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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1001号发包人: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人民政府(盖章)承包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二〇一一年一月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施工合同2一.合同协议书本工程的《协议书》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相应内容。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江阳区弥陀镇2010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工程地点:泸弥、群利、来龙山村工程内容:新建1.2米宽砼生产便道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泸江发改招[2010]34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新建1.2宽米砼生产便道,包工包料包安全。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1月15日(以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为准)竣工日期:(按投标单位承诺的工期计算)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0日历天以内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投标单位承诺的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按投标人报价的综合单价按实结算合同价款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1月11日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施工合同3合同订立地点:江阳区弥陀镇人民政府本合同经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监理单位(公章)住所: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施工合同4二、合同通用条款本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相应内容。(略)三、合同专用条款说明:合同专用条款是在通用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合同专用条款或数据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规定,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正,应与通用条款同时阅读理解,当发生矛盾时以专用条款为准。i.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8)投标文件及附件,(9)工程量清单报价书。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适用汉语语言。3.2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或对过程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现行有效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本项目工程的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标准、规范附本合同后。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2日,每合同段提供2套施工图(含设计变更)。ii.双方一般权力与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在本工程的职务: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按委托监理合同。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委托监理合同。5.3发包人派驻本工程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技术人员职权:履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所应有的职权,但在采取下列行动前,工程师需报请发包人同意:(1)工程分包;(2)工程变更((3)合同价款的调整;(4)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或重要技术措施;(5)竣工工程验收;(6)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其他事项。6.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易定渊职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姓名:余桂岗职务:项目技术员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约并按中标价的2%作为违约金。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施工合同5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办理。(4)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设计:开工前。(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8、承包人工作:按通用条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5日内完成。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为收到后14个工作日内。9、工期延误:按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要求。(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3、合同价款及调整13.1本合同价款采用投标人报价的固定综合单价,按实结算方式。分项单价为:新建砼C20生产便道1.2m宽、厚度10cm、长39.4km。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本工程合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已包括的风险有:1)施工期劳务、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费用。(2)投标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有关税费的变化和政策性调整变化。(3)施工的任何技术措施费。(4)除不可抗力外(不可抗力的因素以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的其它任何因素和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1、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均执行承包人工程量清单项目已有的综合单价。2、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当时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进行核算.3、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均不执行调价。4、合同履行中因财政资金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对工程量进行增减。1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无15、工程量的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共同收方计算,签字确认。发包方有权根据工程项目的情况对工程量项目进行增减。1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当完成总工程量的30%时,支付20%的工程款;完成总工程量的60%时,支付50%工程款;工程全面竣工后经农发办验收为合格工程后,支付工程款到所完成工程量总价款的80%;余款在工程竣工审计结算后支付到工程决算总价的90%,余10%的质保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经再次验收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若有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七)材料设备供应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施工合同6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按投标报价中标人所投出材料明细表中材料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在使用于工程之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按照有关规范进行查验。涉及到材料的规格、型号、品种、质量等级的调整,采购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否则,不允许用于施工,且得不到款项的支付。(八)工程变更18、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经发包人审批后以确认,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按本专用条款的13条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9、竣工验收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交验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二套。20、竣工结算20.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和方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工作,双方以中介机构审定的竣工结算作为办理最终结算价款的依据。竣工结算审计时间为发包人接到人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40天内完成审计。20.2发包人在中介机构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后30天后不支付工程结算剩余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催告书30天后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协议解决。(十)违约、索赔和争议确良21、违约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处罚200.00元,最多不超过工程决算价款的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偿返工或修复,直至合格,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转包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在接到此类终止合同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地撤离现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22、争议2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提交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一)其他23、工程分包23.1本合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24、不可抗力24.1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等级的鉴定按法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执行。25、担保25.1本工程发包人约定履约保证和履约担保事项如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和履约担保,保证和担保方式为:以银行汇票或转帐方式汇至发包人指定的帐号,提供金额为10%的中标价作为履约保证金。提供方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按中标价与最高控制价85%间差额的3倍作为履约担保金。履约保证金和履约担保金在工程竣工移交完所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26、奖惩办法:为保证工程质量,本项目实行奖惩制度,若经市验收评为一等奖,由甲方奖励乙方工程完工总价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施工合同7的1.5%,若经市验收评为二等奖,由甲方奖励乙方工程完工总价的1%,若未评得一、二等奖甲方扣乙方完工总价的1.5%.27、合同份数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二份。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泸州市江阳区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的全部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本文标题:江阳现代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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