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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农的论文有关三农的论文:关于“三农”保险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三农”保险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三农”保险受到政府和业界的高度重视,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由于我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城乡二元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三农”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三农”保险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最艰巨工程”。应正确界定“三农”保险,并对商业保险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予以高度重视,由政府统筹规划重点扶持发展“三农”保险。[关键词]三农;三农保险;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农民构成了中国特有的“三农”问题。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这是自2004年以来,“一号文件”第六次将目光锁定“三农”,并对新形势下“三农”工作予以全新定位。2009年春天,我国十五个省出现严重的旱灾,持续时间之长、受灾面积之广、受灾程度之重历史罕见,三农风险再次凸现出来。转嫁三农风险,保障三农的利益已经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表示:“2009年将加快发展三农保险,服务新农村建设。”笔者认为,虽然近年来我国“三农”保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我国城乡经济二元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保险经营风险防范的特殊性,“三农”保险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最艰巨工程”,理论和实践中还有许多认识亟待澄清、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中国的“三农”保险就像三农问题一样,任重而道远。一、正确界定“三农”保险“三农”保险极具中国特色,有丰富的内涵,特殊的性质和范围,但迄今为止,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关于“三农”保险的内涵、性质及范围却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界定并不清晰。传统上与农业相关的保险是指农业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广义的农业保险则除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之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在国外,一般使用广义的农业保险的概念,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对农业保险所下的定义是:“总的说来,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以及其后的储藏、加工和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进一步讲,它并不局限于耕种农作物,园艺、种植园、森林等都是。其次,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加工厂等都需要得到保护。再次,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也是完备意义上的农业保险的必备内容。第四,对农户来说,各种手工业和家庭产品通常是一种重要的收入来源。所有这些都属于农业保险的范围。”这个定义在最广泛意义上涵盖了农业保险的内容,即所谓的广义的农业保险。可见,国外的农业保险所包含的内容多较广泛,通常涉及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甚至销售过程,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除了为农业生产中的农业保险对象提供保险外,还包括与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产品的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相关的保险,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一般采用狭义的农业保险的概念,而将广义农业保险涵盖在农村保险的概念之中。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与“三农”问题相适应,大农业保险、综合农业保险、农村保险、“三农”保险等概念应运而生,且理解也各不相同。2002年,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政研室、国务院体改办、国务院秘书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公司等部委及公司。成立了“中国农业保险研究课题小组”,选择了比较富裕的江苏、相对穷困的吉林和介于二者之间的四川三个有代表性的省份调研,在每个省中又选择了三个县,每个县下面挑选两个村。调研报告中提出了“大农业保险”概念,指出应该从该角度研究、解决中国的农业保险问题,实际上,这里的“大农业保险”即是指农村保险。吉林保监局刘德江局长是国内较早提出“三农”保险问题的专家,他认为:“三农”保险问题,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险业求发展应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研究农险发展仅限于农业保险是不够的,应将与农村、农业、农民等相关的一切保险业务一起研究和解决。这里,作者也将“三农”保险称为农村保险,并建议成立综合性专业农业保险公司,解决“三农”保险问题。之后,国内研究农业保险的视角逐渐从狭义的农业保险转向综合的农村保险,并提出了发展县域保险的问题。随着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关注三农问题,“三农”保险问题也提到议事日程。此外,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对“三农”保险也有不同的理解。例如,这里将一般意义“三农保险”、“县域保险”、“农村保险”统称为“农村保险”,而“三农”保险专指政策性保险或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保险,我们所称的“三农”保险,有着浓厚的社会色彩和政治色彩。再如,“三农”保险,是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服务对象的综合性保险业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确定的、较小费用支出转移和分散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不确定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市场化、商业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与辅助管理机制。上述两种观点对于“三农”保险的性质的理解截然相反。关于“三农”保险的范围界定也不同。例如,“三农”保险市场从地域上看主要包括县域、乡镇和农村三个组成部分,即县域范围的保险市场。也就是说,发展“三农”保险应着眼于县域保险市场。再如,界定“三农保险”的范畴,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概括。一是“农业保险”,主要是农作物保险,具有准公共品性质,政策性强;二是“农村保险”,可以界定为农村范围的商业财产保险,与农业保险一起构成农村财产保险;三是“农民保险”可以界定为农村人身保险,包括社会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村范围的商业人身保险。中国保监会2007年末颁布的《三农保险统计制度》中对“三农”保险的范围予以了明确规定:“三农”保险业务的统计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城区)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各类保险业务。该制度的基本框架分为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两大类。