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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向家坝工程建设看农民工的安全管控与对策徐启辉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永恒不变的主题,施工安全始终是向家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工,是向家坝工程建设土建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的主体,如何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一线民工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规范其安全行为,最终实现标准化作业、规范化施工是摆在工程建设管理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特对本课题展开系统的、全面的调查研究。一、民工的来源1、主体来自自然条件非常差的山区,—年辛苦到头收获不了什么,他们就找本村或邻近村的亲戚朋友结伴出来打工(后期发展为直接招募民工)。这部分民工易于管理。2、一小部分民工来自工程附近农村。因为农村劳动力剩余,大量的农民涌入工地找活干。其中的—部分通过熟人介绍或劳务市场进入了工地。这些人一般是单个,形不成集体。这部分民工稍难管理。3、少量来自工程所在地农村。工程占用了他们的土地,他们就利用这个优势从施工单位要一些活来干。若不同意给活干,就可能阻挠施工。这部分民工很难管理。4、极少数的是当地的闲杂人员,以各种理由进入工地做劳务或包工头,做劳务的最难管理,做包工头的往往会给民工管理留下隐患,甚至会引发群体事件,对用人单位也会是很大的风险。二、民工的特点1、民工的来源不同,其特点也不同。但共同点是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技术素质差、自我保护能力弱,一般易管理,听话,安排什么工作就做什么工作。但其受市场需求影响大,做事凭心情,谁给钱多就跟谁做,流动性很强,对企业的依附性和集体荣誉感不强,施工单位对其的约束力小,不易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企业不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和安全投入,或者教育和投入很难有实际效果。2、民工作业环境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手工操作、繁重体力劳动,工艺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等特点。另外,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施工方法不同,则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即使同样类型的建筑物,因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在同一建筑物中,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同一道工序,由于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相同。因此每个月、每天、甚至每个小时都在变化,给安全防护带来诸多困难。3、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散落式群体,他们介于农村村民与城市市民之间,从事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进城的农民工,虽然找到了可以承受得了的工作岗位,但其各个方面的条件就不同于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还是农作式的随日出而出,随日落而归的小农作坊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工作岗位变了,工种变了,工作环境变了,只图每天有事做,不知安全不安全;只要天天有钱赚,不怕环境如何烂。三、当前的民工管理当前的情况是施工单位与民工头儿(有的称之为合格劳务组织或协作单位)接洽,与之签订合同,由其负责招募及管理农民工。合同内容—般含有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及安全事故由民工头儿负责的措辞,以此来免除自身的责任。但民工头儿一般是能力从事安全教育,或是根本没有对农民工进行教育的动力,他们存在侥幸心理。他们为赚人头费,只负责招人带到施工现场,不出事还好,一出事故他们就推三阻四?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更是不规范,有的偶尔发—点儿,有的则根本没有,或劳保用品质量也不过关。1、工作环境脏、险,生活条件差。无论酷暑,还是严冬,其工作环境多是露天作业,作业条件相当艰苦,且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且流动性大,安全防护难到位,既存在高处物体打击,又存在临边洞口坠落和触电等隐患,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四大伤害”成为施工中的顽症。2、工作时间长,加班不加薪,克扣、拖欠工资现象频频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有的工作时间更长。老板在给予他们工作机会的同时,也给予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工作“待遇”。农民工的薪酬多是按点工计算,没有加班工资的说法,常有用人单位或老板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现象。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是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既没有花名册,又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随意出出进进。与用人单位(或老板)没有签订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用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代替劳动合同,大多数是口头协议,农民工用工不规范问题显得非常突出。一是用工制度不规范,大量农民工是由包工头直接雇用,约占70%左右(另有20%左右挂靠施工单位班组,作为临时工使用,还有10%是纯零散用工,招之即来,挥之即走)。虽然成立了一些劳务组织,但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而且多数建筑劳务组织为留住人才和实力,只与管理人员和工人中的部分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大多数农民工被排斥在外。包工头虽然直接使用工人,但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本身是自然人,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和条件,主观上为减少费用,不承担更多责任,而不愿意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客观上用工主体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不能落实。二是劳务组织(包括施工单位)为逃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不愿意签订。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恶性竞争使劳务企业利润空间十分有限,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而增加用工成本,因此,劳务组织(包括施工单位)有意逃避法律规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三是施工单位“以包代管”,导致农民工权益被忽视。施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以分包的形式将劳动用工管理归于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不直接负责作业工人的管理,有的包工头虽然挂靠在劳务企业,但劳务企业只收管理费,而不管工人具体问题,形成有法人资质的总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不直接用工,而直接使用农民工的包工头是自然人,使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缺位。四是由于农民工频繁流动,临时用工和短期用工较多。用工的临时性、季节性、不确定性极强,而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有相对的稳定工期,增加了用工管理的难度。4、工伤赔偿普遍缺失建设单位为农民工办理了雇主责任险,但只是用人数控制,并没有落实到人头,而用人单位普遍没有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则更没有;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少用人单位推卸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并且还想尽一切办法减少或逃避赔偿费用。5、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较为淡漠由于我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存在,城乡差别、户籍差别以及传统的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农民工很少关心城镇社会保险的存在,将自己置身于城镇之外。