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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试题内容题目正确答案案例分析2005年4月5日,治安联防队员万某在公交车上见到一青年形迹可疑,对其询问盘查,该青年拒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住址。万某遂将其带至甲派出所继续盘问(该青年自报姓名为王五)。当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王五先行拘留。办案民警以该青年拒不该青年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自行决定不通知其家属。4月7日,民警对其进行了讯问,认为其有多次盗窃的嫌疑,应当逮捕,遂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其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公安机关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律师的频频要求下才于4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8日,人民检察本案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1、治安联防队员万某无权对该青年进行继续盘问,继续盘问应由人民警察执行。根据公安机关使用继续盘问规定,严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2、不通知家属不符合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3、侦查机关4月5日拘留了王某,4月7日才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4、侦查机关不应以犯罪嫌疑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不明为由拒绝移送起诉。对不讲真实案例分析在侦查阶段,刘某在第一次审讯中,就交代和揭发了杨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李某在对刘某的四次讯问中,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的爷爷)均要求到场,但被办案单位拒绝。刘某要求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但李某不允许。同时因侦查人员杨某是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哥哥,刘某的爷爷向公安机关要求侦查人员杨某回避,办案单位对此不予理会。请指出本案中,公安机关哪些做法违反规定?并说明理由。1、民警使用武器未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武器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2、侦查机关不应拒绝刘某的爷爷要求讯问刘某时在场的要求,刘某生于1990年2月,2005年5月涉案时尚不满16岁,属于未成年人,对刘某讯问时,其爷爷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场。刘某为未成年人,对其诉讼权利应给予特殊的保护。3、李某不允许刘某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错误的,犯罪嫌案例分析2004年10月9日上午,龚某到A县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报案,称10分钟前,一名男子乘其不备从其自行车篓子里抢走一个皮包,内有现金150余元。当天下午,安阳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将居住在一私房出租户内的违法嫌疑人强某(男,21岁)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经审查,强某供述了抢龚某皮包的违法事实,并交代曾于2003年12月的一天晚上,伙同高某在B县县城骑一辆摩托车抢了一名妇女的包(内有现金5000余元),现高某暂住在B县姐姐家。10月11日,安阳派出所民警小邱和小胡在B县高某姐姐家找到了高某,高某不承认抢包请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对强某继续盘问不当,因为强某是在其住处被抓获的,应当直接使用传唤;(2)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当,应由B县公安机关管辖;(3)以抢劫罪立案不当,应以抢夺立案;(4)对高某传唤不当,一是不能异地传唤,二是不能口头传唤;(5)对高某使用手铐不当,对高某既非拘传,又不符合强制传唤条件,不能使用手铐;(6)将高某关在留置室不当,高某是被传唤到派出所的,不是留置人员;(7)对高某讯问不及时,小邱和小胡未在刑拘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违反规定;(8)对高某超案例分析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案例分析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快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并请说明理由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案例分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案例分析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案例分析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3)勘验作案现场;(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案例分析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2)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应当由W市公安案例分析2006年3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案例分析200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0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
本文标题: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案例分析(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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