿解散的概念自愿解散,或称为任意解散,是基于公司自己的意思解散公司的情形,通常包括基于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议而解散公司。这种解散方式,相对于强制解散而言,它体现的是公司自己的意志,是一种自愿行为,而非法律的强制。(二)自愿解散的情形1.章程规定事由的发生《公司法》第181条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作为解散公司的事由之一。章程规定解散公司属于自愿解散公司,是对解散公司的预先设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的存续期间作出明确规定,也不要求公司必须在章程中有所记载,因此,从理论上讲,公司可以永续存在。但是,公司法也允许发起人在章程中对公司存续期间作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即应在期限届满时解散。除了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可以解散公司外,公司法上所谓的“其他解散事由”包括哪些是由呢?实际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任何解散公司的是由,只要不与强行法律相违背。譬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所营事业已经成就或不成就时而解散公司。无论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者法律上或者在事实上不能成就,公司均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又如,公司章程中附有解除条件的,则与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予解散。2.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法》第181条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作为解散公司的第二个事由。就是说在既没有出现强制解散事由,又没有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需要解散,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是继续存在还是终止存在,公司可以自己决定。公司自己决定解散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这种程序表现为解散公司需要取得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在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情况下,也可以由股东会先提出解散公司的建议。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向每一个股东通知,通知必须明确告知股东召开股东会议的目的或者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散公司。关于股东会议的表决规则,我国《公司法》第44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即需要取得股东会的绝对多数同意。《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采取特别决议的方式,即需要取得股东会的绝对多数同意。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份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二、法定解散(一)法定解散的概念法定解散,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的发生而解散公司的情形。主要包含如下二种情形:1.股东人数变动不足法定要求最低人数如果股东人数变动不足法定人数的,公司需解散。《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在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制中,股东经变动只剩下一人时构成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但是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不存在这一问题。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既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也没有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发生变动不足2人时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所以,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变动不足并不构成解散公司的法定是由。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如欲继续存在,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然股东决议解散的,则另当自愿解散。2.合并与分立《公司法》第181条将“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作为解散公司是由之(三)此为一种法定解散事由。在合并中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均涉及公司解散问题。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解散。而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只有在解散分立时,才发生被分立的公司解散;在存续分立时,存续公司和分立均不发生解散。三、行政解散(三)行政解散的概念行政解散,是指因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司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而由行政主管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了广泛的行政解散情形,包括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公司法》第181条将“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作为解散公司事由之(四)。此为一种行政命令解释事由。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只是公司的解散事由,并不意味着公司人格的当然消灭。由于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后,公司的债权可能尚未受领,公司的债务可能尚未清偿,职工的工资可能尚未支付,拖欠的税款可能尚未缴清,剩余财产可能尚未处理,等等,因此,应当进行清算。四、裁判解散(一)裁判解散概述法院裁判解散,是指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依申请或者职权作出裁决而解散公司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五种情形:其一,在上述行政处分中,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审查,法院一旦作出维护裁判,则可强制执行。其二,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将强制歇业作为一项救济措施来援用,如制造伪劣药品致人损害的,法院可以强制解散企业。其三,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被宣告破产,则不能继续经营其企业,应予解散而进入清算程序,待破产程序终结时,公司即告消灭。其四,因公司或者公司负责人违法而由法院主动解散公司。譬如,基于公司设立目的非法、公司无正当理由再设立后法定期限内未开业或者歇业超过法定期限以上等原因而解散公司。其五,法院经厉害关系人申请而解散公司。以上可以称为广义的法院裁判解散,侠义的裁判解散仅指第四、五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使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种情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种情形使用破产法的规定,只有第四、五两种情形才属于公司法关心的问题。但是就四种情形而言,只有个别国家有此规定。从我国的情形来看,实际上法院主动依职权解散公司的情形已成为行政解散所吸收,无专门存在之必要。因此,我们这里只讨论第五种情况。(二)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判解散公司1.一般概述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解散公司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谁可以申请解散公司;二是在什么情况下申请解散公司。其实,这俩个问题互为一体,回答第一个问题,则必然要回答第二个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一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那么,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呢?不同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有所不同。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同样是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多所不同。归纳起来,下列利害关系人可基于下列理由诉清法院解散公司:一是公司申请解散公司。公司本来可以自行决定解散公司,属于自愿解散情形。但是,如果公司在自愿结案中遇到障碍,而公司自身又无法克服,则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并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清算公司。二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具有特别意义,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僵局或者欺压或者资产浪费等问题。允许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实质是为公司中少数股东利益提供一种保护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三债权人申请解散公司。债权人申请接撒公司。债权人申请解散公司主要是因为其债券清偿可能发生障碍。如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但判决的执行不能是债权人满意,切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或者公司书面承认债权到期但公司却处于破产状态。2.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1条将“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释”作为解散公司的事由之(五)。本项规定其实就是关于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难以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公司僵局。在公司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内部矛盾导致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使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本称之为公司僵局。这种现象在公司实践中并非少见。对此,公司法提供的解决方案是允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该条规定的使用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公司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会层面。也可能发生在董事会层面。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均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种僵局。无论如何,解散公司仅是以后无可奈何的最后选择,如果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该种僵局,较之与解散公司,公司的继续存在总是一种更优的选择。第三,该条对提起该种诉讼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制,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第四,需以诉讼方式为之,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至于法院是否允许解散公司,则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本文标题:公司解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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