更主要的是对社会保险的不信任,担心交了保险费后到时不能兑现。另外,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对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更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受到侵害。6、另外,农民工在作业中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只占少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场进行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少部分未到位;少数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给农民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在作业中使用方法不妥,没有正确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很大一部分农民工工伤(亡)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很少有用人单位专门为农民工配置娱乐设施或没有设置学习场所。四、农民工安全保障体系构建及对策建议1、短期的措施目前来看,民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还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能以包代管,需建立—套完整的民工管理制度。发生了事故,应由施工单位负全面责任。必须对民工进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与安全防护用品发放方面,应与其他工人享受同等的待遇。安排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交待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措施。2、中长期的措施民工安全问题涉及面很广,单靠施工单位一方的努力很难做好。劳务输出地区、用工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协调行动,共同把民工问题解决好。随着建筑业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施工企业将分为三种: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以及专门从事劳务输出的劳务分包。民工基本的安全教育工作最好放在劳务输出地区。由劳务输出地区(以县为单位)的建设与劳动部门共同设立外出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其培训目的是旨在提高民工的安全意识以及基本的防护技能。凡欲外出打工的民工必须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证,持证才能有外出从事建筑业施工的资格。接收民工的单位必须审查民工的培训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无效的不得录用。具体实施某项任务前,施工单位应对民工就具体工种的安全问题进行教育(施工队或班组负责)。国家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民工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让企业在民工问题上有章可循,明确民工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民工外出打工时做到心中有数。详细规定各种事故的赔偿金额及其责任分担,这样还有利于解决争端。也能有效防止民工及其家属,发生事故就无理取闹,围攻施工现场,使正常的生产难以进行,给施工单位或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有了国家规章,有利于迅速、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更好地维护各方的权益。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要成立农民工服务机构。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的沟通提供平台。为农民工“讨薪”、“涨薪”建立一个正常渠道。要看农民工工资有无出现“欠薪”或工资水平过低的情况,适时调整农民工工资水平,但也要看农民工(或包工头)有无“漫天要钱”的情况,让农民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利润。4、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用工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所有企业用人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杜绝非法用工;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合理、有序的劳动用工机制;强化执法监察,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处罚,重点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瞒报少报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行有组织的流动,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事务代理等制度,减少盲目流动和零散就业,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以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和提高其保障程度。5、建立健全有关部门沟通磋商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劳动者是“业主、用人单位、劳动者(雇员)三方机制”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方,劳动者有权依法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决策和实践,在参与中进行有效监督。应由业主牵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安全健康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安全监管系统、劳动监察系统执法队伍建设,为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证。五、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和生产技能目前,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针对两个部分人群: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一方面由于知识水平较高,接受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人员较为固定,多为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施工管理人员,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能按时接受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所以,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较高,且能够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纪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但是,作为施工现场的另一部分人群:农民工,是目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薄弱环节,首先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其次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第三是有些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培训,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得投入,导致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首先要明确各级教育培训的责任,确立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责任人,同时明确现场安全教育接受者的主体——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其次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进行换岗或清退;第三要注意培养安全教育实施责任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3)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
本文标题: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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