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经营,对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涉及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等方面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如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船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专门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设施的保险也列入涉农保险。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三农”保险是指广义的农业保险,是对县以下(不含县城城区)范围内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面广、涵盖范围宽、性质也不同。“三农”保险按性质分,既有政策性保险,也有商业性保险;按标的分,既包括财产保险,也包括人身保险;按经营方式又划分为法定保险、自愿保险、合作保险、联合保险等。从盈亏预期看,政策性保险不具备盈利空间,其他涉农保险项目风险和成本费用较高,不具备大的赢利空间,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统筹发展“三农”保险,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求。二、“三农”保险需要政府统筹规划,重点扶持“三农”保险是农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稳定农业和粮食生产、保障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同时,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助推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是新农村建设的有力保障。政府应充分认识“三农”保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肩负的责任,根据中央支持农业发展制定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主导制定和实施各项“三农”保险的政策和措施,推动“三农”保险的发展。实际上,“三农”保险同三农问题一样,完全应该由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重点扶持,这是因为:第一,从“三农”保险产品的性质看。“三农”保险产品属于广义保险范畴,性质不同的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经济政策性保险(狭义的农业保险)及商业性保险一应俱全,涉及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所有保险业务领域。社会保险及狭义的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二者要达到有效市场均衡,必须由政府主导实施,或者得到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其他涉农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性质,应由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但由于我国“三农”问题极其复杂,例如:农民购买力低、保险意识差、保险标的面广为分散、道德风险严重等等,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许多特殊的技术障碍,如费率厘定、保险责任划分、条款制定、展业、定损、理赔、分散风险等存在许多困难。这就要求商业性质的涉农保险在经营管理的诸方面都必须采取同一般商业保险不同的内容和方式,同时,需要政府财政、税收政策的配套和再保险及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否则,无法形成有效需求和供给。第二,从“三农”保险的服务对象看。农业的特殊地位,中国的特殊国情,造就了“三农问题”这一专门术语。而“三农”保险的服务对象正是目前我国经济力量最薄弱、最无力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袭击的广大农民和乡镇企业。正像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指出的那样:“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而大力发展“三农”保险,为三农保驾护航,使全国70%左右的人口“灾有所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更好地体现党的三农政策,这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必由之路。第三,从三农问题的形成原因看。我国三农问题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制度安排,使城乡差距过度,进一步导致了市场失灵。而且这种差距在政府提出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已达六年之久的今天,仍然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据统计,200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06年的3.28:1拉大到3.3:1。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扭转这一趋势,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则必须依靠政府主导,全面规划,加大投入。实际上,近年来从总量上看,我国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但占GDP的总量不但没有增加,却反而减少,20世纪90年代占GDP的百分之八到十一,目前这一比例已降至不足百分之八。所以,政府必须加大向三农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投入,在农村建立一个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保险体系,建立一个安全可靠、灵活有效、稳定长远的风险转嫁机制,一劳永逸地解决三农风险转嫁问题。综上所述,“三农”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推进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由于三农问题特殊的形成原因和特殊的地位,同时由于“三农”风险和“三农”保险产品特殊的性质等决定了“三农”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程。因此,不应把“三农”保险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而应视为国家制定三农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各级政府发展农村经济的一项配套措施。政府应该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统一规划和解决“三农”保险问题,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使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三农”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三、“三农”保险中商业保险的定位“三农”保险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三农”保险中各类保险的定位,特别是商业保险的定位,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对于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性质、关系,特别是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在我国社会保障及保险理论和实践中曾有过许多模糊认识和做法,例如:历史上(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问题、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问题、社会保险必须完全由政府来办的观点等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保险业快速发展,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越来越清晰。十六大之后,把商业保险明确定位于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届六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而,商业保险在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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