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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1总则1.0.1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促进绿色照明应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1.0.3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绿色照明greenlights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2.0.2视觉作业visualtask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2.0.3光通量luminousflux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image001.jpg式中:dΦe(λ)/dλ——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V(λ)——光谱光(视)效率;Km——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Km值为683lm/W(λ=555nm时)。2.0.4发光强度luminousintensity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2.0.5亮度luminance由公式L=d2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式中:dΦ——由给定点的光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lm);dA——包括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m2);θ——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2.0.6照度illuminance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lx=1lm/m2。2.0.7平均照度averageilluminance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2.0.8维持平均照度maintainedaverageilluminance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2.0.9参考平面referencesurface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2.0.10作业面workingplane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2.0.11识别对象recognizedobjective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2.0.12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13一般照明generallighting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2.0.14分区一般照明localizedgenerallighting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2.0.15局部照明locallighting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2.0.16混合照明mixedlighting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2.0.17重点照明accentlighting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突出的照明。2.0.18正常照明normallighting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2.0.19应急照明emergencylighting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2.0.20疏散照明evacuationlighting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2.0.21安全照明safetylighting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2.0.22备用照明stand-bylighting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2.0.23值班照明on-dutylighting非工作时间,为值班所设置的照明。2.0.24警卫照明securitylighting用于警戒而安装的照明。2.0.25障碍照明obstaclelighting在可能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的标识照明。2.0.26频闪效应stroboscopiceffect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照射下,观察到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2.0.27发光二极管(LED)灯lightemittingdiodelamp由电致固体发光的一种半导体器件作为照明光源的灯。2.0.28光强分布distributionofluminousintensity用曲线或表格表示光源或灯具在空间各方向的发光强度值,也称配光。2.0.29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efficacyofalightsource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2.0.30灯具效率luminaireefficiency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2.0.31灯具效能luminaireefficacy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输入的功率之比。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2.0.32照度均匀度uniformityratioofilluminance规定表面上的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符号是U0。2.0.33眩光glar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2.0.34直接眩光directglare由视野中,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存在的发光体所产生的眩光。2.0.35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glare产生不舒适感觉,但并不一定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的眩光。2.0.36统一眩光值unifiedglarerating(UGR)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处于室内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2.0.37眩光值glarerating(GR)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用于度量体育场馆和其他室外场地照明装置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2.0.38反射眩光glarebyreflection由视野中的反射引起的眩光,特别是在靠近视线方向看见反射像所产生的眩光。2.0.39光幕反射veilingreflection视觉对象的镜面反射,它使视觉对象的对比降低,以致部分地或全部地难以看清细部。2.0.40灯具遮光角shieldingangleofluminaire灯具出光口平面与刚好看不见发光体的视线之间的夹角。2.0.41显色性colourrendering与参考标准光源相比较,光源显现物体颜色的特性。2.0.42显色指数colourrenderingindex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2.0.43一般显色指数generalcolourrenderingindex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第1~8种标准颜色样品显色指数的平均值。通称显色指数,符号是Ra。2.0.44特殊显色指数specialcolourrenderingindex光源对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选定的第9~15种标准颜色样品的显色指数,符号是Ri。2.0.45色温colour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黑体的色品相同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亦称“色度”。单位为开(K)。2.0.46相关色温correlatedcolourtemperature当光源的色品点不在黑体轨迹上,且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黑体的色品最接近时,该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相关色温,简称相关色温。符号为Tcp,单位为开(K)。2.0.47色品chromaticity用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色度系统所表示的颜色性质。由色品坐标定义的色刺激性质。2.0.48色品图chromaticitydiagram表示颜色色品坐标的平面图。2.0.49色品坐标chromaticitycoordinates每个三刺激值与其总和之比。在X、Y、Z色度系统中,由三刺激值可算出色品坐标χ、y、z。2.0.50色容差chromaticitytolerances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的偏离,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2.0.51光通量维持率luminousfluxmaintenance光源在给定点燃时间后的光通量与其初始光通量之比。2.0.52反射比reflectance在入射辐射的光谱组成、偏振状态和几何分布给定状态下,反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与入射的辐射通量或光通量之比。2.0.53照明功率密度lightingpowerdensity(LPD)单位面积上一般照明的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等附属用电器件),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2.0.54室形指数roomindex表示房间或场所几何形状的数值,其数值为2倍的房间或场所面积与该房间或场所水平面周长及灯具安装高度与工作面高度的差之商。2.0.55年曝光量annuallightingexposure度量物体年累积接受光照度的值,用物体接受的照度与年累积小时的乘积表示,单位为每年勒克斯小时(lx•h/a)。3基本规定3.1照明方式和种类3.1.1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2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5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点击收起条文说明3.1.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和重点照明。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1为照亮整个场所,均应采用一般照明;2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采用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采用局部照明会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5在商场建筑、博物馆建筑、美术馆建筑等的一些场所,需要突出显示某些特定的目标,采用重点照明提高该目标的照度。3.1.2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2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4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点击收起条文说明3.1.2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2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作用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电源失效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为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3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夜间值守或巡视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4在重要的厂区、库
本文标题: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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