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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三峡国内旅游合同》(重庆)重庆市旅游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2长江三峡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4、旅游者如属景点门票优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学生等),在得到景点确认后,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支付的景点门票优惠部分票款。5、有权拒绝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二)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2、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安排。3、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应当协助调查,配合旅游经营者防止损失扩大。4、旅游者如属景区门票优惠对象,应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三)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4、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四)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2、提供的旅游车、游船应具备旅游客运资质。3、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4、及时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第二条合同的变更(一)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游者或退回组团社。(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下同)。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过半数以上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如无法达成过半数以上多数意见或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旅行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合同变更后,旅行社应将未发生的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应将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退回旅游者。第三条旅行社转团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四条合同的解除(一)在旅行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旅行社应按协议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未按约定时间及时通知旅游者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二)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1、在出发的3日前(不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应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如因旅游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为旅游者购买了游船票,旅游者应承担承运部门规定的退票费等船票损失。2、在出发前的3日以内(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第五条相关约定处理。(三)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相关约定处理。4(四)旅游者在行程中擅自离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因旅游者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妥善安排,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旅游者。第五条违约责任(一)旅游者的违约责任1、因旅游者的原因,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承运部门规定的退票费和其他实际已发生的费用。2、因不听从旅行社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或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4、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并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二)旅行社的违约责任1、因旅行社的原因,旅行社在出发前3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并退还全部旅游费用。2、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额退回已交的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3、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4、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协议条款甲方(旅游者):乙方(组团旅行社):第一条旅游内容及安排5(一)出发日期,具体集合时间,集合地点。(二)结束日期,解散地点。(三)旅游线路。(四)本次行程游览景点共个:。(五)本次行程舱位安排:特等舱人。一等舱人。二等舱人,其中上铺人,下铺人。三等舱,其中上铺人,下铺。其它舱位人,其中上铺人,下铺人。第二条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一)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二)保险产品名称:(三)保险金额:(四)保险费:第三条旅游费用与支付(一)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1、代收费:游船票元;景区门票元;保险费元;其它元。2、综合服务费(按代收费总额的收取)元。3、旅游费用总额(代收费+综合服务费)元。大写:。4、旅游费用总额不含用餐、索道、缆车及游船上的其他费用。(二)费用的支付1、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2、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一)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二)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第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6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如合同选填项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三)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旅游者签字(盖章):组团旅行社签字(盖章):证件号码:签约代表:电话:电话:地址:地址:签约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旅游合同(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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